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 > 史海鈎沉 > 正文

名家專欄:美國國父與憲法(9):喬治‧華盛頓

壁畫:1793年9月18日,美國開國總統喬治‧華盛頓(George Washington)為國會大廈奠基。(Saul Loeb/AFP via Getty Images)

關於美國開國總統喬治‧華盛頓(George Washington)在憲法制定方面的貢獻,歷史學家福雷斯特‧麥克唐納(Forrest McDonald)曾在「美國國家人物傳記在線」網站(American National Biography Online)上精闢地指出:

「華盛頓在憲法制定的細節方面作用很小,然而他對制憲大會的成功召開非常重要。他和本傑明‧富蘭克林(Benjamin Franklin)一起出席會議,確保了大會的受人尊敬和公眾信任度……他坐在總統的位置上,確保了其他與會代表有禮貌和有節制的行為,因為其中有幾個人自視甚高,脾氣暴躁。

「也許最重要的是,華盛頓努力爭取得以使建立一個行政部門成為可能,因為如果沒有行政部門,任何國家政府都無法生存,儘管自1776年以來美國民眾普遍存在對行政權力的恐懼。最後,許多歷史學家認為,華盛頓在憲法上的簽名,使得足夠數量的州得以批准通過憲法。」

具體而言,我們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佐證麥克唐納的觀點:

首先,從1787年5月30日到6月19日,華盛頓並沒有主持大部分的大會議程。

在此期間,大會的大部分議程都是由全體委員會主持的。來自馬薩諸塞州的納撒尼爾‧戈勒姆(Nathaniel Gorham)擔任該委員會主席,他曾擔任邦聯議會主席。

其二,華盛頓在整個憲法批准公開辯論期間(1787年9月17日至1790年5月29日),通過大量公共通信進一步幫助推進憲法批准進程。

其三,華盛頓在擔任總統期間竭盡全力促進憲法在全國的順利實施。關於這些,本文將深入闡述。

個人生平

喬治‧華盛頓於1731年2月11日出生在弗吉尼亞州的威斯特摩蘭(Westmoreland)縣,這個日期是按照當時實行的羅馬儒略曆(Julian calendar)推算的。1752年,大英帝國及其治下的美國殖民地開始採用公曆系統,日曆提前了11天,一年亦從1月1日開始,而不是3月25日。因此,我們將華盛頓的生日定為1732年2月22日。

這位年輕的弗吉尼亞人成長為一個高大而帥氣的小伙子。他不僅身形強壯,而且舉止優雅,尤其擅長騎馬和跳舞。阿比蓋爾‧亞當斯(Abigail Adams)——嫁給了身材矮胖的約翰‧亞當斯——俏皮地(在給丈夫的書信中)證實,華盛頓可謂頗具外形優勢,魅力十足。

他接受了八年的學校教育,然而他並沒有表現出其他一些開國先賢般深厚的知識。他是一個純粹的行動派,熱愛戶外活動,喜歡馳騁在廣袤的西部地區。他曾做過測量師,曾(於英軍服役)擔任軍官,種植過煙草和小麥,還是一個成功的土地投機商等。

他的妻子和親戚給他帶來了可觀的財富,他亦通過自身努力不斷累積資產。在另一位開國元勛、來自賓夕法尼亞州的羅伯特‧莫里斯(Robert Morris)遭遇財務崩潰後,華盛頓可能是美國當時最富有的人了。

個人秉性

作為開國總統,華盛頓最具代表性的性格特徵,就是他具備強大的自制力。他年輕時脾氣暴躁,臉皮也薄,然而他費了很大力氣,經過自身努力,成功地遏制了這兩個性格弱點。

他在成長階段頻頻遭遇嚴重的挫折,從而培養了強大的自制力和堅強的決心。他在11歲時失去了父親。他患過一次天花,臉上留下了疤痕。他兩次參加殖民地立法機構的競選,兩次都失敗了,最後才在第三次競選中獲勝。在他的軍事生涯中,無論是在獨立戰爭之前還是在戰爭開始後的頭兩年,他都屢屢遭遇挫敗。當然,這些挫折中有許多是源於他自身的錯誤。

