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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明:美國委內瑞拉跨國行動違法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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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普政府跨國抓捕馬杜羅受到國際社會廣泛關注和合法性的質疑。法律問題是個專業性極強的問題,我是外行,為了解川普當局違法的具體情況,就教於美國法學界學者專家、並做了一些專門調查。結果未必出乎意料,但所獲信息開人眼目,引人思考。現將我的調查訴諸文字,分享給有意深入觀察問題、獨立思考判斷的人們,並就教於方家。

事先說明一下,委內瑞拉民眾對馬杜羅被抓走的反應是舉國歡呼雀躍。這個事實重要嗎?重要。它無疑證明了此舉的正義性。不過本文只探討委內瑞拉行動相關的法律問題,不涉意識形態,不論正義非正義,不訴諸情緒價值,不做道德敘事,唯"法"是問。為什麼這樣做?因為即便民意顯示正義性,依然存在下列隱患:假如獨裁者們以此為樣板,出兵民主國家抓捕人民元首怎麼辦?還有,既然可以出兵委內瑞拉,何以不能出兵動物莊園抓捕全球最大的獨裁者?"正義性"原則可以解決任何國家的非正義問題嗎?如果不能,是什麼原因?

對川普政府委內瑞拉行動在法律上的專業指控有五項,以下依次考察:

第一,馬杜羅是一國總統,國家元首擁有刑事豁免權。

毫無疑問,國家元首享有刑事豁免權,也就是主權豁免權。兩百年前美國就有此規定,外國總統不能受到美國法院的刑事起訴。

不過事情並不到此為止,因為這項豁免權的明確前提是,元首必須是合法國家元首。合法有兩項指標,一是當選手段正當,二是被廣泛認可。事實是,而且自2018年5月馬杜羅宣佈他在大選獲勝連選總統以來,美國一直不認可馬杜羅是委內瑞拉合法總統,不僅川普政府不認可,拜登政府也不認可。全球有51個國家政府、包括歐盟和及歐洲國家,以及美洲國家組織、利馬集團、七國集團(G7)等,統統認為,選舉缺少基本保障,不符合國際民主選舉的標準,選舉是非法的。全球外電的相關報道也幾乎一致。美國、加拿大、歐盟發表聲明,拒絕認可馬杜羅的總統身份。祝賀他當選的國家只有中國和俄羅斯。2024年7月馬杜羅再次竊取總統大選,宣佈獲勝,幾乎所有外電報道都認為他的對手埃德蒙多•岡薩雷斯擊敗了他,反對派宣稱,90%的選票顯示他的對手以贏得的選票是馬杜羅贏票的兩倍以上。馬杜羅卻依然聲稱自己勝選。他並動用軍警抓捕、射殺反對派,造成嚴重人道災難:數百人被捕,數人死亡,包括兒童在被的數十人受傷。所以合法國家元首的豁免權,並不適用於馬杜羅,這項指控缺乏法律前提和事實基礎,不能成立。

第二項指控:美國派軍入侵委內瑞拉捕人,違反了美國自己的憲法修正案,即《人權法案》的第四項。

確實看似如此,因為這一項確實"規定除非依據合理理由、並由宣誓保證及具體說明搜查扣押對象,否則不得簽發搜捕令"等。但有一個事實批評者可能忽略了,這就是,美國憲法是針對美國人民的,其中規定的權利,保障的是美國人民的利益。美國沒有義務用自己的憲法保護他國任何人的利益。美國人權法案這第四條,不適用於馬杜羅。

因此這項指控因為一句錯誤,而落空。

美國沒有保護他國國民利益的責任,這一點很容易被忽略。很多人,尤其是被奴役的中國人,信賴美國的民主制度,讚美美國自由實踐,仰仗美國主持公道,這是極為正常的情感,而且事實上美國在上個世紀也承擔了世界老大能夠承擔的義務。但是因此就把美國憲法擴大到自己國家和全球範圍,是模糊了國與國之間的界限,法理上是行不通。

