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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鳳祥:沒有法制國家,焉有法制經濟?(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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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末年初,寫了篇短文,投給海外《議報周刊》,題目是《我看江平吳敬璉的「最後吶喊」》,既悼念江平老師,同時也為江、吳(敬璉)二老的法制化市場經濟鼓與呼。元月9號,這個主題,居然成為上海「第一財經」的社論標題:《法制經濟才是最好的市場經濟》。如何定義」最好「?當然可圈可點,不過在我看來,如果說市場經濟有它自身的發展規律,那麼,不同階段和水平,都可以理解,最重要的,還是是真假市場經濟,或者說合格還是不合格的市場經濟。咱們跟西方各國的爭論焦點,不就是真假市場問題嗎?

開始醒悟,期待更多

一家官媒,敢把「法制經濟」提到如此高度,說得這般直白,讓我吃驚。是受到江、吳二老的啟發影響?還是高層特別授意?老關無緣猜測。但無可否認,「無法無天,就不會有真正的市場經濟」,對此論斷,如果說80年代的第一輪改開時,多數人還稀里糊塗,未予重視,那麼如今,顯然成為社會共識。

回顧八十年代那場「夾生改開(或局部改開)」,曾經有過「姓資姓社」之爭。改革派(未必正式派別,但肯定是不同觀點)認為,要搞市場經濟,就不能迴避私有產權和法制公平,改革必須配套,政經司法,以及文化教育,需要全面改,否則不倫不類,非但健康的市場起不來,還容易造成權力尋租,導致全面腐敗。胡耀邦趙紫陽及許多思想解放的經濟學家,都支持全面配套。

陳雲薄一波胡喬木、鄧力群等一幫(原教旨)頑固派,則主張「鳥籠經濟」,即把捆綁百姓的繩索,稍微放鬆點,小鳥籠換成中鳥籠、大鳥籠。例如,明明解散生產隊,但不許說「分田單幹」,名義上還得叫「包產到組」。至於「砸爛鳥籠,放飛活力」,要素自由流通,與世界「資本主義市場」接軌等等,想都別想!因為那是「復辟資本主義」,是萬萬不能的「罪孽」。

老謀深算的鄧小平,跟頑固派勾兌,用「不爭論」,「黑貓白貓」,「摸石頭過河」等手法搞折中。他們畢竟經歷過自由市場,知道自主經營比「社會主義大鍋飯」有效,於是製造出「市場工具論」,說什麼「市場自古就有,資本主義可以用,社會主義也可以用」,從而搞出一個怪物,叫「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

所謂中國特色,就是「共產黨領導,公有制為主,國有和集體經濟佔主導地位」,私有的民營經濟,只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的「補充和調節」,或曰「暫時工具」。隨着社會主義發展壯大,將來徹底消滅資本主義私有制,仍然是共產黨的目標和方向。直到今天,還有原教旨馬列信徒,在宣揚「不是人類消滅市場,就是市場消滅人類」的奇談怪論。於是,市場經濟的「工具論,權宜論,過渡論,調節論」等等,陸續出籠。從骨子裏說,中共仇恨和敵視市場經濟的本性難改。由於意識形態作怪,它不可能把私有制市場經濟,當成國家的發展方向。

據趙紫陽的智囊陳一諮說,當年如果搞徹底的市場化改革(或配套改革)並非不可能,比如農村改革元老杜潤生,以及他的支持者萬里和趙紫陽等人,都同意過配套改革。如果當時能統一思想,眾口一詞,把配套改革的重要性,以及半截改革的危害性說透,從輿論上壓倒保守派,有可能說服鄧小平,一鼓作氣,解散公社,分田到戶,土地私有,國企改制,銀行民營,黨政分開,並在彭真支持下,重新立法,確立私有產權不可侵犯,商品經營者地位平等。因為當時,配套改革的阻力,主要來自思想認識層面,而非既得利益層面,因為全社會一窮二白,收入大體平均,社會風氣相對廉潔,就算有腐敗個案,也沒形成風氣,更沒制度化。

當時最糟糕的決策之一,就是老鄧的「不爭論」。他擔心改革派坐大,非但否定毛,還會否定他自己,從而動搖中共根基。於是,公社不能解散,計委不能取消,僅僅改名「鄉鎮」和「發改委」。公務員和編制內鐵飯碗,不減反增。其中許多人,並不熱衷市場,反而趁改開之機,利用「雙軌制」吃拿卡要,以權尋租,成為阻礙市場公平競爭的絆腳石。

