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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級法院炮製秘密文件 誣判法輪功學員

2021年7月26日,長春八位法輪功學員被長春市德惠法院非法判刑。(明慧網)

長春市德惠法院法官依據吉林省高級法院出台的違法文件,於今年7月26日冤判長春市農安縣趙秀蘭、高曉歧等八名法輪功學員。

明慧網報導,當事人家屬確證,這份違法文件,即吉高法[2020]226號文件(以下簡稱秘密文件),全稱是《關於進一步加強X教犯罪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吉林省高級法院至今不敢公開這份文件。

2021年4月21日,當事人家屬在德惠法院被有關負責人接待時,看到關於該秘密文件的說明:「依據吉高法[2020]226號文件:關於進一步加強X教犯罪案件審判的通知,嚴格依據此文件律師代理X教案件得進行資格審查,原則上不允許代理涉X教類案件。」

當事人家屬確信,正因為有此秘密文件,一審法官無理拒絕了家屬給當事人做辯護的申請,要求家屬開「不信仰法輪功證明」。

同時,家屬遞交委託律師辯護的手續,被法官無理拒絕了十次左右後,法官仍反覆要求律師出具各種違法的證明。

2021年4月9日上午,長春市德惠法院法官王榮富非法庭審八名法輪功學員,不允許律師、親屬上庭辯護,不允許家屬旁聽。7月26日,八人被非法判決二至九年不等。

八人均在2020年7月15日被綁架。當日,在長春市政法委和農安縣政法委共同策劃下,長春市農安縣非法抓捕了二十多名法輪功學員。

明慧網報導,針對法輪功學員出台的秘密文件不僅存在,而且是一份極其邪惡的文件。它違反了《憲法》、《刑事訴訟法》、《律師法》、《法官法》等眾多的法律及司法解釋。

秘密文件的違法性簡述如下:

第一,違反《憲法》和《刑事訴訟法》

《憲法》第12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此外,《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兩人為辯護人。

在非法審理八名法輪功學員的程序中,法官王榮富百般阻撓、刁難辯護律師及家屬辯護人出庭辯護。他稱這是按上級法院的要求(指秘密文件)所為。

第二,違反《律師法》和《法官法》

《律師法》第3條第4款規定:「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

《法官法》第3條規定:「法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法官法》第10條第1項要求法官「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第3項要求法官「依法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然而,一審法官卻根據上述的違法文件,剝奪了當事人、家屬及律師的訴訟權利。

第三,違反《高法解釋》、《高檢規則》和《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

《高法解釋》(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0條強調:「法院審判案件,應當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利。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辯護人辯護。」

《高檢規則》(《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8條規定:「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應當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行使辯護權利。」

此外,最高法、最高檢等五部門聯合制定的《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為了保障律師的各項訴訟權利做了更為細緻全面的規定。

吉林省高級法院制定違憲違法的內部文件,在吉林省各法院及法官中推行。

第四,秘密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具有公開性,任何沒有公開的文件,都不能成為法官審判案件的法律依據。

2021年6月11日,當事人家屬向吉林省高級法院院長徐家新及信訪處於飆等郵寄了《廢除非法文件申請書》,申請依法公開秘密文件。至今吉林省高院院長及有關負責人置之不理。

明慧網指出:這個違法的秘密文件在唆使法官犯罪,並將吉林省打造成與全國司法系統都不同的獨立的「司法王國」及違憲違法的「法外荒蠻之地」,這是中共的邪惡之處。

明慧網原文:吉林省高級法院炮製秘密文件誣判法輪功學員

責任編輯: 李韻  來源:大紀元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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