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重囚20年,香港法官審判過程漏洞繁多。其他不論,此處只講一點:法官杜麗冰多次強調,港版「國安法」無追溯力,黎在2020年6月30日國安法生效前之言行與政治立場,並不犯法,但生效後,有罪與否,生效前的言行會列為判罪之「背景參考」。
既然生效前的言行無罪,則法官判斷的重點必須獨立在2020年7月一日生效後黎的言行是否有罪。生效前的一切,如何成為「背景參考」?在普通法國家,除非以前有類似行為的刑事紀錄,則法官會與以被告的品格持續性的考慮。
例如一名銀行劫匪被捕,發現少年時曾經因街頭搶劫而被被判入教導所,搶劫和偷竊,是有連貫的刑事罪行。則這次被捕,難以辯解,法官可以重判。
或之前的行為,公認為反人類反人性者。例如,一名殺人肢解的連環殺手,第一次落網拘捕,控以謀殺罪,雖以前無罪案紀錄,但揭發少年時曾經多次虐殺小貓小狗,有鄰居與學校同學目擊指證,當年雖沒有報警,學校曾派社工予心理輔導。此即可以列為非刑事紀錄,但心理背景來決定量刑。
但黎案在國安發生後前的一切,俱非以上範圍。
而開審前後包括控方在法庭口口聲聲強調的,是黎智英在國安法生效前訪問美國、會見國會議員與副總統等聲稱希望予以制裁等「漢奸」言論行為。香港並無漢奸罪,黎並無刑事紀錄,也不涉暴力。即使列為「參考」,則除非在生效後有同等程度以上的罪行。
如果一名政治人物的背景可以列為前後的參考定罪,則汪精衛在少年時曾行刺滿清攝政王,大量的詩歌和演說,俱可證明其愛國。為什麼要推翻滿清?當然是不滿其任由列強宰割、喪權辱國。那麼汪精衛後來去南京組織傀儡政府,則為何中國人對此政治人物的定論,完全不「參考」其前半生的真誠熱血的烈士愛國背景而予以任何寬宥減免?
又如中共將劉少奇林彪定為叛徒內奸兼反黨分子,為何從不將此兩人前半生對共產黨的貢獻有任何參考,而是人不勾銷抹煞?
鄧小平與其他的中國人為毛澤東文革浩劫與大躍進開脫,則說毛澤東早期革命「建國有功」,評估「三七開」,其歷史背景紀錄列為「參考」至今,此暴君的肖像仍掛在天安門廣場。
今日對張又俠的整肅,一夜之間定罪為腐敗首要分子、嚴重踐踏中央軍委主席負責制的叛賊,其人以前的侵越戰爭功績,為何「身份沒有豁免權,功勞不是抵罪券」,一筆勾銷,不予列為背景「參考」?
既然「功勞不是抵罪券」,為何同共產黨,對毛澤東與對張又俠是兩種標準?
中國人社會一名政治人物,其過往的行為記錄,可以列為「參考」而為其滔天罪行狡詞開脫,也可以絕不「參考」而定罪加刑。只看目標是何人。這就是人治。看來中國人還是比較適合人治。這個民族世代可以拼命血汗工作、儲蓄而發財,拼命移民去西方國家定居,但如此的語文文化來思考,想在自己那個國家建立公正的法治,則慎勿痴人說夢。
今日黎之定罪,與普通法無緣,也與正常的常識邏輯思維相悖。因為英國人訓練出來的土着法官,水土一旦更易,也向中國人思維方式的黑洞歸隊。香港此「國際大都會」還有沒有法治?哈哈,你說呢?祝香港的投資者好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