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通報下面落款是兩個部門,寫得也很長。我仔細看了幾遍,尤其是最後兩段,愣是沒看懂,看的是一頭霧水。
最後兩段是這樣寫的:
12月21日,北京安定醫院作出鑑定意見:被鑑定人李某雪診斷為強迫性障礙、人格障礙,實施違法行為時辨認、控制能力完整,評定為完全責任能力。
鑑於李某雪當前病情狀況,12月22日街道社區依法依規將其送診。
我不是醫生,應該相信醫生的專業判斷。但是,「強迫性障礙、人格障礙」這個危害性大嗎?到了必須「依法送診」的地步嗎?
為什麼不是由李某雪的父親「送診」,而是必須由「街道社區依法依規將其送診」?
如果李某雪有侮辱、誹謗他人的違法行為,而且「實施違法行為時辨認、控制能力完整,評定為完全責任能力」,那是不是應該接受治安處罰?該拘留就拘留,該處罰就處罰,而不是「依法送診」吧?
一方面說診斷為有病,一方面又說「完全責任能力」,這怎麼看都有點彆扭。
通報中說的是「依法依規將其送診」,但沒有說送到哪家醫院,那這「送診」是送哪裏去了?有沒有送到江西省精神病院去呢?
要知道,李某雪正在與江西省精神病院打官司,如果被街道社區「依法依規」送診到江西省精神病院去了,那就是把原告送到被告手裏,想想都替李宜雪捏一把汗。
但願我是杞人憂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