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T編者註:本文原發表於勞東燕的微博,並無標題,本文標題是 CDT編輯所擬。
由公安部與網信辦聯合起草的《國家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於7月26日正式公佈,目前正處於公開徵求意見階段。既然是公開徵求意見,我也想公開表達一下我的意見。
《辦法》擬推行統一的網號與網證制度,在我看來,這樣的舉措將帶來極大的社會風險,並且作為部門規章,明顯缺乏上位法依據。與2023年9月出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相比,帶來的社會風險有過之而無不及。
首先,《辦法》的真實用意,是如起草者所言是基於保護個人信息的目的,還是加強對個人在網絡上的言行的管控?
在網絡實名制推行12年之後,超過十億的網民都已經在各個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處留下認證所需的個人信息,在這種情況下推行網號與網證制度還有多少現實的意義?當初推行網絡實名制,就是以保護普通公眾的名義推出,保護的效果如何,大家有目共睹。這意味着,《辦法》的推行與網絡實名制一樣,真正的目的是管控人們在網絡上的行為,所謂保護個人信息云云不過是虛晃一槍,至少不是主要的目的所在。
其次,網號與網證制度的實質是什麼?
形象地說,網號與網證制度就類似於疫情期間的健康寶,治理思路上如出一轍,只不過是將通過健康寶的社會管控日常化與常態化了。網號制度就相當於給每個人的上網行為安裝一個監視器,所有網上的痕跡(包括瀏覽痕跡)都可一網打盡打盡地輕易加以收集。網證制度則意味着,上網或使用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將在實質上成為一種需要經過許可才能享有的特權,如果相關部門不提供認證服務,個人就難以享有相應的互聯網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發言、評論與其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