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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修訂國安法將較香港嚴苛 公投擬納分裂罪 規管「政治組織」擴至所有組織

澳門特首賀一誠出席諮詢專場,被指只有支持聲音©澳門政府圖片(麥燕庭提供)

澳門的《維護國家安全法》訂定近14年來未經使用,但當局以香港2019年社會運動期間有「黑暴」消息湧入為由,決定修改,期望與《港區國安法》看齊,但其建議較香港的更為嚴苛,包括公投將被視為分裂國家、把未有條件進行刑事調查但「有跡象參與國安犯罪的人」限制出境五天。當局稱,修法建議獲得社會普遍支持。

不過,時事評論員劉銳紹向本台指出,高支持率是澳門人傾向政治認同的結果,因為澳門人普遍不會質疑政府及其政策,在這背景下仍進行公開諮詢,只是政治宣傳,形象工程而已,事實是大家都不關心。他又說,港人自國安法後雖已有噤聲情況出現,但上述的「高支持率」暫時不會在香港發生。他預言,若中國情勢不變,香港經三代人才可能變成澳門人般政治認同政府。

相對於被指為「白區」的香港,同屬中國特區的澳門早被視為「赤區」,但仍不能逃過被收緊控制的命運。當地政府於8月下旬展開為期四十五天的諮詢,並於本月7日發表總結報告,稱近六千份意見書中包含11萬條意見,平均93.37%同意政府提出的修例方案;反對修訂的意見只佔0.40%,其餘為其他和無效意見。

現行澳門國安法中的分裂國家罪,限定為「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而《港區國安法》的分裂罪則毋須證明有暴力行為,被指背離國際社會接受、有關平衡國家安全、言論自由和獲取信息自由的《約翰內斯堡原則》,然而,澳門的總結報告指出,雖有個別人士以修訂容易受主觀因素影響而容易入罪,但當局響應稱,有關罪行已呈非暴力化趨勢,須加懲治,還舉例指,「利用法定程序發動違憲「公投」、僭越憲法所賦予的權力進行分裂活動」,這些表述都是香港國安法沒有訂明的。

另外,澳門又建議把竊取國家機密罪修訂為「侵犯國家秘密」罪,只要國家秘密被非法公開或被不獲許可的人接觸,即屬違法,毋須像現時般只針對利用職務或勞務身份披露信息;至於何謂「國家秘密」,報告建議不作定義,稱這是保密法律制度的規範內容。

反對最多:規管範圍由政治組織擴大至所有組織

其次,諮詢文本又建議,新增訂「教唆或支持叛亂」罪,使之獨立成罪,以加強維護國安的刑事政策。

再者,為加強調查搜證能力,文件建議法官可對危害國安的「涉嫌人」而非「嫌犯」採取「臨時限制離境」,確保「涉嫌人」在較短期間內配合執法部門調查搜證。報告承認,個別在諮詢期內獲得的意見認為,措施侵犯人身自由。報告指出,政府代表在響應時,曾提出初步擬定最長期限為五日,但有意見指,外地的同類限制措施多以月甚至年計算,質疑澳門的限制離境日數是否足夠。

在眾多建議中,反對比率最高的,是把現行國安法中第六和第七兩條條款中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大幅擴闊為「組織或團體」,有1.19%份意見反對。個別反對意見認為,有關調整違反《澳門基本法》第23條規定,也影響正常的對外交流。根據法例,上述兩條條款分別限制「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澳門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其實是基本法第23條的本地立法,當中就「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以及「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規定,2009年初生效,至今未曾使用。及至香港國安法實施初期,澳門政府仍認為毋須跟隨,但突然於今年表示考慮修例訂,澳門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在不同的諮詢場合均強調,「黑暴」透過澳門網絡平台宣揚活動,情況非常危險,證明境外勢力對澳門和國家安全構成危害,顯得修例更為必要,且需與《港區國安法》看齊。

責任編輯: 楚天  來源:RFI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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