第三,違反兩國之間的引渡條約Treaty of Extradition。條約規定美國認為有人犯了美國的法,美國應該要求委內瑞拉引渡此人,而不是自己跑來抓人。

兩國之間確有此約,簽訂於一百多年前的1922年並與同年生效,而且至今有效。雖然所涉及的罪行在當時包括"毒品販運",即如今美國對馬杜羅的指控之一,但是後來兩國都成為1988年聯合國禁毒公約的締約國,而該公約第六款規定,毒品犯罪可視為引渡罪行,並自動補充到了現有的雙邊引渡條約中。美國國務院的多份報告也確認了這一點。因此,這項指控是成立的,川普政府確實違法了兩國引渡條約。

不過現實是,美國若要執行此約,等於放棄引渡。因為1999年的委內瑞拉憲法明確規定,禁止引渡本國國民。根據"本國憲法高於國國際法規"的原則,這成了美國從委內瑞拉引渡罪犯在實際操作上的障礙。而且事實上,委內瑞拉長期拒絕向美國引渡包括高級官員在內的本國國民。撿直說,由於委內瑞拉憲法禁止引渡國民,再加上兩國政治高度對立,該條約在實踐中沒有可操作性。

美國能就此罷休嗎?不能,因為委內瑞拉向美國販毒的歷史已經長達三十多年,美國政府,包括美國緝毒局DEA:The Drug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on、國務院、司法部的對委內瑞拉的相關指控日益升級。尤其在馬杜羅上台後,從2015年到2020年期間,一些關鍵事件密集發生,如馬杜羅外甥在海地被捕,錄音顯示他從"總統機庫"走私數百公斤可卡因;前情報頭子Hugo Carvajal叛逃美國,成為重要證人。2020年3月,美國指控馬杜羅等人自1999年起,每年運送數百噸可卡因到美國。數據顯示自2000年中期以後,委內瑞拉腐敗網絡擴大,使美國成為哥倫比亞毒品北上的一條輔助路線。儘管美國不是委內瑞拉毒品走私的主要銷售地,而是通往歐洲市場的過境國,但是長期以來,美國一直指控委內瑞拉高層尤其是馬杜羅的圈子深度參與並保護毒販。

既然不能罷休,引渡條約又形同虛設,美國便試圖以其他方式使馬杜羅就範,如懸賞馬杜羅並多次提高懸賞金額,2025年增至5000萬美元。然而此一方式同樣無效。

這就是川普政府繞開引渡條約,採取軍事行動的原因。

這一行動確實有"強權就是公理"的霸道,但考慮到事出有因,也並非完全無理。

另一個無法忽略的事實是,川普總統並非首開違反引渡條約者。早在1989年,前總統老布殊就派軍入侵巴拿馬,逮捕了自封的巴拿馬總統、獨裁者曼努埃爾•諾列加Manuel Antonio Noriega,將他送到美國受審,指控的數項罪名包括販毒、洗錢、敲詐等,罪名成立,這位毒販因此獲刑40年,減刑後服刑17年,2007年出獄後引渡到到法國被控洗錢罪獲刑7年,2011年在引渡到巴拿馬因人權罪服刑。直至2017年死於巴拿馬醫院。

川普不過是步老布殊後塵,做了幾乎一模一樣的事情而已。不同在於老布殊越境抓人代價大得多:歷時長達14天,動用美軍各軍兵種共2.7萬人,陣亡23人,受傷三百多人,對方死亡人數更多,獨立人士的估計高達數千人,巴拿馬的貧民窟被嚴重摧毀。相比之下,川普的這次行動乾淨、利索、短暫,沒有美軍和平民傷亡,可謂奇蹟。

老布殊首開"非法入境"抓人之先河,成為國際間標誌性的先例,當然也受到了歐洲國家、拉美國家的譴責,那時美國的反應就是"自衛"和"執法"。如今若要譴責川普非法,公平的做法是,先把老布殊拿出來批判,如果故意不提歷史,忽略前事,恐怕這種指責難以服人。

