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學者對「九段線」的法律地位和中國在南海的「歷史性權利」這一核心議題上的觀點兼具權威解釋和學理解釋的雙重意義。鑑於中國政府仍未正式宣告「九段線」的法律地位,若將這些學者對「九段線」地位和性質的論證與中國政府對南海的立場聲明結合在一起,大致就可以推斷出中國政府對「九段線」的基本法律定位:「九段線」兼有「主權+歷史性權利+管轄權」的性質。如此以來,中國首要的是要對其在南海的「歷史性權利」進行更嚴格、令人信服的舉證。未來中國還要面對與南海主權聲索相關的一系列更艱巨的權益主張的舉證責任。
1.2亟待進一步釐清的「歷史性權利」
1998年中國在國家立法《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中第一次出現了「歷史性權利」的概念。該法第14條規定:「本法的規定不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的歷史性權利。」對此,有學者認為「該法關於歷史性權利的規定,清楚地表明了中國政府的立場:不因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等海洋區域制度的建立而影響、放棄中國在周邊海域享有和可能享有的歷史性權利。」(賈宇,2015:196)這位學者進而把「中國在南海的歷史性權利」具體歸納為四個方面:(一)對水域的歷史性所有權,包括瓊州海峽、四組(東沙、中沙、西沙、南沙)群島水域;(二)在南海的傳統捕魚權;(三)在南海的歷史性航行權;(四)對南海大陸架資源的歷史性權利。(同前,2015:201-203)然而,對於究竟什麼是「歷史性權利」,包括賈宇在內的國內外的法律學者仍在爭辯、論證之中。
這裏需要明確,國際法上迄今為止並未形成對「歷史性權利」的明確定義或概念,這理當是學界與國際司法領域的共識。Andrea Gioia在「歷史性所有權」(historic titles)一文中認為「國際法學界逐漸形成一個比較寬泛的歷史性權利的概念,包括領土主權、通行權和捕魚權。」(賈宇,2015:190)這從一個方面說明這一概念仍在發展、演化中,它「並無明確的外延和內涵。」(鄒克淵,劉昕暢,2017:99)。
更需要考察國際司法實踐。歷史性權利」(historic rights)的產生、演化與歷史性海灣、「歷史性水域」(historic waters)「歷史性所有權」(historic titles)等一組概念密切相關。中方學者認為「《公約》在相關條款中使用了歷史性海灣、歷史性所有權、傳統捕魚權以及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等「歷史性」概念,確認了歷史性權利規則的存在。」(加重號系筆者所做)(賈宇,2015:182)但稍後該作者也承認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上「儘管對這些議題進行了多次協商,但最後通過的《公約》未能就歷史性海灣、歷史性水域、歷史性所有權的定義、性質、要件等作出明確和具體規定。」(同前,2015:182)《南海仲裁案裁決之批判》(以下簡稱「批判」)在484段回應仲裁庭的裁決中辯稱「歷史性權利在一般國際法上早已確立。」(中國國際法學會,2017:203)「批判」進而引用以色列法學家、外交家Yehuda Z. Blum的研究說「『歷史性權利』,通常指『一個國家在國際法的一般規則下一般不能獲得但通過歷史性鞏固的過程取得的一些在陸地或者海域上的權利。』」但與此同時又承認「歷史性權利在國際法上並無統一定義。」(同前,2017:204)仲裁庭也承認,「『歷史性權利』一詞在性質上是一般性的,用來描述一國可擁有的某種權利,該種權利在不具備特定歷史因素的情況下,根據國際法的一般規則通常不能產生。」(同前,2017:204)「批判」一書(485段)得出結論說「歷史性權利由一般國際法調整」(意即不歸《公約》調整-筆者注)。
目前中國學界主流與政府趨於一致的看法是認為「中國對於南海的各項權益主張,很大一部分源於習慣國際法,例如,歷史性權利的主張等。」(鄒克淵,劉昕暢,2017:97)依據這種觀點,即便《公約》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但依據習慣國際法仍然可以主張「歷史性權利」,進而據此權利應辯對方(或任何爭端中的另一方)在《公約》下所賦予的權利。在對「歷史性權利」的認知上,「批判」注意到該權利的不確切、不穩定性:「基於國家和國際司法實踐,歷史性權利可以是主權性的,也可以是未達到主權程度的歷史性權利。仲裁庭也承認此點。就達到主權程度的歷史性權利而言,主權也可能受到一定限制;就未達到主權程度的歷史性權利而言,可進一步分為排他性的歷史性權利和非排他性的歷史性權利。」(同前,2017:204)之後,中方對這種莫衷一是的複雜狀況進行了歸納總結:「歷史性權利基於國家實踐和歷史事實產生,歷史性權利的種類和性質具有多樣性,歷史性權利所涉水域也具有多樣性。為判定一國歷史性權利的性質和內容,必須基於相關國家的實踐、相關地區地理和歷史的具體情況,個案處理。」(同前,2017:209)
