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代收款方之所以被牽連,是因為馮某、肖某某怕移民事情敗露,但為了要回已轉出的移民款,於是通過精心設計陷害代收款人。」張建設說。案卷材料顯示,2022年7月8日,本案被害人肖某某曾向深圳市公安局南山派出所報案,但未獲立案。
萬琪俊被調查前的錄音也顯示,易偉強指使他違法辦案「吃完原告吃被告」「代收款人才是最大的受害者,但易偉強安排硬扯也要將代收款人扯進案子裏,要搞回(移民合同款)2000萬」。

2025年3月27日,張建設第三次公開實名舉報易偉強,稱其收受肖某某、馮某巨額賄賂,濫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糾紛,指揮下屬策劃管轄、製造冤案。
公開舉報視頻發出後,當地紀委的回應稱:萬琪俊等辦案人員收受賄賂,是以辦案經費名義收受的錢財,但易偉強收受的錢財是萬琪俊從唐某某那裏收到錢財中轉手給他的,目前為止並沒有構成犯罪,因為「這些錢財真實來歷(他)並不知曉」!
其後,易偉強被免職;萬琪俊因犯挪用公款罪、受賄罪、洗錢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45萬元;其餘多名參與違法辦案的民警也均被調查處理。
管轄爭議愈演愈烈
重審未出現新證據
2025年10月28日,在湘鄉市法院召開的庭前會議中,管轄權爭議、刑訊逼供、程序違法等問題再度成為本案爭論的焦點。
最新消息顯示:對於本案管轄權問題,湖南省斑級人民法院已於5月29日作出(2025)湘刑轄74號指定管轄決定書,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指定湘鄉市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審程序對該案進行審判。
根據這份決定書,湘鄉市法院準備重新啟動對該案的審理程序。
對此,張怡及其辯護人王殿學均認為,湖南高院適用「管轄不明」的法律規定並不合適,因為案涉的主要行為均發生在深圳,並非管轄不明。
王殿學律師還指出,至今未見到湖南省鮑安廳指定管轄的法律文書,之前湘鄉市偵查機關在沒有管轄權基礎上取得的證據,均屬於非法證據。
對此,庭前會議中湘鄉市檢察院臨時回應:經剛剛核實,湖南省鮑安廳也作出了指定管轄的決定書。
「即使現在公安廳作出指定管轄,也無法彌補之前沒有管轄權取證的非法性。而且,在本案的管轄問題上,存在偵查人員受賄、被害人行賄的犯罪行為,偵查人員之一萬琪俊目前已被生效判決判處有期徒刑,湘鄉也明顯不宜管轄,也不應指定湘鄉管轄。」王殿學說。
據介紹,湘鄉市法院在庭前會議上也證實,二審裁定認定的「程序違法」主要是指管轄權存在問題,即湘鄉市法院不具備地域管轄權。
「其實在原一審開庭之前,湘鄉市法院也認為其不具有管轄權,並於2023年3月16日將案件依法退回檢察院,但湘鄉市檢察院拒不接收。」王殿學認為,湘鄉市檢察院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
今年3月4日,熊楚文曾表示,案件將由公安機關再補充偵查,「看證據,如果證據不足就撤案」。然而,從二審裁定發回重審至今,已經過長達15個月的補充偵查,檢方至今依然未能提供新的證據。
庭前會議上,王殿學再次提出因存在刑訊逼供的情況,要求進行非法證據排除。
據介紹,湘鄉市紀委在回復實名舉報時曾確認:在本案中,易偉強及多名辦案民警存在收受錢財的行為,證人唐某某存在參與行賄辦案人員的事實。此外,萬琪俊的判決書也顯示,辦案民警廖一鳴、證人唐某某存在與本案有關的違法犯罪內容。
對此,湘鄉市法院表示,將對非法證據和管轄權等關鍵問題繼續審查。
當天,鄭雄煜還現場舉報廖一鳴侵吞其銀行卡內的巨額資金,申請湘鄉市檢察院、法院對此進行調查。
鄭雄煜反映稱,2022年7月被刑事拘留後,他有一張被廖一鳴扣押的銀行卡並未出現在扣押清單中。後來在配合湘鄉市紀委調查萬琪俊時,他發現那張銀行卡內的120餘萬元已被全部取走。

張怡也提出,廖一鳴還曾扣押鄭雄煜兩名助理的工資卡,並在一周內分25次將卡內的13萬元錢取走,其中有3萬元轉至萬琪俊蚌人銀行卡內。萬琪俊判決書顯示,這13萬元均被萬琪俊拿走,法院認定為貪污公款。
對此,熊楚文稱會後將進行審查並追贓,追回後會趕緊將錢退還給受害者。
後記:
張怡的遭遇,不僅僅是個體的悲劇,更是一面映照司法生態的鏡子。
從「消失的三日」到「禁閉的十六天」,從冷水澡逼供到背誦認罪劇本,這起案件暴露出的已不僅是個別人員的違法行為,而是從偵查到管轄的全面程序性失控。當「北大研究生」的身份都無法成為免於刑訊逼供的護身符時,我們不得不思考:普通公民的權利防線又該如何守護?
此案中,程序正義的失守與證據規則的架空,共同構成了一個危險的司法樣本。它警示我們,一旦權力的運行脫離法治的軌道,任何身份的公民都可能淪為程序暴力下的受害者。
如今,案件雖已重回法庭,但對非法證據與管轄權的審查,不僅關乎張怡一人的清白,更關乎一地司法公信力的修復,以及公眾對法治最基本的期待。
我們記錄此案,是希望這樣的「遭遇」終成歷史的塵埃;我們追問真相,是相信正義的實現,絕不能以正義之名,行不義之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