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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一審判17年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被控在京華城容積率收賄、侵佔政治獻金等案,台北地方法院今年3月依違背職務收賄、侵佔政治獻金等,重判柯有期徒刑17年,褫奪公權6年。台北地檢署今針對柯文哲、沈慶京等6人犯罪事實及量刑提起上訴,黃景茂、應曉薇、端木正等3人量刑部分提起上訴。

北檢指出,對於柯文哲涉貪等案上訴範圍為,柯文哲、沈慶京、李文宗、李文娟、張志澄、吳順民之「犯罪事實及量刑」部分,均提起上訴;黃景茂、應曉薇、端木正「量刑」部分,均提起上訴;彭振聲、邵琇佩,均不上訴。

北檢指出,柯文哲、沈慶京涉貪污圖利部分,原判決漏未認定被告柯文哲與沈慶京於111年2月間共同施壓證人林崇傑(時任北市產發局長)部分,致犯罪事實之論述及量刑之基礎未能完整,應予再行審酌。貪污收賄部分,原判決就被告柯文哲遭訴收受沈慶京交付現金賄款1500萬元不另為無罪諭知,認事用法有所違誤。

北檢強調,工作簿性質上應屬「帳冊性質之文書」,而非單純供述證,且是柯文哲偵查中「不利於己之供述」的補強證據,柯文哲傳送信息向證人黃珊珊表示「威京小沈已給過」的客觀對話紀錄,足資作為收受賄賂1500萬元的補強證據。

北院4月10日上網公開391頁判決書全文,其中,合議庭排除檢察官指控柯文哲硬盤中記錄的「小沈1500」是沈慶京行賄柯文哲1500萬元,無法認定錢是交給柯文哲,因被告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日期2022/11/1-姓名小沈-數字1500-公司-用途-經理人沈慶京」的記錄,仍需要有補強證據,才能證明為真實,即使柯向黃珊珊說「小沈已給過」,也可能是指210萬元,難以認定沈慶京確實已經另交付1500萬元,北檢所謂「1500萬較符合經驗法則」屬於推測。

北院認定,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透過人頭匯入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中210萬元是行賄柯文哲的前金,讓柯文哲違法指示台北市都委會,研議京華城獎勵容積案。北院認為,吳彩仙提領1600萬時間點是在2022年9月12日起至10月17日,與工作簿上記載「2022年11月」時間上有間隔,也無法證明這些款項是交給柯文哲,難以作為對柯、沉不利之判斷。檢察官提出的證據未達到讓一般人都沒有懷疑的程度,北院認為無從得出有罪心證,此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 (本報資料照片)

責任編輯: zhongkang  來源:聯合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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