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幹部雷女士在歌劇院廣場向某政法部門領導遞交信訪材料後,即被警方以「尋釁滋事」帶走行政拘留。雷女士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相關行政處罰、複議決定,但兩審均未獲得理想結果。雷女士稱,4月15日,她又向公安部遞交了相關舉報材料。

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涉及雷女士因在非信訪場合遞交材料而被行政拘留的描述,包含日期、地點和處理結果等信息。
雷女士是黑龍江省大慶市一名退休幹部,曾多次向相關部門舉報黑龍江華匯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套路貸、非法暴力討債等問題。她認為,當地公安機關未全面調查相關情況。
2023年6月29日晚,第五屆黑龍江省旅遊產業發展大會暨第一屆黑龍江文化旅遊高質量發展論壇在大慶市開幕。
當天上午9時許,時年60歲的雷女士來到開幕式主會場大慶歌劇院。雷女士稱,當時廣場和平時一樣很安靜,只有幾個遊人在拍照。自己恰巧看到某政法部門領導從歌劇院走出來正要上車,於是便走到車右側輕喊了一聲。
「該領導聽到後從車上下來,我向他說明是反映華匯案件的材料後,他將材料接過去回到車上。」雷女士說,廣場及車周圍沒有設警戒線,其在遞交材料時身邊也沒有警衛和執勤人員,當時沒有人攔截、勸阻她。該領導的車開走後,曾有其他領導批評她不要以該種方式送材料,隨後便讓她離開。
雷女士告訴「法度law」,此前幾天,自己本想將材料遞交給另外一名領導但未成功,因此便一直放在包里。旅發大會當天,因自己家離歌劇院並不遠,便想過去看看熱鬧,剛好看到某政法部門領導的車。
「我當時挺高興的,我就走過去了。」雷女士當時感覺,周圍沒有人,「因為沒有人攔我,要不然我也過不去呀。」
雷女士回憶,交完材料後,原本可能站在附近的警察也已經走過來了。領導看了一眼材料便上車,車開走後,自己還與警察說了幾句話,在她快走出歌劇院廣場時,又被兩個人追上帶到警局。
不過,警方的說法與雷女士的說法存在明顯不同。
雷女士提供的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大慶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下稱「高新分局」)認為,2023年6月29日9時許,在大慶市召開旅發大會期間,雷女士手持信訪材料,到非信訪部門歌劇院以攔截領導車輛,拒不聽從警務人員指令的方式,強行向領導遞交信訪材料,決定給予雷女士行政拘留7日。
在雷女士提起的行政訴訟中,高新分局辯稱,根據雷女士的詢問筆錄,雷女士通過小區鄰居了解到旅發大會開幕式的地點,並提前到達歌劇院門前試圖遞送信訪材料。根據現場監控視頻、現場執勤民警等出具的情況說明,當天在領導以及警務人員上車後,車輛即將啟動時,雷女士快速來到領導專車右側,在數名警衛執勤人員對其進行勸阻和攔截時,拒不聽從警衛執勤人員指令,仍然強行向領導遞送信訪資料。
2023年12月4日,大慶市龍鳳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了警方的說法,判決駁回雷女士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書顯示,法院未准許雷女士關於對警方出示視頻進行鑑定的申請,以及雷女士關於要求相關人員出庭質證的申請。
雷女士上訴後未出庭,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按雷女士撤回上訴處理。
雷女士告訴「法度law」,上訴後,自己要求鑑定《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的敘述內容、以及兩個簽名是否真實,還要求警方相關人員出庭。「發生爭執後,我口頭要求延期開庭,未被同意,所以我就沒出庭。」
雷女士還質疑,警方提供的多份證據材料中,對案發時間的描述不一致。
4月18日,「法度law」多次致電該政法部門但未果。
關於雷女士的行政訴訟案,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楊軼群律師向「法度law」表示,信訪需按照信訪條例的規定進行,但當信訪人到了「在非信訪場合遞交材料以尋求領導幹部幫助」的地步時,是否也說明了其他問題?
楊軼群律師提出,在雷女士一案中,是否確實存在固定申訴流程失效的情況?雷女士提出的問題是否屬實?政府是否應當及時履職、儘快處理?另外,公安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當持何種執法尺度?
楊軼群律師認為,如果雷女士是首次做出這種舉動,那麼被行拘7日的必要性有待商榷。無論是警方作行政處罰決定時,還是法院審理時,都需要謹慎考量。
「社會管理與民意表達之間應當取得平衡。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這是政府應當堅持的原則。」楊軼群律師說,「只有言路暢通,只有爭議能夠得到實質性的解決,『邀車駕』的行為才會越來越少。」
北京市京哲律師事務所張天增律師向「法度law」提到,《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意見以及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等。
張天增律師說,最直觀證明雷女士是否「攔截領導車輛」「拒不聽從警務人員指令」和「強行向領導遞交信訪材料」的就是現場視頻或現場的執法記錄視頻。如果高新分局無法舉證處罰決定書載明的上述違法行為,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雷女士可以在行政訴訟環節中查閱、複印公安機關提交的視頻資料。
不過根據判決書記載,公安機關提供了一段視頻,說明現場視頻提供給了法院,而雷女士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從法院查閱、複印,取得現場視頻的。
張天增律師表示,當事人向市政府領導遞交情況說明、舉報材料等,實質上屬於信訪行為,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第二十條「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向領導遞交信訪材料應當在指定的場所,本案中,雷女士在非指定場所提交信訪材料,顯然是不合法的。
但關於雷女士是否就應被拘留,也要看此種非法信訪行為是否達到了被行政拘留的程度,應當根據其非法信訪的次數、非法信訪的地點、對社會的影響程序等綜合評判。如果雷女士存在處罰決定書中所描述的「攔截領導車輛」「拒不聽從警務人員指令」和「強行向領導遞交信訪材料」等情形,應當屬於情節嚴重行為,可以對其拘留;但如果沒有處罰決定書中描述的上述行為,警方對其行政拘留肯定就超過了必要限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