第四,沒有國會授權,總統發動對外軍事行動屬於非法。

憲法規定,宣戰權屬於國會,沒有國會授權,總統不能宣戰,也不能對外發動軍事行動。

回顧美國建國兩百多年的歷史,獨立戰爭時期,首任總統喬治•華盛就曾確認,沒有國會批准,除了可以命軍隊擊退突然襲擊,他對軍隊的實質性、攻擊性軍事行動,無能為力。不少國父都同意這一點。可是當我們查看美國後來的歷史會發現,美國總統實際越權的情況幾乎可用"層出不窮"來形容:

十九世紀初傑弗遜總統下令攻擊巴巴爾Barbar海盜,顯然沒有得到國會授權。

而最近半個世紀以來,美國總統越來越頻繁地在未經國會批准的情況下對外發動大規模敵對、進攻性軍事行動,兩黨總統都這麼做。主要的記錄如下:

◇1950年杜魯門總統:以聯合國名義軍事出兵南韓,反擊北韓和中共的入侵;持續三年,數十萬美軍捲入,是總統單邊戰爭權力最大擴張的標誌。

◇1961——1973年約翰遜、尼克遜兩位總統:直接軍事介入越戰。

◇1983年裏根總統:入侵格林納達的推翻左翼政府的軍事行動(國會事後默認)。

◇1986年裏根總統:為報復恐怖襲擊的對利比亞的空襲。

◇1989年布殊總統:入侵巴拿馬抓捕諾列加將軍,保護美國公民、打擊販毒、維護運河條約。(國會事後支持)。

◇1999年克林頓總統:轟炸南斯拉夫,推翻米洛舍維奇政權。

◇2011年奧巴馬總統:轟炸利比亞卡扎菲政權。

◇2020年川普總統:以無人機擊殺伊朗軍事強人蘇萊曼尼。

◇2025年川普總統:轟炸摧毀伊朗核設施。

可以說,自冷戰時代以來,幾乎要每位美國總統都至少一次(多數是多次)未經國會事先授權而使用武力,其中只有兩次在事後獲得國會的默認或支持。

為此,總統們的律師、白宮的法律顧問或法律辦公室的自我辯護是:憲法雖然不賦予總統單方面發動戰爭的權力,但是他可以在他認為符合國家利益的情況下行使三軍統帥的權力,發起短暫的戰事。這些國家利益包括"保護美國公民"、"自衛"、"人道主義"或"對付恐怖主義",這些短暫的戰事則如限時轟炸一類"外科手術式的打擊",或者是一次性轟炸行動等。歷屆白宮認為,這並非是"發動戰爭",所以無需國會批准。而國會雖然事後可以限制資金或通過決議,但極少阻擋成功。

因此,無論法律如何規定,總統單邊軍事行動實際上已成為現代美國外交的常態。

美國憲法是明晰的,源出於"人民主權"Popular Sovereignty,恪守維持秩序、防止專制等基本原則,是制憲的理想。然而取乎其上,得乎其中。以憲法為原則的法律法規在貫徹執行時,不可避免要遇到各種具體情況,會產生糾紛,需要司法介入。美國是一個因循過往案例、墨守成規判例的國家。所謂"判例"precedent,是指法院在先前案件中,就某一法律問題所作出的、對後續類似案件具有約束力或指導意義的裁判理由。換句話,是由有權威的法院在先前案件中確立的、為解決案件所必需的法律規則,該規則在後續相似案件中對下級或同級法院具有約束力或至少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判例法"因此是美國的一種司法制度,有權威約束力,其理論基礎是"遵循既定判決,已確立之事不能輕易推翻。"

那麼,在國會授權總統宣戰和總統單邊介入軍事問題上,有過往的判例可以依尋嗎?我調查的結果是,沒有。美國法院極少介入這類軍事行動,所以沒有為此作出過任何決定。法院的長期沉默,導致美國至今不存在一個明確的、可依靠尋的判例。這樣一來,總統真正的權力邊界,就主要是由政治實踐塑造的,有些像是"約定俗成"。也是因為這個原因,這個問題至今一直在爭論和討論中。