如此以來,在一般國際法上對「歷史性權利」定義不明、內涵和外延不清的前提和基礎上,中國將一般性的「歷史性權利」引入、適用於本案的具體案情來支持中國在南海的歷史性權利就成了應辯中的一大技術難題。應該看到,中方在這一方面做出了一些基礎性的研究,但從仲裁或訴訟的角度看,這些研究遠不夠充分、嚴謹。試以上文提到的賈宇發表在中國法學研究最頂級刊物上的研究為例。她歸納認定的中國在南海的「四大歷史性權利」中第一項是「對水域的歷史性所有權」(包括瓊州海峽、四組(東沙、中沙、西沙、南沙)群島水域(賈宇,2015:201-203),即是指中國對這一「群島水域」擁有所有權-主權。然而依據現行《公約》相關規定,除對四組群島中的極少數符合規定的島礁可以合法擁有12海里(領海海域)的主權-所有權外,任何一國都不能合法的對藉由零零散散的極小島礁連接、構成的這片巨大水域(約200多萬平方公里)提出籠統的「所有權」的聲索。況且,中國作為大陸國家主張「群島水域」(或曰「遠海群島」)的權利在本案之內和之外都大有爭議;至於第二項在南海的傳統捕魚權和第三項歷史性航行權則並非為中國獨家-排他享有,其他沿南海國家(菲律賓、越南等國)更加臨近南海,從歷史到如今天然的能夠更加便利的航行和捕魚,所有這些南海國家當然都平等的(甚至可以更優先的)分享和使用這些權利。至於在對第四項「對南海大陸架資源的歷史性權利」的認定上,作者忽視了「大陸架」作為國際法上的概念始於1945年的基本事實。無論從科技發現、勘探-開發能力還是法律依據,中國(或任何其他國家)都無法主張「對南海大陸架資源的歷史性權利」,換句話說,對南海大陸架資源(主要是油氣和礦物資源)的權利只能是在當代具有的科學和技術能力、從現行的條約法-《公約》中產生,無法從歷史的習慣國際法產生!
綜上所述,與菲方依據《公約》賦予的明確權利相比,中方依據習慣法提出的「歷史性權利」相對模糊,論證不夠嚴謹,應辯缺乏說服力。可以預見,除非中國在自己主張的「歷史性權利」和「九段線」上給出符合國際法(國際習慣和/或國際條約)的清晰的界定和充分有力的證據,中國的「九段線」及其「歷史性權利」主張將會不斷被削弱、或者中國主動修改甚至淘汰。與此同時,中國將面對來自各方越來越大的挑戰,導致衝突的解決朝着不利於中國的方向發展!
2.「仲裁案」之後:中國亟需解決的三個基本問題
在對爭端追根溯源的同時,中國需要進一步在「仲裁案」之外對與爭議密切相關的三個基本問題做深入、嚴格論證:
第一,國際習慣法的識別和認定
中國學者強調認為「中國對於南海的各項權益主張,很大一部分源於習慣國際法,」(鄒克淵,劉昕暢,2017:97)其中首先包括歷史性權利的主張。中共黨媒批評道「仲裁庭…對習慣國際法熟視無睹。」(人民日報,2015年12月17日)因此,對國際習慣法的識別和認定對中國在爭端中的權利聲索就具有特殊重要的價值。
《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列舉了國際法淵源的具體表現形式,其中包括「(丑)國際習慣,作為通例之證明而經接受為法律者。」於1947年成立的(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在履行國際條約法編篡等職責的同時,也特別關注國際習慣法的發展,為此從2012年起多次召開專題會議討論習慣國際法的形成與證據。最終成果收錄在聯合國第六十八屆會議的國際法委員會報告中(聯合國,2016:A/71/10)。其中第五章正式以「習慣國際法的識別」為標題,通過了由七部分組成的「關於習慣國際法的識別的結論草案案文」。與中國在南海「歷史性權利」主張直接相關的內容主要包括在以下(國際法委員會)做出的5個結論中(聯合國,2016:A/71/10:73-74):
結論2兩個構成要素要確定一項習慣國際法規則的存在及內容,必須查明是否存在一項被接受為法律(法律確信)的一般慣例。
結論3評估兩個構成要素的證據
為查明是否存在一項一般慣例及該慣例是否被接受為法律(法律確信)而對證據進行評估時,必須考慮到總體背景、規則的性質以及有關證據所處的具體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