自我控制使華盛頓能夠達到當時18世紀許多人的理想狀態,具備自己預先選擇的「秉性」(character),即他的品牌或公眾形象。(在古希臘拉丁語裏,character通常是指「品牌」。)事實上,「秉性」的含義遠遠超過我們今天使用的「公眾形象」。人人都被外界期望實際塑造他或她的行為,以符合公眾形象。今天,私人企業比政治人物更注重培養品牌形象,通過切實的行動獲得公眾認可。在私人企業,市場不斷檢驗產品是否符合其形象。然而在現代政治生活中,政治人物和官僚機構所採用的形象與他們真正的行為方式之間存在着巨大的差異。主流媒體允許自己屬意的政客逃脫追責,這是當前主流媒體的核心缺陷之一。

華盛頓自己選擇的「秉性」是一個嚴格公正和誠實守信的人,他不願意一輩子放棄私人生活,所以在從事無私的公共服務完成公共使命後,毅然回歸私人生活。事實證明,他在許多方面實現了這個品牌,譬如在獨立戰爭後主動辭去軍事指揮權,以及在第二個總統任期結束後立刻退休。華盛頓主動放棄對個人權力的眷戀,深受美國人民推崇,將他與偉大的羅馬政治家盧修斯‧昆特修斯‧辛辛納圖斯(Lucius Quinctius Cincinnatus)相提並論。

總統任期內的憲法貢獻

華盛頓從1789年4月至1797年3月連續擔任了兩屆總統。大多數歷史學家認為他為總統職位奠定了堅實的基礎,這是一個恰如其分的評價。

還有一種評價卻不太準確,聲稱華盛頓將總統職位從一個據稱由開國先賢設想的權力嚴重受限的職位,轉變為一個更有勢力的職位。

然而,對於華盛頓而言,以這種方式獲取權力,完全違背了他的「秉性」。他的秉性要求他努力尊重其他開國先賢對憲法的理解,並避免任何自我膨脹的表現。

事實是,大多數憲法制定者所設想的總統職位正是華盛頓所理解的那種職位,而憲法則準確概括了這種設想。如果有人聲稱華盛頓擴大了總統的憲法權力,那是對開國先賢們的遠見和18世紀的法律現狀的褻瀆和無知。

作為開國總統,華盛頓必須解決幾個重要的憲法問題。其中有三個憲法事務有明確的法律答案,而在每一種情況下,華盛頓都做出了正確的答卷。以下是這三個問題:

第一,憲法賦予參議院對一些總統決定「諮詢和同意」(advise and consent)的權力(第二條第2款第2項)。在18世紀的政治術語中,「諮詢」(to advise)可能意味着(1)向某人提供建議,或(2)審議(即予以周密考慮)。憲法理解的意思是後者。因此,華盛頓在經歷了一些疑惑之後,決定在做出行政決定之前不正式諮詢參議院。

第二,憲法賦予總統一系列處理外交事務的權力。正如筆者在拙著《原始憲法:憲法的實際內容和含義》(The Original Constitution: What it Actually Said and Meant,2015)一書中闡述的那樣,這些權力被理解為包括某些「附帶的」權力。綜合來看,列出的權力和附帶的權力均指定總統為美國外交事務的領導者。華盛頓在這方面嚴格遵守了憲法的含義,他並沒有超越界限。

第三,華盛頓在與印第安人部落的交往中行使了廣泛的權力。聯邦權力的倡導者聲稱,華盛頓這樣做是基於對憲法的印第安人商業條款(第一條第8款第3項)的過於寬泛的解讀。然而事實上,華盛頓採取的大部分印第安人事務活動都是基於憲法的授權[詳見拙文《關於印第安人商業條款的原始理解和最新解讀》(The Original Understanding of the Indian Commerce Clause: An Update,2022)(pdf)]。

除此之外,開國總統還必須解決一些答案並不明朗的憲法問題。然而,他按照自己的憲法理解處理一些棘手的憲法問題,並不能成為指責他篡權的理由。

事實上,就像現代法律一樣,開國時期的法律亦包括一個被稱為「實際構建」(practical construction)或「清晰地陳述」(liquidation,來自拉丁語動詞liquer——闡明)的原則。根據該原則,當一份文件確實不明確時(而且只有在它不明確時),各方可以通過以後的行為來澄清(清晰地陳述)其含義。例如,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在《聯邦黨人》(Federalist)第37期中和亞歷山大‧漢密爾頓(Alexander Hamilton)在《聯邦黨人》第82期中均公開預測憲法會出現這種情況。

當華盛頓成為總統時,一個答案並不明朗的問題是「誰能解僱由總統任命並經參議院批准的聯邦官員?」也就是說,總統可以單方面解僱他們,還是必須經參議院同意?

