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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森懟川普 川普贏!

何清漣/強力推薦陳小平先生這條釋疑推文。這次紐森州長懟川普總統最充分的理由是他並未請求國民警衛隊聯邦化,他已正式要求川普政府撤銷加州國民警衛隊聯邦化,歸還指揮權,許多媒體也跟着人云亦云,中國某大牌學者還以此為由稱川普終結了美國民主。

長話短說,這條推文在列舉了美國歷史上多位總統在出動國民警衛隊平亂的做法之後,得出結論:在美國,原則上不存在聯邦化過程中州長的同意權問題。

詳細情況,請看陳小平的全部推文。

陳小平/繼:2.加州國民警衛隊聯邦化是否需要州長請求和同意?

有言在先:美國亂,世界亂,美國安,世界安。有了這有言在先,大家就知道我為啥要繼續聊洛杉磯騷亂事件了。

談洛杉磯騷亂,有幾個硬核問題:事實、憲法與法律及對憲法和法律解讀。打官司,打的也就是這幾個硬核。如果我的文章在硬核方面出問題,歡迎討論批評。

國民警衛隊聯邦化的請求和同意問題,我理解,實際是一個東西,你請求了,難道你心裏還不同意?

加州州長在X上說,他並未請求國民警衛隊聯邦化,他已正式要求川普政府撤銷加州國民警衛隊聯邦化,歸還指揮權。https://tinyurl.com/kd2cerks

BBC的一篇報道說,"通常,國民警衛隊的聯邦化需由州長提出請求。"報道還援引專家表示,這是自1965年以來國民警衛隊首次在未經州長請求的情況下被動員。

下面是我的看法:

1992年,為平息洛杉磯騷亂,應時任加州州長要求,老布殊將加州國民警衛隊聯邦化。此外,還有幾個國民警衛隊聯邦化由州長率先請求的例子:1992年,佛羅里達州長為應對安德魯颶風請求國民警衛隊聯邦化,2005年,路易斯安那州州長請求國民警衛隊聯邦化,以應對卡特里娜颶風。

下面是幾個繞過州長直接將國民警衛隊聯邦化的例子: BBC提及的指的是1965年約翰遜總統未經州方面請求就向阿拉巴馬州部署了國民警衛隊,1957年,艾森豪威爾未經阿肯色州州長同意發佈聯邦化行政命令,實際上,離我們最近的一次聯邦總統未經州長同意的聯邦化應該是1970年。這一年,為了對付郵政罷工,尼克遜未經紐約州長同意下令國民警衛隊幫助遞送郵件。

BBC雖是專業媒體,但不是法律方面的專業媒體,它說的「國民警衛隊的聯邦化需由州長提出請求」,也許在州內抗震救災搞國民警衛隊聯邦化這個性質的事件上,BBC的說法成立,但在相對複雜的舞台談聯邦化問題,則建議大家對這個說法要慎重。

美國國民警衛隊聯邦化至少有2種途徑。一種是依據《叛亂法》,一種是川普援引的《美國法典》第10編第12406條。美國歷史上的幾次重要的沒有經過州長同意的聯邦化,均是依據《叛亂法》進行的。川普則是另外路徑搞了這次聯邦化。

從聯邦化的力度和法律後果看,當然是前幾次總統搞的聯邦化猛多了,它可以繞開《民兵法》的限制讓軍隊直接參與民事執法,可以主動進攻,而川普的聯邦化,則相對柔和,現在被聯邦化的軍隊不能參與民事執法,說白了,就是只能防守,因為有《民兵法》設限在。

大家可以看看這個視頻報道,https://youtube.com/watch?v=FKICX65Lkss在洛杉磯的這個拘留中心,站在前面的是我們常常在電影中看到的洛杉磯警察LAPD,而被聯邦化的軍人則站在不遠處處於防守待命位置。)

