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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代法律,潘金蓮與西門慶會受什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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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是一種非常古老的性冒險了,它產生感官愉悅、精神刺激,但又挑戰禁忌,傷風敗俗。所以,幾乎所有的文明體都曾經立法將通姦入罪,即使在今天,仍然有不少文明國家或地區在法律上保留通姦罪,比如法國、韓國、美國的一部分州、中國台灣。

從先秦至民國時期,中華法系也是一直設立通姦罪。如果對中國歷史上通姦罪罰的演變趨勢做一種鳥瞰式的觀察,我們會發現它恰好呈現出一個「U」形軌跡:前期重罪化,中期輕罪化,後期又重罪化。

秦漢魏晉時期,法律對於通姦罪的處罰很嚴厲,比如據北魏的刑法,「男女不以禮交,皆死」,通姦是死罪;國家又允許親屬對通姦之人以私刑處死,《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夫為寄豭,殺之無罪。」所謂「寄豭」,指跑到別人家傳種的公豬。意思是說,如果丈夫像公豬一樣鑽進別人的被窩,那麼被人殺死了也是活該,殺人者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到了唐宋時期,通姦已經出現輕罪化的傾向,如《唐律》規定,「和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即通姦的男女雙方,各判一年半的有期徒刑;如果當事女性有丈夫,則加半年刑期。與韓國現行法律對通姦罪的處罰(判二年以下監禁)差不多。

但從元代起,通姦又開始變得非常危險,除了要受到國法的懲罰(婦女「去衣受杖」,即剝光衣服行杖刑。元明清三朝相沿)之外,法律還允許私刑,姦夫淫婦被捉姦在床,殺死無罪,如《清律》規定,「凡妻妾與人奸通而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只殺死姦夫者,姦婦依律斷罪,當官價賣,身價入官。」

總的來說,處於秦漢與元明清之中間的宋王朝,對通姦罪的處置是最合乎現代文明的。宋朝的立法繼承自《唐律》,規定「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為革五代刑罰嚴苛之弊,宋朝創設「折杖法」,即在執行刑罰的時候,將死刑之外的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成臀杖或脊杖:笞杖刑一律折換成臀杖,杖後釋放;徒刑折換成脊杖,杖後釋放;流刑折換成脊杖,杖後就地配役。如此,「流罪得免遠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減決數」。通姦罪的「徒一年半」,折杖後的刑罰是脊杖十五,脊背打十五板子後釋放。

根據這一立法,我們來看《水滸傳》中「西門慶與潘金蓮」的故事:如果武大郞將潘金蓮與西門慶捉姦在床,告到衙門,潘金蓮與西門慶會因為犯通姦罪而受到什麼處罰呢?騎木驢?沉塘?那是文人的扯蛋。西門慶與潘金蓮只會被判「徒二年」之刑,徒二年折脊杖十七,即打脊背各十七下就可釋放。

對通姦罪,宋政府又創造性地立法規定「奸從夫捕」。什麼意思?即妻子與別人通姦,要不要告官,以丈夫的意見為準。這一立法表面看起來似乎是在強調夫權,實際上則是對婚姻家庭與妻子權利的保護,使女性得以避免受外人誣告。我們換成現代的說法就比較容易弄明白了:宋朝法律認為通姦罪是屬於「親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如果丈夫可以容忍自己戴綠帽子,法庭就不必多管閒事了。按照「奸從夫捕」的立法,潘金蓮與西門慶通姦,被賣梨的小鄆哥發現,那么小鄆哥可不可以到衙門檢控?不能。小鄆哥去檢控了,衙門也不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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