華盛頓總統和國會都採納了總統可以單方面解僱他們的觀點。正如我在上述書中解釋的那樣,這是更好的憲法解釋。

更為棘手的憲法問題是:「憲法是否授予國會權力成立特許公司,特別是國家銀行?」當時,開國先賢們自己在這個問題上亦存在很大分歧。一個人是否認為成立國家銀行符合憲法,主要取決於他如何解釋歐洲金融慣例[詳見拙文《憲法必要和適當條款的機構法淵源》(The Agency Law Origins of the Necessary and Proper Clause,2004)(pdf)]。

1791年,總統和國會均得出結論,憲法確實賦予國會成立特許國家銀行的權力。麥迪遜最初反對這個結論,然而到了1814年,他亦承認通過「實際構建」已經「清晰地陳述」了這個問題。五年後,最高法院在其著名的(銀行出納員詹姆斯‧)麥卡洛克訴馬利蘭州案(McCulloch v.Maryland)的裁決中表示同意。

因此,華盛頓作為總統對憲法運作的意義遠遠大於作為制憲者的影響。

晚年生活

大約在1797年3月華盛頓離開總統職位時,他預言自己不會活得太久。當時他已經65歲了。從18世紀的預期壽命來看,他的預感是合理的。

在他剩下的兩年零九個月里,他默許了接任總統亞當斯的要求,即在與法國發生戰爭時他將出馬指揮軍隊……幸運的是,這場戰爭從未發生過。此外,他充分發揮了政治影響力,支持帕特里克‧亨利(Patrick Henry)和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成功獲得國會議員資格。

在晚年,他的大部分時間都在管理和建設弗農山莊(Mount Vernon),成為一個真正意義上的農夫。在一場冷雨中他因騎行太久,不幸感染了鏈球菌,於1799年12月14日去世,享年68歲。

縱觀一生,華盛頓越來越反對奴隸制。然而,在有生之年,他無力釋放他的奴隸們,也不願意出售奴隸讓他們經歷痛苦,因為這通常讓(聯姻的)奴隸團體和家庭分崩離散。

令人慶幸的是,華盛頓在遺囑中宣佈解放他所有的奴隸。此外,他留下來的豐厚遺產資助了年幼奴隸的成長和教育,以及年老奴隸的養老和生活。這些養老金一直持續到1833年最後一位奴隸去世。

本系列的前八篇文章,《美國國父與憲法(1):緒論》、《美國國父與憲法(2):約翰‧亞當斯》、《美國國父與憲法(3):詹姆斯‧麥迪遜》、《美國國父與憲法(4):約翰‧狄金森》、《美國國父與憲法(5):埃德蒙‧倫道夫》、《美國國父與憲法(6):詹姆斯‧威爾遜》、《美國國父與憲法(7):約翰‧拉特利奇》和《美國國父與憲法(8):亞歷山大‧漢密爾頓》等。

作者簡介:

羅伯特‧納特森(Robert G. Natelson)是位于丹佛的科羅拉多獨立研究所(Colorado’s Independence Institute)憲法法學高級研究員,曾任憲法學教授和憲法歷史學家。他著有《原始憲法:憲法的實際內容和含義》(The Original Constitution: What It Actually Said and Meant,第三版,2015年)一書。他還是總部位於首都華盛頓的美國傳統基金會(The Heritage Foundation)組織編寫的《美國憲法傳統指南》(Heritage Guide to the Constitution)的撰稿人之一。

原文:The Founders and the Constitution, Part9: George Washington刊登於英文《大紀元時報》。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並不一定反映《大紀元時報》立場。

責任編輯: 李冬琪  來源:大紀元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本文網址:https://hk.aboluowang.com/2023/0620/19167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