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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尖沙咀示威 9人暴動罪成3月宣判

9名參加尖沙咀示威者暴動罪名成立。

香港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22日裁定,2019年參與尖沙咀示威10被告當中,9人罪名成立,被告還押至3月5日等候宣判。

2019年8月11日示威者包圍尖沙咀警署,共有39人被控暴動、持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分拆成3案審訊,其中一案22日上午在區域法院裁決。

5男5女共10名被告年齡從17歲到41歲,被控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指稱,當日傍晚6時過後有約2000名示威者在尖沙咀一帶集結,大多穿黑衣、戴頭盔及有保護裝備,並佔據行車線及築起路障。警方曾舉黑旗警告,但示威者未有離開,並繼續以雜物阻礙警署出入口,及向警署擲物,警方曾施用催淚煙及舉橙旗警告,示威者仍然沒有理會。

晚上7時過後,示威者用彈弓把物品射向警署,警方則向示威者射布袋彈還擊,之後有人向警署行車入口投擲汽油彈,並擊中一名男警,造成雙腿2級燒傷。警方於是採取行動驅散示威者,並在現場拘捕10名被告。

9被告遭認定參與暴動與親友激動痛哭

對於辯方律師指,被告在警方警告後沒有時間離開暴動現場而被捕,法官游德康認為,當晚6時許已經開始有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警方在約1小時後向集結人士推進,認為在場的人若不想被認為是暴動參與者,必定知道應該儘快離開現場,沒有機會離開的說法不能成立。

游德康指,加上9名被告當時身上衣物及裝備,以及被警員截停的時間及位置,唯一合理推論是他們身處暴動現場意圖參與暴動。

10名被告依序為女學生劉維穎(19歲)、冷氣技工郭嘉輝(22歲)、學生張文俊(17歲)、女學生梁卓華(20歲)、送貨工黃奕瑋(20歲)、梁俊偉(26歲)、吳紹勤(28歲)、韋婷婷(26歲)、卓麗馨(24歲)及潘慧雯(41歲)。

當中26歲男被告梁俊偉脫罪,是由於法官採信被告說詞,認定只是路過,而且被警方截停時高舉雙手,以及被捕地點和舉動判斷並非參與示威。

休庭半小時期間,9名罪成被告家人均衝到犯人欄前跟被告道別,被告和親友均激動痛哭。

責任編輯: 夏雨荷  來源:自由亞洲電台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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