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分台灣藝人因為演出機會到中國發展,本是自由市場的機制和選擇,但中國卻是黨管一切,文化亦服膺於政治的極權國家。(取自@hawke2210)
文化部日前偕同陸委會查處20餘名藝人,主要目的是調查台灣藝人赴中表演是否有無與中共黨政軍合作行為,發函要求經紀公司或藝人說明。兩個部會之所以會進行查處的緣由是因為中共去年發動「聯合利劍2024B」圍台軍演,歐陽娜娜轉發央視發文,稱「台灣自古就是中國領土,只有一個中國」;張韶涵轉發聲稱「祖國統一,勢不可擋」。今年3月,中國外長王毅貶低我國稱「台灣」,侯佩岑、趙又廷、陳喬恩、陳妍希、張韶涵、汪東城、楊宗緯、歐陽娜娜、歐陽娣娣、翁虹等數十名藝人,轉發央視「台灣必歸」貼文,唱和中國主張。本文將從法規制度、中國黨媒、言論自由的層面來分析台灣藝人的促統或回歸的言論和行為。
法規制度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33-1條第一項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一、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台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表面上,以台灣藝人在中國發表的言論內容來看,似乎可以競合適用第二款所規定的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2-2條,違反第33-1第一項規定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換言之,文化部作為主管機關可以針對相關違反的行為進行查處或是處以行政罰鍰。然而,法律的構成要件通常以故意或過失為主。行為人對於事實的認知,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或是行為人對於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是為未必故意。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或是對於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是為過失。
意即,如果台灣藝人是主動表忠,完全認同統一或回歸言論且與中國演藝機構或團體合作的話,則可能會落入故意違反條文規定的範疇。如果台灣藝人知道這些中國的經紀公司會為其發表促統言論,但仍然不反對的情況下,則可能會落入未必故意的涵攝。如果台灣藝人不知道這些統戰的潛規則或是兩岸關係條例的規定,為了可以在大陸演出的情況下,覺得講這些促統言論是個人主張並無傷大雅的話,則可能落入過失的範疇。
我國行政罰法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第八條)。文化部(主管單位)和陸委會所進行的第一波查處,最後以口頭告誡方式結案,主要的目的是釐清台灣藝人在中國演出可能面對的統戰壓迫和暗黑手法。從這個角度出發,這次查處的重點是掌握台灣藝人赴中演出時,中國如何利用商演來達成其政治目的或是以發表這些言論作為演出的對價關係。透過對於這些藝人的訪談和調查,可以公開揭露中國的操作手法和讓台灣藝人知道相關的法律規範避免觸法。如果這些藝人事實上被迫或是不知情的情況下,經由調查後也能夠減少他(她)們在台灣可能面臨被指責成見利忘義或是舔中棄台的無情批評。
中國黨媒
中國的電視台基本上都是黨所經營的。中央電視台、中央廣播電視總台是直屬於中共中央宣傳部。省市級電視台如湖南衛視、浙江衛視,雖然名稱有地方性,但都是直屬省委宣傳部主管。換言之,即使是娛樂性質的中國電視台,如湖南衛視、浙江衛視,只要背後屬政府體系且涉及對台宣傳,就是中國政府機構或是具有政治性的機構。中國並不允許民間獨立經營的電視台之設立,因此在全部都是黨營電視台的情況下,很容易讓台灣藝人的促統言論成為中國傳聲筒宣傳統戰的樣板。台灣的政府提醒這些赴陸發展的台灣藝人在有機會演出或是得到高額報酬的同時,也必須注意他們可能被中國利用來宣傳統一大業的問題。中國的演藝市場確實比台灣大許多,相關的節目製作也是超大手筆的預算,台灣演藝人員在中國精湛的演出也頗受中國的觀眾青睞。然而,誠如文化部長李遠所言,希望台灣藝人赴中發展之前先要有心理準備,也歡迎回家和我們一起奮鬥,台灣才是培育你們成長茁壯的家。
言論自由
反對黨立委認為陸委會對於台灣藝人的查處是打壓言論自由,民主國家就是要包容所有言論與想法,不應該限制國民的思想與言論。事實上,這種論點是斷章取義或是以偏概全。因為兩岸關係條例第33-1條的規定並不是單純的言論處罰,不是單純地行使表意自由就會被處罰,而是針對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換言之,本規定以合作為要件,如主觀意圖和實際行動上與中國團體合作,並涉及政治性內容的話,就會構成違反這個條文的行為。在中國任何的公開演出都需要官方審批,大規模的中國娛樂公司都要受到中國政府的監管,同時這些公司背後有國企、黨政系統的人脈或資金來支持經營。
也就是說,經紀公司本身就可能受到政府壓力,所以公司會要求台灣藝人表態支持一中,台灣藝人為求在中國演出,只能接受經紀公司的條件來發表或是被經紀公司代為發表促統的言論。但是如果合作協議明文要求台灣藝人向中國政府表忠發表促統或是回歸言論,台灣藝人還是合意簽署和配合執行的話,這樣就不只是單純言論自由,而是接受敵對勢力指令來進行統戰活動。部分台灣藝人可能是人在江湖,身不由己或是輕忽兩岸關係的法律規定與中國合作的話,皆可能要面對相關的行政處罰。
最後,部分台灣藝人因為演出機會到中國發展,本是自由市場的機制和選擇。同時藝人演出通常不會帶有政治色彩,因為藝術本身儘量不會去牽扯政治,更不會排擠特定意識形態或立場的人來聆聽美妙的聲音或是觀看出色的表演。然而,中國是黨管一切、文化服膺於政治的極權國家。在中國表演基本上都是要經由審批(審查和批准)。只有共產黨事前同意的演出和內容才能公開播出,這種管制不僅扼殺藝人的創作自由,更是剝奪普羅大眾的閱聽權利。我們需要對於台灣藝人赴中國發展被迫表態一事嚴肅看待,因為有些台灣藝人只願意在藝術和表演方面合作,並不同意中國所發佈的聲明和立場,這樣政府應該責無旁貸地揭露相關訊息,不要讓這些藝人背上舔中的罪名。但如果少數台灣藝人積極主動與中國經紀公司合作,並配合發表相關的促統言論時,則政府應該進行相關的調查並依法處以罰鍰。透過行政調查才能還一些被迫表態的藝人公道,讓故意違反規定的藝人受到應有的行政處罰。
※作者為國立中正大學政治系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