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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當法律逼你「篤灰」——關於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5

「我們是時代的孩子

這個時代是一個政治的時代

所有你的、我們的、你們的

日常和夜間事務,

都是政治的事務。

不管你想不想要,

你的基因有政治的過去,

你的皮膚有政治的色彩,

你的眼裏有政治的神情。

你說的話,有政治的回音,

你的沉默,訴說着許多話語,

橫著看豎着看都是政治性的。」

—《時代的孩子》節選,Wisława Szymborska

香港國安法剛通過時,我就和一些 NGO團體討論過第四十三條下當局強制個人和組織交出資料的權力,並稱之為「強制篤灰條文」。當時大家就已經注意到,國安法下無緘默權,似乎應對的唯一辦法,就是儘量不收集和保存資料,那麼一旦命令來到,要交也無從交起。

但總有一些法定的資料必須保存,總有一些機構的老人會有記憶在腦海,總有一些訊息盡力找是可以嘗試找到些。找,還是不找,又能找到多少;交,還是不交,又能交到多少?

沒想到第一批要面對這個問題的人裏面,竟然有自己—8月25日,支聯會現任七名常委收到警方國安處來信,指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並引用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5,要求收信人在兩周內交出信中指定的資料。

無遠弗屆的「外國政治組織代理人」

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的附表5,全稱是《關於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因涉港活動提供資料的細則》(下文簡稱「附表5」)。

顧名思義,這條只適用於「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問題是,什麼是「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誰有資格決定某個組織的「定性」?按什麼標準決定?需不需要有任何證據?

根據附表5,「外國代理人」(foreign agent)指的是符合下述條件的人:

受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性組織直接或間接指使、直接或間接監督、直接或間接控制、僱用、補貼或資助,或收受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性組織金錢或非金錢報酬;及

為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性組織的利益而進行其全部或部分活動

而「政治性組織」則定義為「政黨」和「追求政治目的之組織」。

從上述條文可見,「政治性組織」的定義甚為寬泛,幾乎可以囊括任何類型的公民社會組織、智庫、基金等。關鍵在於何謂「政治目的」—以維護工人權益為目標的工會算不算有政治目的?追求社會公義的教會呢?推動扶貧呢?教育呢?性別平權呢?法治呢?一個想社區多條緩跑徑的跑會,會不會也跌入「有政治追求」的框框?會花費大量資源去推動政策改變的科技巨頭呢?商會呢?一所對教育政策有意見的大學?

「政治」這一概念並非法律概念,本身的意涵非常寬泛多變,甚至可以說有人的地方就有政治。而政治參與本應是管理眾人之事,更是民主社會的基礎,將社會上的組織以政治和非政治來劃分,然後適用不同的法律,本身就不合理,國安法更是將本該再正常不過的公民公共參與妖魔化。僅因為一個組織有「政治」性質,當局就可能任意向其索取資料,本身就是對自由結社和公共事務參與權的莫大傷害。

再來看看「代理人」這個概念。

「指使」、「監督」、「控制」、「僱用、補貼或資助」、「收受報酬」這些詞中,比較實在而容易證明的大概就是資助或報酬。那麼最受影響的大概就是各種國際組織的職員—只要機構被定性為「政治性組織」,受資者、受薪者的「代理人」身份就跑不掉。難怪國際組織似乎都準備要撤出香港了,它們一日在港運作,一日就有被迫交出整個組織私隱的風險。

然而香港(本來)作為國際城市,跨國的交流、互助與合作本來就是再正常不過的,因此即使是本地組織,也很有可能出現接受部分境外的資助或監督的情況。舉個例子,某本地團體舉辦一個國際研討會,合辦方有份出資,算不算收受資助?研討會的情況得向合作方或資助方交代,算不算接受「監督」?跨國的基金會及慈善團體在世界各地支持各種項目本是常事,不少本地組織都有申請國際資金,是否就因而會變成「外國代理人」?以有無「外國聯繫」來決定一個組織應否被懷疑,能否被奪去緘默權和私隱權,反映的是怎麼一種狹隘的鎖國思想?

或許有人提出,「外國代理人」的定義還有第二部分,只要那個人或組織不是為那些外國政治性組織的利益進行活動就可以了。但這又是一個虛無縹緲的概念何:謂該組織的利益?如何才算是為他人的利益活動?如果是資助方或合作夥伴,邏輯上大家的目標和理念必然有相近的地方。為共同的理念而行動,在何種情況下會被界定為「服務外國利益」?這背後的邏輯,是否覺得民間與個人不配有自主思想和行動,只要有國際聯繫,就必然是「外國」的傀儡?更何況即使「外國政府」和「外國政治性組織」之間,往往也有着千差萬別的不同「利益」。

當然上述種種問題,目前還沒有任何權威性的答案,因為「外國代理人」該如何界定,法院還未有正式裁決。但我們在實際操作中看到的是,警方國安處有「合理懷疑」就能指稱支聯會、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華人民主書院等組織為「外國代理人」,不用提供任何理由和證據,不用指出他們在調查什麼性質的罪行,不用指出這些團體是誰的代理人,然後就能根據附表5發出要求,規定組織交代自己的所有國際聯繫、自身資產、人員狀況等等。這是赤祼祼的釣魚取證(fishing expeditions),希望靠索取大量資料去推敲出什麼「罪證」,如此在民事訴訟中早已備受批評的做法,想不到卻被警方堂而皇之地用在刑事調查之中了。

逃不掉的懲罰:不交半年,交錯兩年

面對這種毫無道理的要求,可以如何應對?

