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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開房≠同意發生關係?這案子難判了

趙雯(化名)在社交軟件上結識了一名男網友,一來二去的聊天中,趙雯對對方印象尚可:「當時我心情很差,他剛好出現。我沒談過戀愛,他和別的網友不太一樣,不會一上來就聊亂七八糟的,所以我想接觸一下。」當天兩人便有了第一次見面,其間男子約趙雯去酒吧,遭到拒絕後沒有強求,便開車送趙雯回家了。

三天後,趙雯與男方再次碰面。兩人逛街期間,男方給趙雯買了裙子和鞋。當天晚上,男子提出在她家附近的酒店開房間,趙雯內心想法是「如果對方晚上沒碰我,或許可以考慮交往」,便隨着男網友進了房間。

聊天中,男網友提及想抱着趙雯睡覺,趙雯稱「2000元可以讓你抱着」。男方詢問,「你不怕我衝動」。趙雯回復,「不可以衝動,克制」。

當天晚上,兩人同睡一張大床,男網友有數度更進一步的舉動,均被趙雯拒絕。第二天早上,男網友起身與趙雯強行發生關係,事後趙雯報警。

警方立案後,檢方以事實不清為由,決定不予批捕,男方被取保候審。目前檢方要求補充偵查,案件還待進一步發展。

伊內斯

同意開房≠同意發生關係,普法很重要。

作為女性,掌柜認為受害人趙雯的行為是存在瑕疵的。作為成年人,她同意和男網友開房,睡一張床,還表示「2000元可以讓你抱着」,這些都帶有性暗示。

但從法律角度而言,男網友的確有「強姦」之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強姦罪的構成要件的內容為,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性交。根據趙雯的說法,她自始至終都拒絕了男網友「發生關係」的要求,且事後馬上就報警了。如果她能證明自己被侵犯了,且身體上有傷痕,應該立案並不難。

當然,目前這一案件還在補充偵查階段,且只有受害者的一面之詞,所以還很難說。

掌柜查了一下,司法實踐在認定強姦罪時,一般會結合事前、事中、事後幾個方面的要素:一是性行為發生時的資料,發生性關係的時間、地點、場合、人數,女性身上是否有遭受暴力的傷痕,女性是否飲酒,是否喪失性防衛的能力和意識,女性是否能夠自由離開場所等;二是性行為發生之前的資料,當事人雙方是否存在戀愛關係或者互有好感,聊天記錄中是否有體現同意發生性關係的資料,前往案發地點的背景和原因等;三是性行為發生之後的資料,發生性關係後報警的時間及原因,事後是否正常交往,雙方的經濟往來情況,事後的聊天記錄等。

所以,在這裏要給廣大男性同胞提個醒,在法律層面,「同意開房」真的不能和「同意發生關係」畫等號……

繩易斷

不要在人性的邊緣反覆試探,男女都是。

東野圭吾說:世界上有兩件東西不能直視,一是太陽,二是人心。而趙雯似乎不信這個邪。用現在流行的話來說,趙雯屬於不完美受害者,她幾乎精準地踏錯了每一步,卻指望在深淵前對方能懸崖勒馬。

其中有一個細節值得玩味,當男網友開房了,趙雯本有機會立即遠離是非之地,但是她卻自欺欺人地想着對方如果能夠當柳下惠,自己就可以考慮和他交往。換而言之,她在用自己的安全來試探對方是否是真命天子。或許這是她面對記者的時候的粉飾之辭,她當時的真實想法無從稽考,更有可能是她自己也不清楚想要的是什麼,走一步算一步,憑感覺行事。也許當晚氣氛正好,兩人關係大功告成,又或者如現實這般,兩人成了被告原告。

而對於男方而言,不要把潛規則凌駕於法規之上,當女生說不,就是「不」的本意。千萬不要相信所謂的情感雞湯——女生說「不」就是「是」,說「是」就是「不」,尤其是刑法里所記載的行為。

掌柜聯想到之前還有一條新聞,說是訂婚當晚同房,後女方索要房產加名不成,反手告準新郎強姦,而這次案例中也有「2000元可以抱着睡」的相似橋段,似乎性同意是一個待價而沽的商品,就看天平那一端的籌碼夠不夠。男方想的是暗度陳倉,女方想的是瓮中捉鱉,彼此充滿了算計,唯獨沒有愛情。

衷心希望各位花樣少男少女都能發乎情,止乎禮,不逾法。

責任編輯: 李冬琪  來源:新民周刊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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