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中世界如今對川普的討論,早已不再是事實層面的理性爭議,而是情緒化標籤的狂歡:一邊是"川黑",一邊是"川粉",人人爭站隊,恨不得一句話就劃清界限,搞定乾坤!
孫立平老師就很委屈:我前兩天還組織學習"保守主義",怎麼現在就成了"白左"?賀衛方老師呢,也被說成是"川黑";而我,據說已被貼上"大川粉"的標籤了。
我不禁苦笑:請問,談論1+1=2,是"川粉"還是"川黑"?這是立場問題嗎?不——這是常識。
顯然,簡中世界真正需要反思的,不是川普的是非功過,而是——我們自己是否還具備理性討論公共事務的能力?
就在3月23日,賀衛方老師以"守門老鶴"為筆名寫了一篇文章《答帥好談美國司法可否走向專斷》,可謂此類討論中的理性之光。文章既回應了川普是否可能"走向專制"的擔憂,也為公眾上了一堂深入淺出的法治課。
賀老師指出:即使在當下美國政治高度撕裂、輿論喧譁的背景下,美國聯邦司法體系依然保持了制度性的強大韌性——普通法傳統、法官獨立、陪審團制等一整套制衡機制仍在穩健運轉。
他說得既形象又深刻:"普通法司法跟專斷之間是矛盾的修辭,不可並存,就像你不可能得到一隻滾燙的雪糕。"
那你還擔心川普成獨裁嗎?
這是什麼?這不是"挺川"或"反川",這是專業判斷。是從制度、邏輯與歷史經驗出發,講出一個普通人未必熟知,但至關重要的真相:川普或許帶來某些不確定性,特別是讓某些人不舒服;但美國就是美國,不是某國,甚至也不是德國法國——川某決不可能成為希特拉;美國可能撕裂,但不至於"解體"。
我個人目測賀老師這一篇,起碼把簡中世界政見爭論的水平線抬高了一公分。反觀大洋彼岸,三獲普立茲獎的托馬斯·弗里德曼那篇《一場大解體正在上演》,更像一篇美式"文革怒吼",把對川普的種種不滿、焦慮與憤怒直接打包為一場災難預言。
這種"末日控訴"在某些群體中或許有感染力,但對制度與結構邏輯的分析顯然不足。專業讀者看後,恐怕更多的是搖頭一笑。賀老師 VS.弗老師,僅就此而言——中美博弈這一回合,嘿,咱中方勝了!
賀老師的這篇回應,體現了一位法學家該有的理性、克制與責任感。文章沒有加入"川黑川粉"之爭,而是耐心梳理制度邏輯,指出司法獨立如何成為美國政治秩序中最穩固的一環。這種聲音,在今日公共空間中愈發稀缺,也愈發可貴,是看熱鬧不嫌事大的吃瓜群眾們最為需要的。
在此,我還想說一句:今天的美國,正深陷一場西方內部的"文明衝突"——保守主義與進步主義、民族主義與全球主義、基督教文明與後現代激進文化的激烈碰撞。而我們簡中世界對此的圍觀,若只剩下貼標籤式的"川黑川粉"之爭,實則是一種低配版的"文革"復辟。人家有望大亂大治,我們不要只是一地雞毛!
歷史教會我們一個最樸素的道理:一個社會是否成熟與美善,不在於是否一致,而在於是否允許不一致!
因此,真正值得我們共同努力的,不是去選邊站隊,而是告別貼標籤、情緒化與道德審判的文革式表達,回歸常識,尊重專業,捍衛不同意見者的表達自由。
最後,謹向賀老師致敬!——用專業對抗極化,用常識對抗情緒,用邏輯對抗標籤,這份堅守,正是我們時代最稀缺的公共品質,也正是公共知識人最可貴的使命。
趙曉
2025年3月24日
附:賀衛方老師文章
答帥好談美國司法可否走向專斷
帥好兄好!多謝你提出的問題。尊論涉及到美國行政權與司法權之間關係,涉及聯邦法官選任中的黨派傾向問題。誠如你所說,後一個問題是立憲時所難以預料的,因為當時尚不存在後來那種穩定的兩黨格局,而且在頭一百年裏,司法權屬於偏弱的一個分支。但上個世紀裏司法權尤其是聯邦最高法院地位日益隆重,羅斯福新政時期最高法院不斷地裁判新政舉措違憲就是顯例。這也導致兩黨圍繞法官任命的鬥爭變得極為緊張激烈。但是,從某種程度上說,法官提名的黨派化也是美國民主的一種體現,因為西方意義上的黨爭本身體現了社會不同利益集團之間在政府權力的不同分支中的博弈。
不過,司法領域中的黨爭也由於多種因素而得到制約。首先是法官終身職,也就是說總統只能提名法官,卻不能撤銷其職務。一經任命,法官就是斷了線的風箏,試圖控制的努力往往會完全徒勞。議會可以彈劾法官,但極為艱難。近兩個半世紀也只有八個聯邦法官最終彈劾完成。第二是法官的決策方式,無論是地區法官,還是包括最高法院在內的上訴司法,判決必須經過正當的司法程序,建立在堅實的證據基礎上,而且需要嚴格的法律推理,司法界和法學界的內在監督對於每一個法官都有強大的制約力量。一個完全聽命於黨派旨意而公然違反法律和憲法作出判決的法官是難以想像的。
此外,法官判案還受到其他規則的約束。舉起犖犖大端,包括法官不能主動行使司法權,而只是被動地等待當事人(包括檢察官)將案件起訴到法院。起訴來的必須是糾紛或案件,且必須具有可司法性(judiciability,這是一個近乎生造的英語詞),其背後蘊含着對於行政權和司法權的謙抑態度,那就是可以通過其他兩權解決的事項,司法就不會介入。法院不可自己搜集案件證據,全靠當事人提交,還有法官不得超越當事人的訴求範圍作出判決。司法過程公開透明,雙方享有同等的辯論機會,法官需要體現出基本的中立性(否則會成為上訴改判的一個重大事由)。許多案件的事實判斷並不由法官作出,而是通過隨機選出且宣誓公正的陪審團作出,陪審團的審議裁斷過程法官不得干預,陪審團作出的無罪裁斷法官不可改變。最後,法院無一兵一卒,所作判決的執行絕大多數要依賴當事人主動以及行政權力配合。十多年前,華盛頓特區上訴法院首席法官曾在北大法學院講演,他反覆強調的一個觀點讓我印象深刻:一種權力只有是有限的,在實踐中才能是有效的。
限於篇幅,原諒我不能對上述每一項規則作出細緻分析,只是想強調的一點是,儘管時下美國政局和社會都處在一個激烈動盪的狀態中,但仔細觀察聯邦司法,我尚未發現這套體系發生了大的改變的跡象,或者會像你所擔心的那樣變成專斷的,普通法司法跟專斷之間是矛盾的修辭,不可並存,仿佛你不可能得到一隻滾燙的雪糕。
守門老鶴2025年3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