六四屠城後,江澤民試圖全面倒退,「讓資本家傾家蕩產」,但被老鄧制止。通過南巡,逼迫老江「悶聲發大財」,開啟全民走資,尋租公開化,市場進一步扭曲,貧富分化加劇,社會矛盾激化。當權貴體制相對固化,權錢交易無法逆轉之後,再有任何觸動體制的改革企圖(比如財產公示),都意味着追究和請算,所以拼命抵抗。因此,今天撥亂反正的阻力和難度,絕非80年代可以想像。

儘管難度加大,但經過折騰,內外壓力更大,經濟危機深化,反倒逼迫大家反思,在認識上有了明顯進步。終於有人發聲,公開提出「法制經濟才是最好的市場經濟」。這讓老關眼睛一亮,在沉悶和黑暗中,多少感到一絲亮光。社論的美中不足,是僅僅局限在法制經濟層面,不敢觸及更深的「法制政府」,或「法制社會」問題。當然,未必因為作者水平有限,而是因為言論審查尺度太嚴。所以,老關不得不倚老賣老,用本文來彌補社論的不足。

法制社會,必須配套

仔細分析,社論的三條建議,並無可行性。比方第一條,對民營經濟發展政策碎片化進行清理。什麼叫「碎片化」?怎麼定義?誰來清理?如何清理?清理出來又能怎樣?在以黨代政,權比法大的情況下,黨政機構隨意出台政策,一句屁話,就是一個新政。換個領導,就換一套做法,已成官場惡習。中央如此,地方亦然。這些惡習不改,清理碎片可行嗎?有用嗎?

再看第二條:明確保護是最好的促進原則。既要保護民營企業的產權,也要保護其人格權這句話也可圈可點,包括孫大午在內的許多企業家,都說過「我們不需要保護,更不需要特殊照顧,我們只需要依法行政,公平對待」。曾為第一次孫大午案做過辯護的江平老師,針對大午集團二次淪陷,氣憤地批評道,「公司法明文規定,企業法人必須跟自然人區別對待,不能因為公司經營過失,隨意追究法人刑責。這次大午出事,居然把他全家跟高管,一股腦抓捕嚴判。先定罪,再搜證,無限上綱,哪有一點法治的影子?」

第三條:在法治建設方面,說什麼要進一步體現市場主體對競爭中性化的期待。拐彎抹角,謹小慎微。什麼叫「體現」「期待」?直白說,不就是建議政府,別在競爭中偏袒國企,或關係戶,而要秉持「中立」或「中性」原則嗎?但這話說了也白說,因為沒有司法獨立,還是黨管司法,都是政法委(甚至書記一人)說了算,他(她)能不偏袒自己人(國企),或者權錢交易的關係戶和白手套嗎?

說到此,不僅想起江平老師的另一感慨:「中國的問題是『有法條無法治』,只立憲不行憲『」,點到了要害。論法律條文,中國不缺,甚至也有類似三權分立的制度框架,但都是擺設,並不實行。老毛公開講,法律(包括憲法)是給外國人看的,不能用來束縛共產黨自己的手腳,所以,他跟江青都標榜「無法無天」。文革復出之後的彭真,曾主導過人大立法,苦於對「無法無天」的恐怖記憶,他對健全法制相當熱衷,還鼓勵過「黨大法大」的民間討論。當然,胳膊擰不過大腿,司法獨立(中立)還是無疾而終。

當然,要從理論上對法制市場追根溯源,還得提到西方政治學理論。咱們老祖宗的儒法兩家,或儒釋道三家,都走不出王朝治亂興衰的「鬼打牆」,要不是西風東漸,推動維新變法和辛亥革命,咱們恐怕連留辮子裹小腳的陋習,也無力革除。不幸的是,十月革命「送來馬列義」,最終演變成毛說的「馬克思秦始皇」,至今跟主流文明對着幹。如今,要想清理歷史垃圾,重回普世價值,還得從重溫西方理論做起。圍繞法制經濟,本文先介紹四種經典理論:

一是人類為什麼建立國家?或國家機器的基本功能(代表人物是英國的托馬斯·霍布斯)。大意是說,國家的出現,是為了終結叢林法則,建立基本秩序,保護國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沒有國家,就沒有秩序;沒秩序,就沒法律,沒財產權,也就不會有公平正義、市場分工和科學人文的發展。國家是為社會服務,而不是社會為國家服務。

