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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考證:徐州2月7日8孩母事件調查報告完全不能成立

昨晚10點58分,徐州「市委市政府聯合調查組」發佈了關於豐縣「鐵鏈女」的第三份報告。今早在微博上看到了諸多對此報告的質疑和憤怒情緒。看完報告後,我非常能夠理解這些質疑和憤怒。作為一名動輒在幾十本、幾百本卷宗里質證論證的刑辯律師,我認為我有必要從法律、從證據學的角度,來客觀分析一下這份報告的問題所在。

該報告除去結尾的套話,正文共五段,分別闡述了:(1)紀檢監察機關正在對此事中涉嫌失管失察失職瀆職等問題的有關人員進行調查。(2)該女子身份問題;(3)該女子健康問題,包括精神狀況及牙齒脫落情況;(4)八個孩子與董某民及該女子均存在親子關係,否認了傳聞的「被他人強姦過」;(5)正在調查董某民是否涉嫌違法犯罪。

現以問題輕重,變更前述順序,分別論述如下。

一、董某民涉嫌強姦罪、虐待罪,有明確犯罪事實,公安應當立即立案偵查,徐州卻仍在對其「是否涉嫌構成犯罪」進行調查,拖延(不予)立案,欺罔世人。

其一,徐州報告中,認為「楊某俠」結婚前即有精神病。注意,是「結婚前」。徐州報告也只能這樣寫。否則「鐵鏈鎖人」就失去了最基本的正當性。有良知的人推測,該女子的「不堪拐賣受辱而奮力逃離」,才是「鐵鏈鎖人」的真正原因,但是,為了弱化這一點,徐州歷次報告均認為「楊某俠」結婚時即有精神病,所以才被鎖。那麼好,且假定這一認定屬實。

其二,如「楊某俠」婚前即有精神病,則董某民構成強姦罪是確定無疑的。此為常識,無需論證。「發現犯罪事實」,就應當立案偵查,這是刑訴法基本原則。什麼叫「公安機關已對董某民是否涉嫌違法犯罪開展調查」?還需要調查嗎?你們春節都沒休息,還諮詢了法律專家,一副鞠躬盡瘁的樣子,連這個法律常識不懂?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發現有犯罪事實」,即是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難道這還不是犯罪事實嗎?!還在調查?!還調查什麼?馬上就應當對董某民立案、刑事拘留!

其三,董某民構成虐待罪。無論該婚姻是否有效,「楊某俠」作為孩子的母親、作為與董某民生活在一起的名義上的妻子,董某民自己穿着羽絨服,卻令「楊某俠」冬日隻身穿破舊毛衣,且不提供取暖設備,對其所謂的「精神疾病」和「重症牙周病」不予治療,構成虐待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我之前已撰文批判過「虐待罪」之「告訴才處理」這一嚴重違背人性、違背常識的錯誤限定條件。但本案中,「告訴才處理」不是障礙,因可適用第三款「受到強制無法告訴的除外」,——被鐵鏈鎖身,怎麼去告訴?因此,此為公訴案件,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綜合本節,有證據證明「董某民構成至少兩個犯罪」,應當立即立案偵查。還在調查什麼呢?!

二、徐州的報告自相矛盾。其對婚姻登記上「雲南省福貢縣亞谷村』的採信,違背了基本常識。相反,通過該信息可知:或者有人販子參與其中,或者「小花梅」不存在精神病,或者「小花梅」這一身份認定嚴重存疑。事實上,該地址信息根本不可信!徐州方面調查能力不足,以該信息作為調查方向,嚴重錯誤。

「調查組通過查閱董某民、楊某俠婚姻登記申請資料,發現其中含有『雲南省福貢縣亞谷村』字樣,」——那麼,這一身份信息的原始來源是哪裏?我認為,這一信息根本不可信。

如該信息屬實,說明有三種可能:其一,有人販子參與其中,人販子知道其來歷;其二,楊某俠有身份證在身。既然有身份證,為什麼董某民給她取名「楊某俠」?為何多年來不去聯繫其家人?其三,「楊某俠」根本沒有精神病,在最初說出了自己的真實信息,哀求董某民的父親送其回家,相反,董某民的父親卻將其送上了董某民的床。但是,鑑於人販子不可能披露被拐賣者的真實家鄉信息、董某民既然都為其取名「楊某俠」,更不可能披露其真實家鄉信息,故:結婚登記證書上根本不可能出現其真實的家鄉住址!該地址或是人販子編造的一個假地址,或是董某民隨便從地圖上抄來的。而徐州方面卻不動腦筋,不予查明該「地址信息」的原始來源,不分析其真偽,就輕信該地址,不去調查網上傳聞甚廣的「李瑩」母親和父親的朋友,跑到山村做出了根本不能服眾的調查!甚荒唐!

