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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郵》揭李宇軒深圳遭「刑訊逼供」 人權監察者關注大陸作供回港受審成常態

美國《華盛頓郵報》披露,李宇軒等人在深圳被拘留期間,曾遭受「沒完沒了的刑訊逼供」。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周一(18日)開審,聆訊預計長達80天,被指與黎等人「串謀」的「12港人案」被告之一的李宇軒,料將以「從犯證人」身份作供。美國《華盛頓郵報》披露,李宇軒等人在深圳被拘留期間,曾遭受「沒完沒了的刑訊逼供」,其中李承受的精神虐待遠超同案其他人,質疑其在庭上指證黎的作供是否自願及可信。中國人權監察者留意到,香港的政治案件接二連三涉及被告在大陸錄取的供詞,被放在香港法庭審訊,這不但反映大陸以對待維權人士的逼供手法套用在香港政治犯,而且「大陸逼供、香港審訊」的情況亦開始常態化。

《華郵》:涉精神虐待逼供

32歲的電腦程式員李宇軒,2021年3月因「偷越邊境罪」在深圳服刑7個月後,被移送返港,隨即被香港警方以「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名起訴還押至今,指其與黎智英及其助手Mark Simon、律師助理陳梓華等人,通過國際遊說和眾籌等手段,共同「串謀」外國制裁香港或中國。黎智英案開審前夕,《華盛頓郵報》發佈有關李宇軒在深圳被拘期間遭到精神虐待的調查報道。調查歷時近一年,來源素材包括香港及大陸的法庭文件、閉路電視畫面、獄中書信,以及對「12港人案」知情者,以至接近李宇軒和黎智英人士的訪問。

報道稱,包括李宇軒在內的12名抗爭者,在2020年8月涉嫌潛逃台灣被廣東海警截獲後,全被送往深圳鹽田看守所,隨即被單獨囚禁。在最初的三個月,他們被限制在單人囚室內,即使淋浴都有兩名警衛24小時看管。囚室燈一直亮着,白天除了吃飯或訊問時間外,其餘時間他們都被要求盤腿而坐,令關節酸痛。他們甚至不被允許在牢房內走動,沒有任何在外「放風」時間,晚上不時會無原因地被叫醒。

報道引述知情者稱,在這3個月間刑訊逼供可謂「沒完沒了」,獄警要脅他們若不交代出逃細節,就會將他們送到新疆。案中12人大部分都沒有受到肉體上的虐待,但有7名知悉看守所情況的人稱,李宇軒的囚室經常傳出尖叫聲,有人說:「他在裏面面對的情況,比其他人要差十倍。」

報道稱,李宇軒律師助理陳梓華在2021年2月被捕後,香港國安警察在訊問他時,指李宇軒已「出賣」其朋友,並已向大陸公安供出「關於所有人的所有事」。2021年3月22日李宇軒被移交香港,一直被還押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同年8月李和陳在高院承認「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成為《港區國安法》生效後首兩名承認相關罪名的被告。

《華爾街郵報》指李宇軒在大陸受精神虐待下作供,供詞的自願性成疑。(網絡圖片)

《華盛頓郵報》周日(17日)在黎智英案開審前報道,李宇軒在深圳拘留期間遭受到精神虐待,之後被押回港後認罪。(《華盛頓郵報》截圖)

《華盛頓郵報》記者透過與「12港人」及相關人士書信來往,了解李宇軒拘留的情況。(《華盛頓郵報》截圖)

黎智英國際法律團隊:對香港司法程序無信心

《華盛頓郵報》稱,把黎智英和李宇軒以被告和證人身份連結在一起的一系列事件,證明自北京於2020年6月實施《港區國安法》以來,香港法院的獨立性受到了多大程度的侵蝕,也證明了香港法院現在與中國的司法體系有多麼相似。

報道引述率領黎智英國際法律團隊的愛爾蘭人權律師加拉格爾(Caoilfhionn Gallagher)說:「我們對香港的司法程序沒有任何信心。黎智英是在一個已經變得極其不公平的制度下,被一項本不應該存在的法律起訴。」港府發言人回應《華郵》查詢,強調所有檢控決定均基於證據,香港法院和法官享有獨立的司法權,案件的處理絕不會因涉案人員的職業、政治信仰或背景而有所不同。

對於英國和美國呼籲港府釋放黎智英,中共外交部發言人汪文斌周一回應說:「黎智英是反中亂港事件的主要策劃者和參與者,是反華勢力的代理人和馬前卒,是香港亂局的幕後推手,破壞香港繁榮穩定,損害香港市民福祉。香港特區執法部門秉公辦案,司法機關依法審理,合情合理合法。」

黎智英本周一(18日)展開第一天審訊,「蘋果案」再次成為國際焦點。(張仕仁攝)

逼供手法與對待維權人士雷同

前國際特赦組織中國研究員潘嘉偉接受本台查詢時指出,據《華爾街郵報》對李宇軒的描述,這種審問例如長期開燈、半夜叫醒被告審問等做法,類似「居住監視」,在大陸是十分普遍。

潘嘉偉說:「我們認識的維權人士、維權律師,有很多被拘禁期間都有同等對待的,它都是用這種精神虐待的方式。過往以來實在不敢說香港人(在大陸)沒有被這樣對待的,(記者)程翔都是一樣的,他被困的時候,我也聽他有講過有類似這樣被對待過。」

「刑訊逼供」在大陸均違法

反送中」運動中亦有被告在大陸審問,包括七一佔領立法會案其中被控暴動的被告林錦均。林稱事發後回大陸遭扣留兩個月,其間受到公安威逼下簽寫「悔過書」,及後被移交到香港後,港警就以該「悔過書」作為佔領立法會案中的口供藍本。

潘嘉偉特別關心,中港執法部門合作調查的情況下,執法人員只要稱「案件與大陸有關」,便可以將香港犯人送往大陸拷問,並將逼供下獲得的供詞,成為香港政治案的重要證據。他擔心這種「大陸逼供、香港審訊」的情況開始常態化。

潘嘉偉又強調,據香港《普通法》法理上被告可以對此上訴,但實際上按大陸法例,「逼供」下的證詞在中國也是不被承認。

潘嘉偉說:「法庭會不會採納相關在大陸取得的一些所謂的證據呢?真的要看到時開庭的時候,法官他是用甚麼準則去接受的?當然,如果就算以大陸自己法律的標準來說,這種叫Confession through torture就是『刑訊逼供』,其實在法律裏面,大陸裏面的刑訴法和刑事法也是不容許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7條,司法人員對疑犯、被告實行刑訊逼供,或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於2013年,中國政府為防冤案,最高法院發佈《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凍、餓、曬、烤、疲勞審訊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排除」。

記者:張仕仁

責任編輯: 李華  來源:RFA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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