回到川普委內瑞拉軍事行動是否違規的問題,依據上述情況,川普2025年和2026年對伊朗和委內瑞拉行動並非首開總統單邊軍事行動之先河,而且在規模、時間長度、介入人數,損失和代價方面,也不是最大的,而是剛好相反。若要論罪,首當其衝者絕非川普,若要指控,幾乎所有總統都在其中。

第五,違反國際法。《聯合國憲章》第二條中的第四款規定:"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西方對川普政府的譴責來自法國和西班牙。歐盟多數成員國(德、英、意等)因反感馬杜羅的獨裁,傾向於迴避或弱化對美國的指責。北約國家也因為馬杜羅的獨裁統治而選擇沉默或謹慎的批評。強烈的譴責來自非西方國家:俄羅斯、大陸中國和伊朗。

有意思的是,在簡體字漢語世界,朝野兩端這一次步調一致。在野派,川普已經成為中國自由派的反對目標,自然一直對他嚴加"看管",不少指責依據是他的言論,以及他的政敵頒佈的"事實",不過這一次指責確鑿是取針對他的行動。(以行動而非言論評論政治人物很重要,因為政治人物的職責是通過政令與行動治理國家,而不像知識人那樣以言論提供信息或思想。對於川普這個不屑於華府官場規範,不拿自己的言論當金科玉律的白宮門外漢,更有必要"觀其行"再做判斷。)在朝者,中共官方《中國網》在馬杜羅紐約首次出庭的次日發表文章,指責美國違反國際法,題目就是"跨國強擄違反國際法,不容辯駁"。

必須承認,川普政府委內瑞拉行動確如中國朝野的指責,但究竟是否"不容辯駁"?我調查的結論是,否。此案可以辯駁,而且辯駁的理由充分、空間極大,足以推翻指控。

在我提出可以辯駁的事實前,需要說明一點:聯合國憲章第四條,被公認為是現代國際法中最基本的、禁止使用武力的原則,也被視為是這一憲章的"基石"Cornerstone。法律地位很高。自1945年正式生效(第二條1945年6月通過,10月正式生效)以來,從未被廢止,也沒有過修正。聯合國大會曾多次通過決議,重申其有效性。國際法院(ICJ: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也曾多此確認其為"習慣國際法"和"強行法"(拉丁語:Jus cogens)。

然而現實情況卻是,《聯合國憲章》特別是第二條第四款,自生效以來執行率很低,低到在重大武裝衝突中,其整體執行率不足半數,甚至更低。這等於宣佈《聯合國憲章》至高無上的地位只是理論上的,各國的認可也只是口頭上的。

關於憲章第二條自生效80年以來被違反的具體情況,美國不少學者和觀察者的統計是,公認的、聯合國大會或國際法院確認的重大違反,就有幾十次甚至上百次,更廣泛的包括爭議性的干預和威脅,多達數百次。如此大面積的違反,導致《聯合國憲章》名存實亡。這並非後世猜測,早在1970年,國際法學者湯姆斯•弗蘭克Thomas Franck就發表文章,題為"誰殺死了二條四款"Who Killed Article2(4),其中明確指出,該款已多次被宣告死亡。此後又有學者如米歇爾•格蘭南Michael Glennon指出,自1945年以來,該條款被違反的次數"廣泛而頻繁",它已經被國家的現實實踐"完全拒絕"。前不久(2026年1月),憲法學家、耶魯大學法學教授加德•魯賓菲爾德更進一步論證說:法律如果得不到系統性執行,就算不上是法律。(插一句:中國情況即是如此)。沒有國家尊重它、執行它,它就形同虛設。他強調,在個意義上,國際法並不是真正的法律。