如果徐州方面想澄清事實,請披露:董某民是如何知道該「雲南省福貢縣亞谷村」地址的?楊某俠不是精神病流浪女嗎?難道是楊某俠自願用假名、真戶籍地址,自願與董某民結婚?

徐州第一份發佈中稱,董某民父親收留的是「流浪女」,那就說明其身上沒有身份證件。如身上有身份證件,就應當交由警察(當然,身上沒有身份證件,也應當交由警察),怎麼就是「流浪女」?身上有身份證,你就可以隨便「收留」?說明徐州第一份報告措辭荒唐,偏聽偏信,缺少基本的調查能力。

三、「桑某某」的陳述嚴重違背常識,不應採信。該陳述既達不到「高度蓋然性」的民事訴訟證明標準,更達不到「排除合理懷疑」的刑事訴訟證明標準,徐州卻在沒有全面調查「小花梅」家人的情況下予以採信!其調查水平不足以服人,更涉嫌包庇「涉嫌拐賣婦女罪」的桑某。

其一,桑某某的單方陳述,嚴重違反常識,相反,根據該漏洞百出的解釋,應對其立案偵查。

「兩人從雲南省昆明市乘火車到達江蘇省東海縣後小花梅走失,當時未報警,也未告知小花梅家人」?——既然是受小花梅母親所託,怎麼可能後續不告知其家人小花梅的狀況?既是同村的,為什麼不報警?如果「未告知小花梅家人」,她該怎麼向小花梅家人解釋呢?桑某看來是有習慣「回娘家」的,她日後從來沒有回過娘家嗎?如果她因此「不敢回娘家」,那又為什麼不報警?——她不敢報警只有一個原因「小花梅是她拐來的,或她曾經是人販子或者涉嫌其他犯罪」,無論是哪一條原因,就憑這一嚴重違反常識的陳述,就可以對桑某立案偵查。

其二,還有諸多其他問題,徐州方面沒有查清楚。

從桑某方面:桑某與小花梅家是什麼關係?桑某為何同意帶小花梅跨越五千里去治病?桑某是否存在「誘拐」的動機?桑某如果之前還沒有為小花梅物色好對象,為什麼要帶她走?如果已經物色好了對象,小花梅又怎會走失?徐州方面說桑某和小花梅二人「從昆明到東海縣」,但是從亞古村到福貢縣有三十公里、從福貢縣到昆明市「駕車」需要10小時31分、從昆明市到東海縣有2400公里公路路程,我今天查詢,坐K火車仍需要1天18小時!何況20多年前!如果小花梅有精神病,桑某一個人是如何看管小花梅奔波幾千里的?如果有多人,又怎可能丟失且不報警?

從小花梅家人方面:「小花梅」儘管父母去世,但其他親人,是如何解釋「小花梅」的失蹤的?一個人不見了,不去問桑某家人嗎?有網友認為是「家裏甩包袱」——我不這樣認為。因為該女子生活能自理,長相俊美,而從近日錄像能看出其眼神依然靈動,有起碼的警覺心,能跟外人互動,甚至能用語言斥責「一家人都是強姦犯、這個世界不要俺了」這樣的措辭,可見其精神狀態是可以的,怎麼就會導致「家裏甩包袱」?另外,有沒有通過小花梅兄弟姐妹的DNA,來確認是否是「小花梅」?其父母又是哪一年去世的?父母難道不牽掛嗎?

百度百科「怒江州福貢縣子里甲鄉亞古村」顯示,2017年,「現有農戶469戶,有鄉村人口2020人」,不算是多大的村子,很難調查嗎?

調查結論有沒有可能張冠李戴、移花接木?!

四、董某民及其父親確定構成拐賣婦女罪、強姦罪,數罪併罰,應當立案偵查。

徐州第一次的發佈涉嫌混淆法律。該文強調,董某民父親是「收留」,意思是指,沒花錢,不存在「買賣」,所以就不是犯罪。——真是豈有此理!——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中「拐賣二字」,既包括「買賣」,也包括「拐」,——將有精神疾病的人直接帶回家交給兒子發生性關係,強令結婚,不是「拐」?!不是強姦?!如果人家還有身份證,就更是罪不可恕!——徐州想用「收留」二字,混淆是非瞞天過海?

