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歸化入籍成為美國公民,也可能被撤銷身份、驅逐出境。
移民美國,歸化入籍(Naturalization)曾被視為一種永久保障。一旦宣誓入籍,公民身份便保護着身份持有者,使其免於被驅逐。然而,川普政府多次公開提及「撤銷歸化公民身份」,並指示加強相關執法。那麼,已經宣誓成為美國公民,是否仍可能被「追溯清算」?政府究竟在什麼情況下才有權剝奪一個人的公民身份?
2025年6月,美國司法部(DOJ)發佈一份執法備忘錄,列出五項執法重點,其中一項便是——「最大程度、優先推動撤銷歸化公民身份」。該文件指出,撤銷公民身份並非象徵性手段,而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司法誠信,以及歸化制度的整體完整性。
這個政策方向並非首次出現。早在川普第一任期內,司法部就曾成立專責小組,專門處理疑似「入籍造假」案件。但與過去不同的是,2025年的政策語言更為強硬,也更具制度化色彩。
執法目標主要為十類人
根據司法部與國土安全體系公開說明,撤銷公民身份的主要對象並非針對普通移民,而是集中在涉及嚴重犯罪者、威脅國家安全與人權者、重大財務及政府詐騙案件者等幾大類。具體包括:
• 涉及恐怖主義、間諜活動或危害國家安全者
• 涉及酷刑、戰爭罪或其他人權侵害者
• 與幫派、跨國犯罪組織或毒品集團有關者
• 歸化時未揭露重罪記錄者
• 涉及人口販運、性犯罪或暴力犯罪者
• 涉及對美國的金融詐欺(如PPP貸款、醫療保險詐欺)
• 涉及對私人或企業的詐欺行為
• 透過政府貪腐、詐欺或重大不實陳述取得歸化者
• 由聯邦檢察官辦公室轉介,或與刑事案件相關者
• 其它民事司認定值得追訴的重要案件
撤銷公民身份的法律依據
在法律層面,撤銷歸化公民身份並非行政部門說了算,美國司法部並沒有權力直接撤銷已歸化公民的國籍,而是需要提出訴訟,走法律程序,由法官來裁決。
撤銷歸化公民身份的核心法源來自《美國法典》第8編第1451條,並受到嚴格司法限制。該法條規定,撤銷公民身份主要基於兩大法律支柱:
• 非法取得(Illegally Procured):即當事人在入籍時,實際上並不符合法定資格,例如隱瞞重罪前科或根本不符合「良好品行」要求。
• 欺詐或隱瞞重要事實(Fraud or Concealment):若申請人故意向移民局(USCIS)提供不實資訊,或刻意隱瞞足以影響入籍結果的關鍵事實,政府才可能依法提告。
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國出生即取得公民身份者(出生公民權),以及18歲前依法隨父母自動取得公民權者,原則上不適用此類撤銷程序。
無追訴期 入籍多年仍可撤銷
雖然政府可以通過司法途徑撤銷已歸化公民的身份,不過司法門檻很高。
• 司法審理制:美國政府不能直接運用行政命令撤銷公民身份。所有案件必須經過聯邦法院審理,由法官做出最終判決。
• 舉證責任:政府必須提供「清晰、令人信服且毫不含糊」的證據(Clear,convincing,and unequivocal evidence),這是一個非常高的法律門檻。
• 無追訴期:在民事撤銷程序中,沒有追訴時效限制,這意味着,即使已經入籍數十年,只要政府能提出足夠證據,仍可重新檢視當年的申請內容。
關鍵判例:馬斯倫亞克案
2017年的馬斯倫亞克案(Maslenjak v. United States)是撤銷公民身份的重要案例。
案件當事人馬斯倫亞克(Divna Maslenjak)出生於前南斯拉夫,1990年代波斯尼亞戰爭期間,她與丈夫以難民身份進入美國,並於2007年取得美國公民身份。然而,在入籍多年後,美國政府指控她在申請難民與入籍時說謊,隱瞞了其丈夫曾在參與大屠殺等戰爭罪行的波斯尼亞塞族軍隊服役的事實。
