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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懷宏: 沉船實驗:道德要的是「底線」,而不是「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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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次,在一所大學的倫理學課堂上,講課的老師,引用了這個例證,來試圖讓同學們在選擇各種逃生方案中發現自己實際所持的道德準則,並試着通過對這些準則的分析,說明道德評價和選擇的不同根據。

這一例證如下:

有一艘航船在海上遇險,很快就要沉沒,船上載有12人,但只有一艘至多能乘6人的救生艇。這12人是:72歲的醫生、患絕症的小女孩、船長、妓女、精通航海的勞改犯、弱智的男孩、青年模範工人、天主教神父、貪污的國家幹部、企業經理、新近暴發的個體戶、你自己。

現在請你選擇能上艇逃生的6人,並說明你的選擇標準是什麼。

老師首先向大家說明,在選擇的環境和對象方面,我們只能在這些給定的條件下選擇:

我們不可能改變這種處境,不可能設想比如說是否船還有救,或救生艇上擠擠是否再能多載幾人,並且你做出的這一選擇將是有效的,即得到大家的服從。

第二,我們不知道各個人更多更具體的情況,亦即在某種意義上,除了已知情況,我們是處在某種「無知之幕」的背後,但我們可以就根據這些情況,並依據一般對人性與生活的知識和對道德的常識性了解,查看自己內心贊成的道德標準來進行選擇。

在涉及選擇方案的方面,也有兩個限制條件:

我們這裏不採用隨機和偶然的、比方說抽籤的辦法——雖然這種辦法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也不失為一種「沒有辦法的辦法」,且並非就沒有某種作為形式的機會均等原則的公正性。但是,在此我們必須進行選擇,以逼出我們平時可能是深藏在自己心裏的道德選擇依據。

第二:我們也不考慮那種不予選擇的「選擇」,也就是放任自流,那實際上是讓「適者生存」的叢林規則起作用。

課堂的討論相當活躍,發言者各自提出了自己的選擇方案及理由,並不時有熱烈的辯駁。

後來統計這些選擇方案的結果,被選擇上艇者得票的次序依次是:

精通航海的勞改犯:10票

你自己:10票

醫生:9票

船長:8票

妓女:8票

青年模範工人:8票

弱智的男孩:7票

患絕症的小女孩:7票

新近暴發的個體戶:7票

天主教神父:4票

企業經理:4票

貪污的國家幹部:1票

綜合分析大家提出的標準和理由,老師從中大致概括出以下一些選擇原則,並進行了簡略的評論:

生存原則

應該看到我們這裏都是在談救生。所以說,在所有選擇原則之後,實際還蘊涵着一個更根本的原則:即保存和尊重生命的原則,按照這一原則,每一個人的生命都應該受到尊重,如果情況允許,所有12個人的生命都應該搶救,尊重和保全生命是一個義務的命令,也是道德的首要原則。

問題是在只能救一半人的情況下,我們應當救哪一些人?我們不得不面臨一個痛苦的抉擇,必須捨棄一部分人的生命而讓另一部分人有生還的可能。這也就是義務的衝突。我們這裏不考慮那種比方說出於某種宗教信念或親情觀念大家選擇寧願一起死而不是一些人生還的情況,而是只要能救出一人就要救出一人。

生存可能性原則

要生存還必須考慮到生存的可能性,首先是即將開始的海上漂流生還的可能性。這有可能是「精通航海的勞改犯」似乎出人意料地得票高的主要原因,就因為他「精通航海」。

也有人因同樣的原因考慮到選擇船長,但依據一般的判斷,船長可能更願意、甚至有某種責任,不離開他駕駛的船隻,乃至與之「同歸於盡」。而在海上的漂流看來必須選擇一個懂航海的人。

同樣,醫生也大致是由於這個原因得票較高。還有的同學選擇青年工人也是出於這種考慮,醫生的醫療技術和青年工人的體力都是海上漂流所需要的。我們這裏要注意,這個原則與其說是一個目的論原則,不如說仍然是一個義務論原則,因為它是附屬於生存原則的。

自我優先原則

在此「自己」是明確的,又是不明確的。

在此,選擇者也許會把現在的自己帶入進來。選擇「自己」可能是因為某些具體的情況:或者考慮我會在艇上發揮較大的作用,或者認為自己在獲救之後的長遠未來會對社會作出較大的貢獻。或者說是出於一般的利己主義原則,像有的發言者所說:「毋庸諱言,每個人首先要救自己。」

但這裏至少有一個自身作為選擇者的困難。如果不是你選擇,也許你會暗自或在潛意識中希望自己被選擇,甚至在抱着自我犧牲的意願的情況下都有可能如此,這樣你的放棄就更有一種說服、示範或甘願犧牲的分量。

但問題是你被推上了選擇的位置,你承擔起了一種責任,你如果自己選擇了自己,將使自己置於何地?如此選擇將要使自己承受一種解釋的隱秘負擔,並必須接受別人同樣的選擇———後面的歷程可能還會有同樣的選擇。

而且,利己主義是否能夠成為一個普遍的選擇原則也是個問題。但由於這裏實際上有一個緩衝,因為除了自己還可以選擇5人,於是還可以運用其他的原則。如果只能選擇1人,那自己與他人的矛盾就非常尖銳了。

婦女兒童優先的原則

儘管此例中屬於「婦女兒童」的三個人都被設計加上了負面的因素:「絕症」「弱智」和「妓女」,但還是得票頗高,這說明如果沒有這些負面因素,他們得票更高或大概不會有疑義。