《聯合國憲章》的地位依然至高無上。但地位高不意味着有現實約束力和有效性。如今,這部憲章依靠什麼證明它還活着?依靠的是違反它的各國自我辯解的話語,這些話語通常並不公然否認憲章的原則,而是說,他們的行動不包括在憲章規定範圍內。這一辯解,從反面說明憲章還存在。一個憲章,要靠大量違背它的辯解來證明其存在,這是聯合國憲章名存實亡的詭異標誌。否則,聯合國也不會多次通過決議重申其效力。這種不斷的重申卻正是其無效的證明。

這種背景和現實情況下,指控川普政府違反國際法,顯然失去了意義。

再看看指控的資格。雖然由於對"違反"的定義高度爭議,故迄今針對違憲章的情況沒有統一的官方數據,但是基於聯合國的不完全記錄和學者的共識,知名的違反案例總計就有50到100起。違反的起止年代是上個世紀40年代至本世紀20年代,違反的國家則囊括的了聯合國全部五個常任理事國,和所有國家,依次包括中國、蘇聯、英國、法國、以色列、美國、阿根廷、伊拉克、北約、俄羅斯等。(詳情請見本文附件1)

附件1:各國違反國際法主要案例列表(1950-2026)

這個不完全統計幾乎將所有譴責川普政府本次委內瑞拉行動的國家一網打盡了。尤其是幾個強烈譴責的國家:西方的法國,遠東的中國、俄羅斯。聯合國憲章的名存實亡,加上無論強烈指控者還是溫和指控者幾乎都是違反者,而川普政府跨國逮捕馬杜羅不過是所有國家違反國際法行動中的一次行動,這不能不說是川普政府可以強力自我"辯駁"的理由。

據悉,川普已經聲稱他不在乎違反這個《聯合國憲章》。很多跡象顯示,本屆白宮官員們也不介意違反這個國際法。有經驗的觀察者可以看出,全世界的聯合國成員國對此都心照不宣。

不得不說一說 中共當局的指控。

看過違反聯合國憲章的記錄就知道,最沒有資格譴責川普政府違反國際法的正是 中共當局。

中國是聯合國歷史上因違反國際法而被定性為侵略國的第一個國家。1951年中國出兵朝鮮,支持北韓入侵南韓,干預美國拯救南韓,聯合國大會498(V)決議通過譴責案,並要求中國立即撤軍。該決議在60個成員國中獲得了44票贊成票(7票反對,9票棄權)

得此鰲頭,本性不改,中國此後連續於1956年、1962年、1974年、1979年、1988年、2010年及至今日,在西沙群島、中印邊界、中越邊界、南海等地方多次違反聯合國憲章(第四款),卻每每以"自衛"為藉口與聯合國發生爭端。(詳情請見本文附件2)

附件2:中國違法國際法案例列表(1950-2010)

歐盟26國不久前(1月6號)發佈集體聲明強調"國際法和聯合國憲章必須在所有情況下得到維護",他們為馬杜羅終於去職感到欣慰,不過對其去職的方式表示不安。聲明間接批評"侵略行為",但並未點名美國,說明他們至少有歷史記憶,知道各國自有"劣跡斑斑"。

中國強烈指責川普政府委內瑞拉行動,真不記得自己多次違反國際法的歷史了嗎?如果沒犯老年痴呆,沒忘記自己違反國際法的歷史,其指控美國的誠意何在?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意在以美國跨國抓捕馬杜羅的行動,替專制統一台灣做輿論鋪墊。

結束此文之前,還是要藉此機會指出一個已經來臨的重大現實:法律地位極高的《聯合國憲章》如今已經淪為各國、各陣營之間鬥嘴的契機,世界籍此進入另一個階段,開啟了另一種機制,我稱之為"比壞機制":你指控我不好?你比我更糟。這現象不僅出現在國際法事物中,也出現在各國內政與其外交事務中,前所未有。

Game Over,程序規則改弦更章張。你或許不懂這個陳述句的含義,不明白其背後原因,但是假如你能把它每天都沖泡在你的茶杯里趁熱喝掉,你也許將會對許多事物擁有更接近實相的解讀。

北明

2026年1月13日凌晨於華盛頓市郊無雪的冬季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北明的石經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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