二是限制政府權力的必要性(代表人物是英國的愛德華·阿克頓)。他指出,人類需要國家,但是國家權力越大,其危害也越大,因為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因此,任何人都不應該美化、崇拜、和擴充權力。但請注意,這裏說的是「權力」(英文power),而不是「權利」(英文right)。這兩個嚴格區分的單詞(「權力」是支配他人的力量,而「權利」則是依法保護自身的工具),在咱們中文習慣中,常常混用。其中,既有翻譯問題,也有觀念含混。

三是如何限制權力的論述(代表人物是英國的約翰·洛克)。洛克首次提出「有限政府」的構想,即政府的權力須經立法授權,並受法律約束,包括普選制,分權制衡,輿論監督等等,應該是「法無許可皆禁止」。而公民的權利,則更為寬泛,應該是「法無禁止皆許可」。

四是如何防範民主的弊端(多數暴政)問題(代表人物是法國的亞歷克西·托克維爾)。民主,可通過公平選舉、自由結社和輿論監督等方式,有效地制約公權力。但民主只是手段,自由才是目的;民主最大的危險,是當「多數派」變成絕對權威,民主很容易被寡頭操弄,走向「多數人的暴政」。避免的方法之一,是權力制衡,在議會中應用權利法案,阻止出現「多數人暴政」,避免通過壓制少數民族或少數派別的極端法案。當然,基督教的「你活我也活」寬容博愛精神,也有很大平衡作用。

五毒俱全,缺一不可

最後回歸主題:法制經濟應該包括哪些基本要素?我愛用「五毒俱全」的調侃語言,概括為下列五個方面:私有產權、民選政府、司法獨立、言論自由,公平競爭。以下稍作說明:

一,私有產權不可侵犯,生產要素自由流通。產權應該包括所有動產(機器設備原料等)、不動產(土地廠房礦山等)、資金和知識產權,也包括勞動者自由出賣的勞動力。至於馬克思說的」剩餘價值「,或者」剝削「問題,將另有分析,此處不贅。為啥私有制是市場經濟的基礎?因為市場交易是所有者之間的等價交換,實現價值,賺取利潤。

至於人為啥有私慾?一定得佔有?必須得競爭?那得從人的兩面性(既競爭攀比,又相互依存)探討,本文不想展開。總之,經濟規律和歷史經驗均證明,市場,只有市場,才能實現要素的最佳配置,促進生產力和人類福祉的最快提升。而市場經濟的核心,就是私有產權,資本積累,市場競爭,自由交換,包括物物交換和勞動力與薪水福利之間的交換。

私有產權跟互助合作,個人利益與集體福祉,追求利潤與無私奉獻之間,究竟是不可調和的矛盾?還是相互依存的關係?老關認為,從市場經濟的普遍成功與計劃經濟的失敗教訓看,上述關係看似矛盾,實際是辯證統一。只有明確私有產權,才能保證所有者之間,在公平互惠的基礎上,實現自願的互助合作。馬斯克說,資本之間等價交換,不是剝削根源,特權支撐的巧取豪奪,才是剝削根源。各國實踐證明,只要產權受到保護,其它任何形式的互助合作,都可試驗。各方滿意就繼續,不滿意就散夥。由於競爭推動生產力發展,社會財富快速增長,勞資雙方通過討價還價,可保財富共享,水漲船高。

二,民選政府定期換屆,分權制衡地方自治。上文提到國家功能與限制政府權力問題。最可靠的辦法就是普選制和地方自治。美國總統無權罷免州長縣長,因為州縣有地方分權,自行制定地方法規和選任官員。中國歷代王朝,皇權只達縣級(縣由朝廷任命),鄉(鎮)和村(里)兩級,由民眾公推鄉紳,自治管理。台灣至今沿用舊制,有利於社會基層的和諧穩定,值得中國大陸參考。國家的功能,主要體現在維護社會秩序,平衡利害衝突,一方面通過法制保護各階層各地方的合法權益,另方面,通過稅收和轉移支付,調節不同利益群體的矛盾衝突。當然,要想政府廉政高效,權力來源須經依法普選產生,主權在民,公開透明,任期有限,黨派競爭,媒體監督,都是不言而喻的事情。