這一原則也是「鐵達尼號」等許多失事船隻實際上採取的原則。這一原則顯然是義務論的原則而不是效果論的原則,即主要不是考慮效果而是考慮義務,因為這幾個人不僅在海上的逃生中不會起大作用,在未來的長遠歲月中大概也不會做出很大的貢獻,而那「患絕症的女孩」還可能很快死去。

這是不是一種弱者優先的原則?為什麼柔弱的生命在此反而顯出了一種強勢?為什麼要特別保護孩子和婦女?為什麼弱者、尤其孩子的生命反而更值得重視?這僅僅是因為他們小,他們能活得更長嗎?而那女孩的生命並不會很久,但我們為什麼仍不忍心一個孩子在自然喪失生命之前就被人為地拋棄?不忍心看到他們的絕望或聽到他們的哭聲?甚至不忍心那個茫然無知、可能並不會為此太難受的「弱智的男孩」的被拋棄?

這裏起作用的是不是除了設身處地、將心比心,還有一種根本的憐憫之心和同情?另外是不是還涉及做人資格的問題,以及是否還有一種神聖的約束或威懾:如此拋棄一個孩子的人,也會被神拋棄或神人共棄。

另外,選擇者也許還考慮到了原則的意義,作為原則,是不考慮具體情況的,而一般情況下,婦女兒童優先的原則也不會說總是碰到這樣都有負面因素的特殊情況,在大多數時候恰恰是不會這樣的,所以,比考慮具體情況更重要的是堅定不移地維護一般原則,原則不能被輕易破壞。

功利或快樂原則

亦即救出那些人對未來的社會貢獻會給社會帶來的幸福和快樂。

許多選擇自己的人認為自己今後能對社會作出較大的貢獻,從而為人類創造更大的幸福。投給「企業經理」的票也多是由於「貢獻」這個原因。

另外,這個原則還可以有一種負面的表述:即少損失或小痛苦原則。有幾個同學正是因為這一點排除天主教神父,認為他對死亡不會感到太痛苦,而投票贊成他上艇的理由則是認為他能在精神上安慰別人,這尤其在海上漂流時很重要。

平均功利或公平的幸福原則

如有的同學主張讓新近暴發的個體戶、年紀輕的人入選,而讓經理、貪污的國家幹部、老醫生落選。

其理由是大家要「輪着享福」。所以讓以前享受過的人告退,還沒有享受的人爭取活下來。

這是比較狹窄地理解「功利」,即將其主要理解為「快樂」。

德性原則

即按這些人的品質進行選擇,「首先把好人救出來」。「貪污的國家幹部」得票大概就是因為這個原因,同時他也沒有明顯的技能,如果說他有一種管理和指揮的才能,也要因他的品質而抵消。但這樣做可能對好人的德性反而可能是一個損害甚至侮辱。

比方說青年工人如果不是因為他將要承擔的工作按生存可能性原則或功利原則被選擇,而是因為他過去的道德品質而作為酬勞被選擇,那對他的德性的完善反而不是很好(我們這裏注意:同一個人可以因不同的原則而被選擇)。

後來同學問到老師自己的選擇,老師說這種場合可能不得不採用混合的原則而不是單一的原則,但在這些混合的原則中,又確定出它們被滿足的先後次序。

他想他大概會首先採用婦女兒童優先的原則,然後是生存可能性原則,否則,作為前提的生存原則就很可能落空,即在三個婦女兒童之後,他再選擇勞改犯、青年工人和醫生。

當然,即便是根據生還可能性這同一個原則,究竟選擇哪三個人,是可以見仁見智的,船長自然也是精通航海的,而且按道理必須服從,但是,他即便服從心裏也可能會有一種隱痛,日後的輿論也可能對他不利。

所以還是選擇了勞改犯,他可以貢獻航海的經驗與知識,這很重要。青年工人則可以貢獻力氣和經驗,並且,萬一勞改犯使壞的話,青年模範工人的品德和力氣結合在一起,還可以對勞改犯構成一種制約,然後,醫生可以貢獻醫術和智慧。

另外,這條船上應當有一個權威,那是醫生。

這就是一個有關「生存選擇的例證」,讀者也可以想一想,自己會如何選擇?

古人喜歡把道德定得太「高」。總是無限拔高人性中的善,卻無法真正正視人性中的惡,所以,它沉迷構造大同世界式的道德烏托邦,把道德看作關乎「聖賢」的高度,而非看作關乎每一個人自由和尊嚴的基本問題。

真正的具有指導意義的道德,呼喚的絕不是聖者賢人,而是正直的人、能堅守正當原則的人。

因為現代社會追求的是多元價值觀,背後是一種「人人可踐行」的底線倫理,而非古人痴迷的道德高度,相反,一味講究道德高度的傳統道德,則在世人心目中,變的古板、陳舊、僵化,只有一成不變,沒有創新;只有秩序,沒有自由;只有遺老遺少,沒有英雄和思想火花。

在何懷宏看來,偏執和狂妄才是真理的真正大敵。「天理良心」是維繫社會不致崩潰的最後一道,也是最堅強的一道防線。在三十年苦心研究、思考之後,他在其心血之作《良心論》中毫不留情的指出:

本書一經出版,立即引起學術世界震動,被公認為梁啓超《新民說》100年之後,現代知識分子的歷史性回應,更被視為當代中國道德哲學和國民性問題的最重要著作。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先知書店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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