2013年,法院認定她在申請歸化的過程中做虛假陳述,她的入籍屬於「以欺詐手段取得」,撤銷其公民身份,並對她提起刑事指控。
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以9比0一致裁定:撤銷原先對馬斯倫亞克的有罪判決,並將案件發回重審;同時,推翻了下級法院「只要入籍時說謊,就可撤銷國籍」的寬泛觀點,認為政府必須證明,該謊言與取得國籍之間具有實質性因果關係。
最高法院大法官卡根(Elena Kagan)在判決書中指出,政府必須證明該謊言具有「實質性」(Materiality)。換言之,政府不能因為申請人漏報了一張超速罰單就撤銷其國籍;政府必須證明,如果當時申請人說了實話,其入籍申請將會被依法拒絕。
最高法院同時警告,不能因無關緊要的小錯誤,就剝奪一個人的公民權,否則將構成濫權。
但馬斯倫亞克最終仍未能留在美國。案件發回重審後,政府成功證明她的隱瞞涉及戰爭罪,屬於足以影響難民與入籍資格的「關鍵事實」,她與丈夫被驅逐出境。
中共黨員身份的風險
「中共黨員身份」是美國入籍申請(N-400)中審查最為嚴苛的項目之一。這不僅關乎申請人過去的政治背景,更直接觸及美國移民法中關於「誠實」與「國家安全」的核心底線。
根據美國《移民與國籍法》(INA)第313條,任何隸屬於或曾經隸屬於共產黨或其它極權政黨成員的人,原則上不具備歸化入籍的資格。
在入籍申請表格N-400第12部分,申請人會被明確詢問是否曾是共產黨成員。必須如實填寫是否曾加入過共產黨或其關聯組織。如果當時填寫「否」(從未加入共產黨),但政府事後掌握了你在入籍前是黨員的證據,將構成「欺詐或隱瞞重要事實」的撤銷依據。

另外,美國政府對「中共黨員」身份愈來愈嚴格,2025年6月與9月,國務院與移民局的更新指南中,刪除了以往對「非政治性、非實質性黨員」的寬容解釋。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如果申請人能證明加入政黨只是「為了生計」,且不具政治意識,通常能獲得豁免。而2025年6月發佈的執法備忘錄中,移民局與司法部強化了審查標準:
• 舉證責任加重:申請人不能僅僅口頭聲稱「我不懂教義」,美國政府現在會要求提供具體證據,證明當事人未曾參與過任何決策、未曾獲得特殊政治性晉升。
• 數位足跡比對:如果申請人聲稱是「非實質成員」,但其在領英(LinkedIn)或其它公開記錄中顯示曾擔任「黨支部書記」、「先進個人」或參與過特定政治表態,該豁免將被立即否決。
退黨證書與法規豁免
儘管「非實質性」的解釋變嚴,但《移民與國籍法》中規定的法定豁免依然存在。申請人若想以「為了生計」為由抗辯,現在必須更精準地證明:

• 2年/5年條款:證明在申請入籍前,已經完全終止黨員關係至少2年;如果該政黨在當地仍控制政府(如中國),則期限延長至5年。
• 非自願加入:當事人必須證明在當時的環境下,如果不入黨,就絕對無法獲得受教育機會或基本工作(例如:入黨是擔任該公職或進入該校的唯一途徑)。
• 為了獲得生活必需品:能夠證明入黨是為了獲取食物配給、住房或基本醫療。
• 16歲以下:加入少先隊或共青團若發生在16歲之前,通常不具備實質性。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豁免途徑,舉證責任完全在申請人,申請人必須自己能夠證明已經斷絕與中共的關係,或當初是非自願加入。
另外,「非實質性成員」的抗辯門檻已變得極高。政府不再傾向於預設申請人是被動加入的,而是要求當事人提供大量證據來證明自己的政治消極性。
「全球退黨服務中心」頒發的「退黨證書」,可作為有力證據,證明曾加入中共組織的當事人有主觀意願與該組織斷絕關係(即非自願加入)或「已停止活動(5年以上)」,以成功申請入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