三,司法獨立不受干擾,依法審理公開透明。司法獨立,也屬於國家權力分散制衡的一部分。多數西方國家,都是立法、司法、與行政三權分立。民國政府多搞出兩個院(監察院和考試院),變成五權分立。其實,監察與公務員選拔功能,可以適當分攤到立法、司法,以及人力資源部門,另一部分交給媒體(號稱第四權)去管。無論三權還是五權,司法功都不能由行政主導,更不能由執政黨包辦(或操控),那就成了又當裁判又當球員,利益衝突,角色混亂,效果不彰,淪為國際笑話。如果認真拜讀河北省高碑店地方法院,對孫大午案件的審理消息和相關資料,包括事後對大午集團資產的巧取豪奪(吃相特別難看),就知道黨管司法的鬧劇,是如何醜陋不堪。司法不獨立,沒有公平正義可言,市場秩序難理順,法制經濟從何談起?

四,言論自由媒體開放,學術研究不受干涉。言論自由的重要性,不僅在於保證公民有「知的權利」,同時也發揮社會對政府的監督防範,防止官員個人、公眾人物和政府機構的腐敗墮落,因此被稱為「第四權」。具體到對法制經濟的保駕護航,可舉的例證跟多。比如說,權錢交易,市場黑幕,惡意壟斷,強買強賣,偽劣假冒,有毒食品,等等。這些破壞市場經濟的醜惡行徑,之所以大行其道,當然跟權錢交易有關,也跟官媒的封鎖庇護有關。如果有言論自由,媒體隨時曝光,無疑是市場秩序的重要保障。可嘆的是,凡涉重大醜聞,都被官方藉口「維穩」,嚴厲封殺,從三聚氰胺,毒奶粉,蘇丹紅,紅毛藥酒,到李文亮醫生的悲劇,經驗教訓太多,簡直罄竹難書。

五,公平競爭拒絕強制,壟斷行為必須追究。這一條,必須說到市場競爭中的壟斷趨勢。假如沒有法制約束和輿論監管,商家的壟斷欲望與發展趨勢,有可能從小到大,難以約束,最後成為破壞公平競爭的黑惡勢力。因為追逐超額利潤(只此一家,別無分店),是商品競爭中始終存在的趨勢,國營私營都不例外。列寧在《帝國主義論》一書(全名《帝國主義是資本主義的最高階段》)中,對此有過詳細分析。為防壟斷,從古羅馬開始,就有相關法律。美國稱《反托拉斯法》,其它國家稱《反壟斷法》或《公平競爭法》。它要求公司或財團,對該行業的市場佔有率,不得超過法定比重,如果超過,就必須強制分拆成較小的公司,以便保護市場的競爭活力。

如今,反壟斷法逐漸涵蓋定價,競標,併購,傾銷,市場准入等方面,特別是有國家在背後撐腰的超低價傾銷行為,已成歐美等國抵制中國出口的重要原因。中國常常用「出口退稅」等形式,給外銷商品和勞務巨額補貼,支持它們,把價格壓低到成本以下,讓國外競爭者無利可圖,破產停業,從而形成自己的壟斷或獨佔,奪取定價權,賺取超額利潤。這就是列寧批判過的國家壟斷資本主義(簡稱國壟資)行為。據說在光伏,橡膠,電子,電動車等領域,中國已經成功佔據了壟斷優勢。

總之,以上就是老關總結的,法制經濟必須具備的「五毒俱全」,缺一不可。如能做到,就是貨真價實的法制經濟,或合格的市場經濟;做不到,或者根本就不想做(像朱鎔基說的,「先加入再說」),那就沒法融入世界市場。當初,朱總理代表中國,在入世協議上鄭重簽字,承諾按要求標準,逐步改開,最後達到世貿要求,讓中國經濟跟國際市場完全接軌,成為國際大家庭的一員。結果,入世的甜頭嘗到了,但承諾的改革不落實。所以送根子上說,中西體制的摩擦碰撞,是無法避免的宿命。

如今,法制經濟的口號算是喊出來了,但法制國家的整體輪廓,還不見蹤影。所以,老關才站出來,戳破皇帝新衣,寫下這個令人不快的主題:沒有法制國家,焉有法制經濟!

2024年元月10號初稿

元月20號完稿

北京寓所

作者關鳳翔為北京退休教授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議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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