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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門亮燈」:倡議豈可變為強制,執法者緣何變成違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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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期間,發生於山西大同執法人員破門進入商鋪的新聞刷爆全網。案件的起因,是大同市平城區古城街道辦事處鼓樓社區居委會,在年前下發《古城亮化倡議書》:倡議商鋪為營造歡樂、祥和和喜慶的節日氣氛,從臘月二十八至正月十五期間,每晚18點至次日凌晨為亮燈時間段;古城內的商業門店應確保室內燈光充足,而門頭牌匾、廣告牌、LED電子屏及燈籠等也應全部點亮,直至次日天明。

案件當事人岳先生為該街道的商戶,其在2月3日晚接到當地物業電話,要求到店內開燈,否則就會找相關部門將店門撬開。在岳先生因店內無人、時間太晚而拒絕赴店開燈後,其店內的監控在10分鐘後顯示,幾名身着印有「平城綜合執法」反光制服的工作人員將岳先生店鋪的店門撬開,進入店內後將店鋪所有的燈光打開。岳先生事後回到現場也發現,店鋪的門鎖都已被嚴重損害,甚至連門板都被撬到變形。

被暴露在白熾燈下的暴力違法

在岳先生展示的視頻監控被廣泛傳播後,網友評價執法人員破門開燈的一幕,是將「荒誕的暴力執法徹底暴露在白熾燈下」。本案涉及的違法問題,不言而喻。

首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7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人民警察法》第7條同樣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機關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

岳先生展示的視頻顯示,破門進入店鋪的就有當地民警。當時電話要求岳先生回店內開燈的物業人員同樣提及,若不配合就會「找公安把門撬開」。但是,執法人員進入場所或住宅進行檢查,甚至實施「強行開燈」措施的前提有二:其一,涉案當事人必須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或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其二,必須履行出示證件和提供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檢查證明文件的程序性義務。因為,強行進入某類場所,已屬於對當事人權利影響較重的執法手段。

本案中,岳先生僅是未按照當地居委會的倡議書在過年夜間開燈,其行為根本與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無涉,也根本不存在未履行法律、法規定的行政義務,而必須由公安機關予以強制執行的情形,執法人員破門而入,也就根本於法無據。

現場視頻截圖

其次,店鋪乃商戶重要的財產權益。《憲法》第13條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民法典》第240條同樣強調,「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該街道的物業和當地執法部門未經店鋪所有人同意,就通過撬門砸鎖的方式強行進入店鋪內開燈,已經屬於嚴重侵犯店鋪所有者財產權利的行為。這種暴力執法,不僅不尊重《憲法》《民法典》特別保護的私人財產權,也不尊重私人對其商鋪的經營自主權利,甚至已經涉嫌違反《刑法》第245條所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據第245條第2款的規定,若是「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其實,上述內容即使沒有專門修習過法律,也屬於普通大眾都會了解的基本常識。但荒誕的是,本案中的執法者似乎將自己從這些法律的基本誡命中徹底豁免了出來,法律在此僅僅成為用於約束私人、震懾私人的手段,而與公權力機關再無關涉。

從岳先生曝光的音頻中,也能再度讓人感受有權者的倨傲,「你不開,一會兒公安就過來直接給你切開,我們就給你開了,你不信你就試試」;「人可以走,燈得留」。

公權力機關對私人權利的無視甚至讓人一度懷疑,此類案件依舊能在2025年新春就上演,這究竟屬於執法人員法治意識的淡漠,還是有權者認為權力可以凌駕於法治之上?只要有權力的庇護,就可以擺脫所有的法治約束?

倡議豈能變成強制?

本案中,執法人員之所以能夠有恃無恐地破門而入,就在於平城區古城街道辦事處鼓樓社區居委會在年前下發過《古城亮化倡議書》。倡議商鋪為營造歡樂、祥和和喜慶的節日氣氛,在整個過年期間都能在夜間持續亮燈。然而,既然名為《倡議書》,那就意味着僅僅屬於行政機關的倡導、指示和鼓勵,本身毫無法律上的強制力可言,也絕對不能成為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依據。

但從基層執法的實踐來看,那些所謂的「倡議」常常最終都被執法者當成了命令。相應的,不遵守「倡議」就會被認為不服從「命令」,由此也會引發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情況嚴重的,甚至可以由公安機關介入,認為當事人未履行人民政府發佈的決定命令而構成妨害公務的應罰行為。

這套執法邏輯也不禁讓人反思:為何「倡議」會被扭曲為「強制」?這究竟是基層執法人員層層加碼導致的執法越界,還是倡議制定者和執行者的慣性合謀?那些根本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行政指令,是否只是為了豁免合法性檢視而被包裝在「倡議」之下,最終卻總能在基層執法人員的強制之下,能在「違反就涉嫌違法,就會被追究法律責任」的威懾中獲得實現?此類「倡議」被扭曲為「強制」的案件一再發生,執法部門是否要好好反思這背後的政策制定和政策執行的奇異邏輯?