此處,強姦罪和拐賣婦女罪必須數罪併罰。強姦罪的話,強姦後是允許女性離開的;此處強令女性跟其子結婚,其子明知其系精神病人,父子均構成強姦罪和拐賣婦女罪,數罪併罰。

五、徐州的第一次發佈稱,因楊某俠身體原因,無法為其做節育手術。難道就不能為董某民做節育手術嗎?!據我所知,計劃生育中,很多男性幹部都是帶頭做節育手術的啊!多年來計生部門幹什麼去了?看着一個精神病女性不斷違背自己的意志,被強姦生育?!

另,網傳的「舌尖被剪掉」,是否屬實?

六、發佈稱「楊的精神狀況趨於穩定」,具體是什麼意思?之前有過不穩定嗎?能不能正常交流?

網傳醫院允許「董某民」和其子探望,是否屬實?怎麼可以允許強姦他、虐待她的人前往探視?她的兒子也已經喪失最起碼的良知,攻擊幫他母親維權的人,還讓他去探望?

另,關於其「牙周炎導致牙齒脫落」問題,系專業問題,即便有嚴重牙周疾病,不到四十歲就牙齒大量脫落?請專業口腔醫生挺身而出予以解讀。

七、整個徐州的發佈,通篇沒有提到將對楊某俠如何妥善照顧。

八、整個徐州的發佈,通篇沒有反思、完全沒有意識到問題所在及問題的嚴重性,輕描淡寫將此界定為「事件」,認為問題在於「幫扶」,這是一個孤立的事件嗎?問題僅僅是出在「幫扶」上嗎?

賈平凹作家以深厚的悲憫情懷為類似村子辯護,稱「如果這個村子永遠不買媳婦,這個村子就消亡了」!——我特意查看了他的採訪原文,賈平凹也說他也認為「拐賣女性在法律上是不對的」,但是,將「村子消亡」的價值凌駕於女性的自由價值之上,這真是偉大的理論!真是中國的鄉土作家!說句刻薄的話,如果拐賣的是他女兒呢?——他的女兒是女兒,別人的女兒就不是女兒?!這是什麼土壤!北上廣有大量單身優秀女青年,因為工作繁忙或所謂「眼光高」等原因,未能覓得良君,只能單身終老,難道女青年們可以去誘拐一個才貌雙全、事業有成的男性,用鎖鏈鎖在家裏以傳宗接代嗎?!這些可大都是優秀女青年!倒也真是養得起一個男的!而且肯定能提供比一碗稀飯一件破毛衣更好的條件!只是會在其脖子上栓一條鐵鏈!可以嗎?!如果不這樣,這些單身優秀女性的基因怎麼傳承呢?!

反觀徐州市的發佈,沒有反思、沒有認知到問題所在,壓根不知道長久存在的「誘拐女性」這一毒瘤使有良知的人心懷多大的悲憤!

中國已經日益強大,不論是國家還是國民,都應該有足夠的自信來面對這些膿瘡了!刮骨療毒當然有疼痛:子女問題、鄉村治理問題、鄉村低收入男性無法娶妻的問題、警力問題、修訂法律的問題,但是這些膿瘡不破,怎麼去告訴下一代,我們這代人為了一個更好的世界在努力?!

事實上,隨着整個社會的發展,我以有限的觀察,認為「拐賣女性兒童」的情況在減少(但我沒有一手信息,我不確定),為什麼不在這個時點,在國家日益繁榮昌盛的背景下,從源頭、從根本上,藉此契機,深入地去看這膿瘡、切破這個膿瘡,反倒要遮遮掩掩?!他們是不擔心他們的女兒被拐走是吧?!他們有更好的條件,車接車送,對吧?「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吃公務員這碗飯,能不能有點悲憫之心?

有網友稱「氣得直哭」,可是,徐州方面的市委市政府聯合調查組,看來根本沒有人生氣!整個發佈,四平八穩,避重就輕,毫無情緒,就算政府公文不宜有情緒,但基本的人文關懷都沒有!基本的常識都沒有!嗚呼,謹以此文,為楊某俠一呼!為所有曾遭該類不幸的女性同胞們一呼!

責任編輯: 劉詩雨  來源:郝亞超律師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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