不過,新聞報道已經提到,如果洛杉磯騷亂升級,川普可能考慮升級聯邦化力度,這就是變被動為主動,啟用《叛亂法》。

歷史比較弔詭,此前的幾位總統依據《叛亂法》搞的進攻性的聯邦化鮮少遭遇法律訴訟,而川普搞的防守型的聯邦化則吃了官司。這也別怪別人,如果直接援引《叛亂法》也許省事了,他偏偏選擇另闢蹊徑。我猜測,也許他的法律團隊給的意見是,目前加州情況難以滿足《叛亂法》的實質要件,於是轉向了第10編第12406條。

為了看下去,看官們可以掃一眼第10編第12406條的英文全文。(連結在此https://tinyurl.com/mvujpsx6)。這條法律列出了三個聯邦化的條件:外敵入侵或被入侵危險、叛亂或叛亂危險、常規執法力量失靈。

這裏面並沒有需要州長首先提出聯邦化的請求或同意的內容,與州長有關的規定是:「為此目的命令應由各州州長發佈。」

這次加州打官司的理由大概就2大條:沒有滿足實質和程序要求。我覺得並不需要糾纏第10編第12406條中的「叛亂」含義,「常規執法力量失靈」這一條應該也能滿足聯邦化的條件。比較需要關注的是程序性要求是否滿足以及程序性條件在判定合法性時的分量。從字面上看,這可能是這次聯邦化的「七寸」。加州方面認為川普當局未滿足「聯邦化的命令應由各州州長發佈」這一條。

他們說,沒有收到聯邦化的「正式通知」,是國防部將通知給了加州副官長(英文是Adjutant General。《加州軍事和退伍軍人法典》定義這個官職是州長參謀長,加州軍事力量指揮官),參謀長然後將通知轉給了州長辦公室。

我目前看到的觀點是,從強制性與禮節性角度討論「聯邦化的命令應由各州州長發佈」的觀點都有。加州說通過副官長而不是通過州長這個渠道下達命令,沒有滿足「為此目的命令應由各州州長發佈」的要求,但也有認為,通知州參謀長已經足夠。

如果各種立場均有根據,我們就需要尋找新的視角來尋求可能答案了。這其中的核心問題是聯邦化過程中的州長同意權問題。

前面我們已經提及,依據《叛亂法》搞的聯邦化,跟州長同意沒有什麼關係。這種操作是聯邦政府自己搞定。

而川普搞的聯邦化,其中要求有州長參與,這個參與究竟有多大分量呢?是否可以上升到同意權的高度呢?

歷史上確實有聯邦化過程中州長同意權這種法律。美國國會在擴大聯邦權力,搞聯邦化的過程中曾經規定「未經州長同意不得發佈」聯邦化命令。正是因為有這個規定,明尼蘇達,緬因,還有加州曾拒絕動用本州國民警衛隊參與海外訓練。於是,美國國會設法在1986年的《蒙哥馬利修正案》中部分廢除了州長同意要求權。最高法院在1990年的佩爾皮奇訴國防部案(Perpich v. Department of Defense)的判決意見中一致支持這個修正案。但最高法院還留了一個州長同意權的尾巴:如果聯邦化干擾了州國民警衛隊應對當地緊急情況的能力,《蒙哥馬利修正案》允許州長否決擬議的任務。)

文章寫到這,該出結論了:在美國,原則上不存在聯邦化過程中州長的同意權問題。

昨天晚上,哈佛大學退休教授德肖維茨在他的預測中說,最高法院不會去揣測川普在聯邦化問題上的判斷,不管對與錯,最高法院都會傾向認為川普有權不需要得到州長的同意搞聯邦化。

喬治城大學法學院專門研究軍事司法和國家安全法的史蒂夫·弗拉德克(Steve Vladeck)教授說:「法律很可能允許川普總統做他周六晚上做的事。」他也提出了在法律之外的擔憂。

 

責任編輯: 方尋  來源:X平台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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