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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份涉家暴判決書分析:「看不見、聽不到」的家庭暴力

199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指定11月25日為國際消除對婦女的暴力日。在這一天,世界各地包括中國,會開展多樣的活動作為反抗婦女暴力的紀念。

2021年聯合國確定的「消除對婦女的暴力16日行動」的主題是——「點亮橙色:即刻停止針對婦女的暴力!」

家庭暴力是針對婦女的暴力行為中最常見、最普遍的一種,業已納入國家專門立法規制範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超過五年半,期間既取得了一些突出的成就,也存在着一些有待繼續改進和提高的地方。有鑑於此,北京市千千律師事務所研究團隊歷經數月的努力,對司法實踐中公開的上千份涉家暴離婚裁判文書進行系統的梳理分析,發佈研究報告——《「看不見、聽不到」的家庭暴力——2017-2020千份涉家庭暴力離婚判決書分析》

因家庭暴力而提起離婚訴訟,是很多受害人為結束暴力關係而不得已的一個選擇,相關法律為家暴受害者走上法庭提供了日益完備的保障。但在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和諮詢服務的過程中,我們發現,這些勇敢走上法庭的當事人往往無法獲得應有的支持。

有時候她/他們無法提供「有效」的證據使家庭暴力被「看見」,有時候法庭對她/他們的家庭暴力相關訴求「聽不到」,最終等來的仍然是難以結束的暴力婚姻。

這樣的現象只是個例,還是普遍?如何在司法實踐中更好地改善受家庭暴力者的處境?

歡迎在文尾下載和閱讀報告原文!

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明確定義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為司法實踐適用家庭暴力概念、維護受害者合法權益創造了法律基礎。

本報告隨機抽取了2017年至2020年涉家庭暴力的離婚訴訟判決書共1073份,對案件基本情況、當事人基本信息、家暴認定情況和判決結果進行了統計和分析,以了解《反家暴法》施行第一年至第四年間在涉家暴離婚訴訟中的落實情況。

通過對判決書進行逐份檢閱和統計分析,主要試圖回答以下問題:

1.當原告因**家庭暴力提起離婚訴訟時,提供的證據情況如何?**

2.法庭對家庭暴力認定結果如何?

3.原告的離婚訴求得到法院支持情況如何?

我們得到以下主要發現:

女性仍然是主要受暴群體,至少76.33%的原告是在遭遇家暴至少兩次之後才起訴離婚。

1、在涉家暴的離婚案件中女性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暴群體,在樣本中佔比94.8%。

2、毆打是最普遍的家庭暴力形式。全部1073份判決書樣本中,毆打是最普遍的暴力形式,95.71%(1027人)的原告主張被告曾對其實施過毆打(或稱家暴),其次是辱罵、恐嚇威脅。

3、多數原告遭遇過不止一種形式的家庭暴力。遭遇兩種及兩種以上暴力形式的原告佔全部總數41.19%,同時至少有76.33%的原告是在遭遇家暴至少兩次之後才走上法庭起訴離婚。

「看不見」的家庭暴力——原告(受害人)舉證情況非常不樂觀,證據有效性不足。

案例:證據有效性不足

原告提交了

證據一:……

證據二:原告及父母、祖父被毆打圖片,擬證實被告多次實施家暴。

證據三:派出所接處警登記表,擬證實被告實施家暴,派出所制止也無效。

……

法院對證據認定如下:……對於原告提交的證據二,只有照片沒有其他證據佐證,不能證明其系被告打傷;對於原告提交的證據三,只有報警登記材料,沒有詢問記錄,不能證實被告有家庭暴力行為;……

——(2019)鄂****號

只有29.8%的原告提交了家庭暴力相關證據,其中超過半數提交了僅一份孤證。從證據類型看,佔比例最大的為家庭暴力相關照片,內容包括傷情照片、家暴現場等,佔比33.44%;其次是由公安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據,如出警記錄、調解書等,佔比32.81%;第三項為醫院出具的相關證據,如門診報告單、診斷結果等,佔比28.44%;但照片、出警記錄和醫院證明往往有效性不足,如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往往因為公安機關的記敘不清或僅記錄以「家庭糾紛」而無法對家庭暴力予以認定

「聽不到」的家庭暴力——家暴認定率極低,80%的案件家庭暴力沒有得到正式的回應或定性為「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

案例:未認定家庭暴力

(1)被告在爭執中一時衝動直接或間接造成原告左顴部軟組織挫傷的行為確屬違法,公安機關已經對其進行告誡。但原告堅持認為被告的行為構成家庭暴力,亦缺乏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2017)滬****號

