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 存照 > 正文

中國普法:「高鐵掌摑事件」,這些疑問待釐清

作者:

近日,成都鐵路公安局針對一起案件的「互毆」認定引發網絡關注。

5月2日,一女子發佈視頻稱,當天其乘坐C6276次列車,途中因制止「熊孩子」撞椅背遭到對方家長掌摑,並進行反擊,最終,警方認定雙方構成「互毆」。

該女子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寫道「……發生爭吵,進而互相用手毆打對方」,並對其處以2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熊孩子」家長處以5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5月7日,該女子再次發文稱,目前她正提起行政複議,堅持不和解。

而該事件的核心爭議點,在於警方的「互毆」認定和行政處罰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高鐵上制止「熊孩子」女子遭家長掌摑後還擊

5月2日,一女子發佈視頻稱,當天其獨自乘坐高鐵,在其後排坐了5個人,其中兩個大人三個小孩。

列車行進過程中,孩子一直在玩遊戲,其間多次撞擊其所坐椅背。該女子稱,由於無法忍耐孩子多次撞擊其椅背的行為而回頭制止。而其制止孩子的行為引起孩子家長不滿,雙方因此起了爭執。爭執中,孩子家長扇了該女子一巴掌,該女子也進行了還擊。

據媒體報道,當日女子乘坐的是C6276次列車,列車始發站為峨眉山,終點站為廣元。

5月3日,孩子家長報警,上述涉事女子被傳喚。該女子認為孩子父母有錯在先,還先動口罵人並且動手打人,應是主要責任方,因此拒絕和解。

最終,警方認定雙方構成「互毆」,對上述被打後還手的女子處以2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孩子家長處以5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7日凌晨,當事女子再次在網上發視頻表示,已經在申請行政複議。

三個疑問需要釐清

該處罰結果公佈後,立刻引起熱議,輿論近乎「一邊倒」地支持該女子不要和解,要複議。

梳理中我們發現,此事還有一些疑問需要釐清,以讓公平正義能被大家看得見、聽得懂。

一、什麼是互毆?

實際上,該案之所以引起廣泛討論,關鍵還是在於警方給予該案性質的認定——互毆。

通常認為,「互毆」即相互鬥毆,是指參與者在鬥毆意圖、傷害故意的支配下積極實施的互相侵害的行為。有學者將互毆區分為真正的互毆和非真正的互毆,前者指雙方事先約定的相互攻擊行為,後者則非基於雙方事先約定,也是司法實踐中對其與正當防衛作出區分的難點所在。

另外,聯繫聚眾鬥毆罪的相關規定,有利於更好地理解「互毆」的概念。根據《辦理聚眾鬥毆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聚眾鬥毆罪是指拉幫結夥,人數一般達三人以上,有聚眾鬥毆故意的互相鬥毆的行為;通常表現為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其他不正當動機而成幫結夥地鬥毆,往往造成嚴重後果。具有「互毆」故意是構成聚眾鬥毆罪的基礎,嚴重互毆可能升級為聚眾鬥毆,構成犯罪。

二、如何區分正當防衛與「互毆」?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通常認為,構成正當防衛需滿足起因條件、時間條件、主觀條件、對象條件、限度條件等五個條件。我國民法典也明確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事實上,「互毆泛化」問題存在良久,儘管理論與實務界作出了諸多改變的努力,將案件認定為互毆而否定正當防衛仍是司法實踐的慣常做法。對此,今年3月,最高檢與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作出了進一步規定。

《意見》明確提出「準確區分正當防衛與互毆型故意傷害」,並指出,「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鬥,對於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衝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還擊一方造成對方傷害的,一般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綜合考察案發起因、對衝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兇器、是否採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是否糾集他人參與打鬥等客觀情節,準確判斷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

三、該事件能否認定為互毆?

具體到此次事件,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金澤剛認為:一方面,從互毆的認定角度而言,欠缺認定依據。

其一,案發起因乃「熊孩子」在高鐵上的吵鬧、踢椅背等不良行為,對於這種不滿8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孩子,其監護人應當擔負預防和制止不良行為、進行合理管教的監護責任。

其二,家長方對衝突升級具有過錯,從對孩子在公共場合的不良行為監管不力,到被指責後率先辱罵他人,再到直接動手打人,每一次的矛盾升級點都在於家長方。

其三,家長方作為有過錯一方「先動手」,且以多欺少,採用當眾掌摑的過激手段。

其四,女子言語冷靜,且待工作人員來了後便坐下,體現了其在努力避免衝突。

另一方面,從正當防衛的認定角度而言,答案則應是肯定的。

女子正是在「熊孩子」家長動手後且其後繼續舉起水瓶意圖攻擊時反擊,反擊行為具有避免自己受到進一步侵害的主客觀性,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女子的行為具有被動性和防衛性,不同於互毆行為的主動性與不法侵害性。

專家:「各打五十大板」合法不合理

事實上,像這種非惡性的,危害小的事件,警方一般會建議雙方進行和解,和解後不一定會進行行政處罰。但行政處罰一經下達,相關信息會在公安機關的系統內登記,而且這個違法記錄是伴隨終身的。

該案件中,孩子在公共場所吵鬧、撞擊前排乘客椅背的行為其實是孩子家長監管、教育不到位,可以被認為是有錯在先。在受擾乘客(也就是該事件涉事女子)提出不滿而制止時,孩子父母不但沒有正確引導、教育,反而出口辱罵、動手打人,如此行為也着實讓人難以認同。這也是輿論對該案件認定、處罰結果不滿的重要原因。

金澤剛認為,案件已經引起廣泛討論,有關機關更應嚴格依法界分、對相關行為作出準確認定以及公正處罰,「各打五十大板」與過於注重和解的辦案思維或許合法,但絕對不合理,不利於鼓勵人們勇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與建設法治社會的要求相悖。

金澤剛稱,寬容反擊者,是公平正義的應有之義。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明確,適度反擊不屬於互毆,不應給予反擊者處罰。該事件的處置結果或成為懲治「高鐵鬧」「機鬧」事件的風向標,賦予更多人站出來制止不良行為、不法侵害的勇氣,以及維護自己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決心。

總之,「女子遭掌摑還手」被認定為互毆,如何讓公眾信服,也許還要釐清一些疑問才行。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中國普法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本文網址:https://hk.aboluowang.com/2023/0514/19017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