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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草案刊憲 叛國叛亂可囚終身

草案列出各項建議控罪及刑罰,而干犯罪行若涉及「勾結境外勢力」,最高刑罰都會提高約3年。

香港政府周五(8日)刊憲公佈《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即《基本法》23條立法)草案,列出各項建議控罪及刑罰,當中判國、叛亂等罪刑罰最重,一經定罪可被判終身監禁;非法披露國家秘密可判囚10年;煽動意圖罪刑罰由現時首次定罪判囚2年增加至7年;干犯罪行若涉及「勾結境外勢力」,刑罰會相應提高。

草案文件共212頁,分為9個部分,包括「叛國」、「煽惑離叛」、「與國家秘密及間諜活動相關罪行」、「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等。在叛國部分,草案列明的犯罪行為包括:加入與中國交戰的外來武裝力量,或作為其中一分子;意圖損害中國在戰爭中的形勢,而協助在戰爭中與中國交戰的敵方;鼓動外國或外來武裝力量以武力入侵中國;或意圖危害中國的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而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

叛國知情不報囚14年

叛國及叛亂罪可判終身監禁,公開表明意圖犯叛國罪最高判監14年,煽惑公職人員離叛可判囚7年,如涉境外勢力則可判囚10年;參與或提供非法操練,分別最高判監3年及7年,如果訓練由境外勢力策劃就分別最高判監5年及10年。條文還加入「隱匿叛國」的規定,若明知他人叛國知情不報最高可判監14年。

煽動罪方面,如果任何人作具煽動意圖作為、發表煽動文字,或發佈、輸入煽動刊物,最高判監7年,如果涉及勾結境外勢力,最高可判囚10年。草案加入條文指煽動意圖罪,「無需證明煽惑擾亂公共秩序或煽惑暴力的意圖」;同時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管有煽動刊物,即屬犯罪,建議由現時首次定罪判監1年增加至3年。

設「公眾利益」免責辯護

與國家秘密相關的罪行方面,非法披露國家秘密可判囚10年,設「公眾利益」的免責辯護條款,但條件是相關披露涉及嚴重影響政府依法執行職能,或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眾健康構成嚴重威脅,而作出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明顯重於不作出披露的公眾利益,相關披露亦不可超逾所需範圍。非法管有國家秘密則最高判囚3年,如涉及危害國安意圖,最高判囚5年;如果作指明披露,或證明在罪行發生後盡力交給警務人員或不披露資料,亦可構成免責辯護。

羈留延長至最多14日

草案又建議,為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警方可向法庭申請延長被捕人士的羈留期限,由48小時延長至7日,如需要,可申請額外延長多7日。法庭會考慮警方是否正努力並迅速地進行調查,而調查按理不能在有關申請日期前完成,以及被捕人在沒有被落案起訴下被羈留,對保存罪證,或對訊問被捕人以取得相關證據是否屬於必要。

對於獲保釋人士,警方可向法院申請發出「行動限制令」,包括不得在指明期間內以任何方式與指明人士聯繫,或進入指明地方,須於指明地方居住,違反可處監禁一年。

潛逃者可被撤特區護照

同時,草案建議賦權保安局長撤銷潛逃者特區護照草案列明保安局長有權針對個別潛逃者,施行多項措施,包括撤銷潛逃者的特區護照、暫時吊銷潛逃者執業資格和業務註冊、暫時罷免潛逃者的董事職位、禁止任何人為潛逃者提供或處理資金、禁止潛逃者租入或向潛逃者出租物業、禁止與潛逃者成立合資企業,以維護國家安全。

責任編輯: 李華  來源:RFA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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