(2)原告胡某提供的5月30日新村派出所110出警記錄、詢問筆錄、**鎮市第二人民醫院門診病歷記錄、CT報告單相互佐證,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定,此次糾紛發生在訴訟期間,且雙方發爭吵和推搡系探望婚生子鄒某2問題引起,故上述證據不能證明被告鄒某1存在家暴行為。

——(2018)贛0****7號

(3)本案中,依照本院調取***旗公安局**派出所行政處罰決定書1份、詢問筆錄6份的內容,被告趙某因家庭瑣事,與原告長期積怨,多次辱罵原告,在酒後持刀恐嚇、威脅原告,導致原告精神受到極大的侵害……(最終法庭並未對家庭暴力進行回應)。

——(2020)內0**

法庭對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存在不同理解,導致很多符合《反家暴法》對家庭暴力定義的案件無法被認定。在全部1073個案件中,被法院認定構成家庭暴力的僅有6%;有14%的案件法院判定為「家庭暴力證據不足」;有3%的案件從判決書的描述中可以看出,法庭將原告所提及的家庭暴力認定為互毆;6%的案件法庭承認了被告對原告進行了毆打,但仍然沒有認定家暴。尤其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在71%的案件里法官對是否構成家庭暴力情況並沒有做任何回應,或只是提到雙方曾「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對於原告來說,法庭對其所提出的家庭暴力做出這樣的反饋,相當於變相地駁回或否認了家庭暴力。

「離不掉」的婚姻——離婚得到支持的佔比30%,即使在法院認定家暴行為的案件中,仍有24%不准予離婚。

案例:認定毆打/家暴,不予離婚

(1)「在婚續期間,雙方因瑣事有爭吵現象,被告有毆打原告的行為。2014年和2016年原告曾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均調解和好,現原告以被告有家庭暴力為由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審理中被告不同意離婚,雙方分居時間不足一年時間……駁回原告請求。」

——(2017)甘04**號

(2)另查,本案原定於2018年3月7日下午開庭,雙方在我院訴訟服務中心等候開庭時,孫某出於私憤對劉某實施了毆打,我院法警對孫某的違法行為及時進行制止並發現、收繳其隨身攜帶的一把尖刀。後**縣公安局出警並對孫某的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本院認為,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並生育了一個孩子,應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但是被告仍然表達出願意與原告共同生活的願望,考慮本案的實際情況,原告也未能舉示充分證據證明雙方感情達到確已破裂的程度,雙方尚有和好的可能,應不准予離婚。

——(2017)滬0*****號

在這1073個離婚訴訟中,離婚請求得到支持的佔比30.20%(324人)。即使在法院認定被告存在家暴行為的66起案件中,離婚支持率也只達到75.76%,並不能完全准予離婚。在因證據不足未認定家暴的案件中,僅有10%准予離婚;如果被法庭認定了互毆或被告毆打行為,那麼離婚的支持率也可以上升至超過40%,部分是因為互毆及毆打可以某種程度反映了原被告雙方的感情破裂。但若法庭認為原告所提出的家暴僅僅是「雙方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則支持離婚的比例僅有26.5%。在抽樣中仍然出現多起認定了家庭暴力或毆打卻不予離婚的案件,使原告處境更加艱難。

基於以上研究發現,我們認為,在持續推進《反家暴法》宣傳普及,提高受害人證據意識、法律意識、維權應對技能的同時,從強化司法有效防治家庭暴力的角度考慮,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儘快出台關於人民法院適用《反家庭暴力法》的相關司法解釋,明確如下關鍵問題(包括但不限於):

1.加強證據的固定

加強公安機關在接到家庭暴力報案時執法的合規性,制度保證家庭暴力告誡書的出具,協助符合條件的報案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落實《反家暴法》中對被家暴者的保護制度和證據制度,協助報案人留下清晰、完整地證明材料,加強證據固定,為被家暴者通過司法脫離暴力處境提供支持。

2.完善家庭暴力司法定義

明確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區分「家庭暴力」與「家庭糾紛」「家庭矛盾」「互毆」,明確家庭暴力的主體、實施形式以及頻次等;考慮與國際前言研究實踐接軌,將性暴力、經濟控制納入規制範疇,完善家庭暴力含義。

3.降低對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明確家庭暴力的證據及舉證責任分配規則

改變當前「誰主張誰舉證」的涉家暴案件舉證規則,採用「過錯推定」原則,在原被告之間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4.加強法官的自主性

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可以向公安機關或婦女聯合會等社會組織調取資料或要求出具證明文件。在被害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充分舉證認證家庭暴力事實的情況下,可向法院書面申請,請求其代為調查收集證據;在家庭暴力事實存疑時,法院也可以自主收集證據,查明事實。

5將《反家暴法》明確納入法官業務培訓範疇

不斷提高法官對家暴本質和危害的認識,增強法官審理涉家暴案件的實操處理技能。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北京市千千律師事務所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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