從原則上說,若然一個組織或個人認為自己並非「外國代理人」,即警方並無任何法理基礎去要求自己提供資料,自然是不用理會。

但根據附表5的規定,不作理會可能招致拘捕和檢控,在國安法不得保釋的假定下,即使最後法院裁定你並非「外國代理人」,毋須回應該信件,也很有可能要坐一段時間的冤獄。

當然,法庭也可能給予「外國代理人」一個非常寬鬆的解讀,進而裁定警方有權出信。那麼根據附表5,沒有遵從警方通知的人,就有可能要面對最高十萬元的罰款和最長六個月的監禁。

但弔詭的是,附表5中亦規定,若果收信人決定提供資料,但所提供的資料在要項上是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提供資料的人則可能要面對最高十萬元的罰款和最長兩年的監禁。

當提交資料的要求是具體而明確的,比如說某年月日發給某個人的一份文件,收信人或者還能確保所提交的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但當警方提出的要求是空泛和大包圍式的,時間跨度又長,像今次所發出的信件一樣,資料的「不完整」就像是早已被註定的。這樣的要求,配合附表5的規定,實際上就像是把收信人困了在一個「必然犯法」的恐懼和陷阱里:不交,坐六個月,交了交不齊,坐兩年。

或許有人會抱僥倖之心,想國安處哪會知道我交的材料完不完整?但這恰恰就是警方同時出信給多個團體和個人的厲害之處:只要對照不同人提交的資料,找到出入之處簡直易如反掌。

拱手奉上的不只是資料,更是信任

除了現實的刑責考慮,更重要的是提交資料的社運倫理問題:把警方要求的資料交出去,包括財務資料、聯繋紀錄、電子通訊紀錄、會議紀錄、人員資料、聯繫方式,是一種「篤灰」嗎?

我認為是。

可能有人認為,既然做的事光明正大,跟警方說也應完全沒有問題。但現實是,過去被認為正常合法的行為,甚至到今日我們自己認為仍然是光明正大的行為,在政治檢控成風的當下,都可能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的大陰謀,民主派初選就是一個好例子。把這些資料交出,就是給國安單位提供大量原始材料及所謂「罪證」。最壞的可能性就是,把資料交出後,不但自己可能被控更嚴重的罪行,更可能連累其他在資料中被提及或能被追查到的朋友。而且,如上所述,不同人提交的不同資料,也可起到互相指證的作用。

又或者有人覺得,那些資料,國安要查,通過其他渠道也查得到,所以交出來其實沒有影響。如果這是真,那國安處為何要出這封信要資料呢?一來,我們不應假設當局什麼都知道,什麼證據都能拿上庭,否則律師們就無須三令五申要當事人保持沉默了;二來,所有的調查都要消耗時間和資源,如果我們自己雙手奉上,絕對是幫了當局的大忙,本來無法展開的大規模調查或許就能輕鬆完成,也助長當局掌握民間的關係網;三來,在倫理層面,「反正兇手總是能殺人」是否能合理化自己成為幫凶?

無論資料本身構不構成罪證、警察能不能透過各種途徑拿到資料,交資料這個動作本身,就足以重創公民社會的信任。

警方要求的資料涉及大量私隱,而交了什麼具體內容是不可能公開的,於是外界只能猜測自己可能有什麼資料被交到了警方手上了。即使交出的資料無關重要,但與收信人有關係和合作的團體和個人,都仍會人人自危,擔心國安哪天就來敲門。人們對交過資料的團體的信任,定必有損甚至完全喪失。

長遠來說,當根據附表5交資料成為慣例,受到調查的團體又因面對壓力而只能選擇三緘其口,公民社會團體之間就會愈來愈不敢合作,不敢聯繫,互相猜忌,彼此防備,因為不知道哪天、哪個合作者就會在法律的脅迫下把自己供出去。瓦解信任,讓每個人愈加孤立和原子化,正正是消滅組織和抗爭的不二法門。

因此附表5所能造成的惡果,遠比某團體被國安執法機關盯上嚴重得多。

困境中的囚徒,團結是唯一出路

面對惡法,面對警方的任意定性,是抗命還是認命?面對刑罰的脅迫,我們的底線在哪裏?

在極權之下,我們每個人均是人質,都要面對囚徒困境。囚徒們彼此相守,可為全體帶來最佳利益;但若我們互相之間不作溝通,不作討論,無條件理解所有「自保」的決定,違反共同利益的招供和出賣就會不斷出現,最終對所有人和事,尤其對無罪推定等法治原則,都沒有好處。

因此,當政權千方百計地打碎公民社會的信任和網絡,其實我們更加需要的是互相支持和溝通,建立和鞏固行動者之間的信任和連結。我們應公開當局的作為,捍衛公眾的知情權,同路人也因而有充足資訊作判斷;討論共同的底線和行動原則,達致應對某些可預見的情況的道德底線和共識;對處於風口浪尖的團體和朋友,提供力所能及的合理支援,團結一致,別讓他們單打獨鬥。

政治打壓來勢洶洶,若然放棄不是選項,團結就是必須。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立場新聞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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