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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最嚴重也最可笑的冒犯

夫妻間是否應該有個人私隱?我的看法是:應該有,——應該尊重對方的私隱權;不應該有,——不應該有太多事實上的私隱。

私隱是指一個人不願意向他人公開的隱秘經歷。所謂私隱權是指,只要這種經歷不包含損害他人的情節,任何與此經歷無關的人包括政府都無權過問,更無權強行公開。

尊重私隱權意味着把一個人當作獨立的人格予以尊重,在夫妻之間同樣應該有這樣一種文明意識和教養。當然,夫妻間的情況要微妙得多,因為夫妻間最敏感的私隱往往涉及一方與其他異性的關係,而這種關係是否構成對另一方的損害,從而賦予了另一方以過問的權利,不是很容易判斷的。

有一些情形可以明確地歸入應受尊重的私隱的範圍,例如婚前的性愛經歷和婚後的異性間友誼。這些情形對於現有的婚愛不發生直接的影響,因此原則上應當看做當事人的私事。並不是說你一定不能知道,但是如果你的愛人不管出於何種考慮不想告訴你,你就不應該強求知道。

比較難以確定的是,如果發生了可能直接損害現有婚愛的情形,例如一方有了外遇,另一方是否還應該把這當做私隱予以尊重呢?我對此原則上持否定的回答,除非雙方像薩特和波伏瓦那樣訂有性自由的協定,否則任何一方有權知道有關事實,以便做出自己的判斷和決定。不過也有例外,例如,一方的外遇是偶然的和短暫的,並且雙方都依然珍視和希望維護現有的婚愛,那麼,在這種情形下,另一方最好仍把對方的這一段經歷當做應予尊重的私隱,保持諒解的沉默。

嚴格意義上的私隱是指外部經歷,不過我們不妨理解得寬泛一些,把內心經歷也包括進去。我想藉此強調的是,一個人內心生活的隱秘性是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該受到尊重的,因為隱秘性是內心生活的真實性的保障,從而也是它的存在的保障,內心生活一旦不真實就不復是內心生活了。所以,托爾斯泰才會為了寫私人日記的權利而與他的夫人苦苦鬥爭。

有時候,一個人會有向人傾訴內心的願望,但這種願望的發生往往取決於特殊的情境和心境,尤其強求不得。夫妻間最嚴重也最可笑的侵犯莫過於以愛情的名義,強求對方向自己敞開心靈中的一切。

可以斷定,凡這樣做的人皆不知心靈為何物。真正稱得上精神伴侶的是那樣的夫妻,他們懂得個人心靈的自由空間的重要,因此譬如說,不會要求互相公開日記或其他的私人通信。不排除這樣的情況:自己的配偶向別人甚至向別的異性所傾訴的某種隱秘的內心經歷,竟然不曾向自己傾訴過。遺憾嗎?也許有一些,然而是可以理解的。

其實,在總體上毋須遺憾,因為對於靈魂的相知來說,最重要的是兩顆靈魂本身的豐富以及由此產生的互相吸引,而決非彼此的熟稔乃至明察秋毫。

我承認,夫妻間有太多的事實上的私隱決非好事,它證明了疏遠和隔膜。好在私隱有一個特別的性格:它願意向尊重它的人公開。所以,在充滿信任氛圍的好的婚姻中,正因為夫妻間最尊重對方的私隱權,事實上的私隱往往最少。

責任編輯: 楚天  來源:周國平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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