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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治薇涉受中共資助參選台灣立委 遭判8個月

台灣前民眾黨員馬治薇今年初以無黨籍身份參選桃園市立委,涉收受中共資助參選。桃園地方法院7日審查終結宣判:馬治薇犯個人資料保護法非法搜集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8個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依法沒收或追征。

前民眾黨員馬治薇(前中)2023年12月20日進行立委候選人號次抽籤。(中央社)

台灣桃園地檢署3月1日對桃園市前立委候選人馬治薇,依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反滲透法》之滲透來源資助參與競選行為以及《國家安全法》之交付境外敵對勢力公務上應保密之文書等罪嫌偵結提起公訴,審酌她犯後態度不佳、收受中共資助逾100萬元(新台幣,以下同)(約3.24萬美金)參選,建請法院量處有期徒刑3年8月,併科罰金200萬元(約6.49萬美金)。

馬治薇被檢調查獲在2023年赴中國大陸地區結識2名對台工作單位的人,雙方商議由馬治薇提供台灣政治情報並參與選舉以換取資助,企圖潛伏於台灣國會,危害台灣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認為,馬治薇2023年4月前赴中國大陸地區時,通過侯男結識名為「冰姐」「阿浩」的兩個人後,她提供中華民國政府組織人員資料、「中華民國111年9月中央各機關國會聯絡名冊」等資訊,並收受「冰姐」「阿浩」的資助,足以生損害於上述名冊所載聯絡人的資訊私隱及自決權。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也認為,馬治薇明知「冰姐」「阿浩」非中華民國立法院的人員,本無與中央各部會人員聯繫的必要,竟傳輸上述名冊內大量的聯絡資料與「冰姐」「阿浩」,並藉此獲得金錢資助,自有不法所有意圖。馬治薇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非公務機關非法搜集利用個人資料罪」,考量其犯罪後否認犯行的態度,顯然未能正視並面對自身的行為錯誤,因此審查終結宣判處以有期徒刑8個月,犯罪所得均依法沒收或追征,以資懲儆。

責任編輯: 李華  來源:大紀元記者鍾元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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