商鋪被剪斷的地鎖(圖源:大風新聞)

岳先生提供給記者的信息是,當地宣傳部門告知其該城區內有近97%的商鋪積極配合了倡議,在整個過年期間都在夜間通宵達旦地開着店鋪的燈光,只有3%的商鋪未予配合。岳先生質疑「不配合的3%就活該被撬門嗎?」

但是,此處讓人質疑的還有,那些配合開燈的97%的商鋪,究竟是心甘情願地積極參與「歡樂、祥和和喜慶的節日氣氛」的營造,還是同樣因為忌憚頻繁的行政檢查和可能的行政強制不得已而為之?

又,根據岳先生的爆料,該片街區的商鋪都是仿古建築,因連接的電線都是明線,所以僅其店鋪一個月的電費就高達3000元左右。由此,其實很難想像,那些97%的商鋪僅為了配合營造祥和的過年氣氛,自身就會不顧不菲開銷將店鋪燈光徹底常明。這不僅不符合商業邏輯,也再次暴露出權力膨脹和濫用,對於普通人權利的威懾和傾軋。

形式主義治理下的城市燈光秀

本案更荒誕之處還在於,執法人員無視明確的法律禁令,深夜撬門闖入店鋪的原因,竟然是讓所有商鋪的燈都徹底長明,由此通過所謂的「古城亮化」行動來「營造歡樂、祥和和喜慶的節日氣氛」。

這種要求所有燈具徹夜長明來營造地方經濟「燈火輝煌」的做法,與此前很多地方政府要求商鋪統一門頭招牌簡直如出一轍,這不僅反映出地方治理的極端形式主義,本質上更是將本應受到法律保護的商鋪,僅僅視為凸顯自身政績的工具。而且,這僅為了營造氣氛就要求店鋪徹夜亮燈,不僅不符合環保節能的目標,這種治理邏輯本身也極為荒謬。

監控截圖(圖源:大風新聞)

又據岳先生反映,該地方政府如此折騰已經不是首次。在不久之前,該街道的執法人員為達到整齊劃一的「美學效果」,就已經在年前把所有街道的廣告牌子,「不管你花了多少錢,也沒人通知,直接駕着吊車,連夜都拆除了」。岳先生去問時,執法人員的回覆是「統一都砸爛了」。權力者的恣意任性,在此顯露無疑。

個人的經營權要讓位於行政機關的強制安排,個人的財產權也要服務於城市「燈火輝煌」的目標實現。這場形式主義的燈光秀,最終並未營造出「歡樂、祥和和喜慶的節日氣氛」,反而再次暴露出一些地方基層漠視私權、無視法治的頑疾。

在店鋪被執法人員強行撬開並闖入後,岳先生曾電話12345反映,也曾諮詢大同市平城區政府和該區的城市管理局,但均未獲得任何回復。當個人權利受到他人侵犯時,我們可以選擇尋求公權力機關已獲得救濟,但當破壞權利者就是執法人員自己時,如何問責和救濟就成了考驗法治的試金石。

面對喧囂輿論,平城區古城街道於2月7日凌晨發佈致歉信。但令人遺憾的是,這封致歉信絲毫未涉及執法人員破門亮燈的法律責任,更未反思要求商鋪過年徹底亮燈的治理問題,僅是輕描淡寫的將問題歸咎為「工作方式失當」,所謂「思想上急於求成、方法上簡單粗暴、服務意識單薄」。這樣的致歉,無論對於權利遭遇侵害的岳先生,還是關注此事的網友,無疑都是令人失望的。

今天還只是初十,傳統過年尚未過完,但發生於山西大同的這次事件卻再次提示:能夠營造祥和氣氛的,只能是法治的明燈;歡樂美好的城市締造,最終依賴的也只能是每個身處其中的個人都受到尊重。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風聲OPINION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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