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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承恩:國家責任還是國際責任?──武肺究責的嚴肅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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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不是國難嗎?在國難之中,是誰在該做的公衛措施、取得疫苗、現在又加上追究責任上處處扯後腿,叫人看到台灣的不好?這些人是站在跟台灣人民共赴國難的位置,還是站在中國的位置,在台灣內部製造分裂、呼應中國對台灣的圖謀、趁著國難在做政治鬥爭? 疫情真是一面照妖鏡,分析困難的究責與賠償問題也不例外。

中國國民黨主席江啟臣6月15召開記者會,宣佈將向政府追究防疫失當責任,並協助就武漢肺炎疫情所受損害爭取國家賠償。具體而言,國民黨立院黨團將提案修法,要求國家提供確診死亡者每人30萬元慰助金以及250萬元補償金;一般確診者每人5萬元慰助金以及10萬元補償金。

在江啟臣這個動作之前,前衛生署長楊志良已揚言將邀請律師團為罹難者家屬提出國賠訴訟,理由是染疫還有很多黑數,「政府疫情控制得很糟糕」。國民黨立院黨團總召費鴻泰說,確診者死亡率高,是因為「醫療系統嚴重不足讓這些人沒機會活下來」。國民黨立委鄭麗文主張,台灣的疫情正在上演世紀弊案,原因是執政黨的「貪腐結構」,光靠在野黨、媒體已經很難挖掘,只剩下司法調查才能揭發。

圖片來源:翻攝自華視新聞Youtube頻道

要求國家負責,基礎是什麼?

對於基於什麼基礎,因武漢肺炎疫情受有損害的人,有權向政府請求賠償或補償,中國國民黨及相關人士並沒有明確說明,而是用「亂槍打鳥」的方式,提出多項主張,第一是政府防疫不力:江啟臣認為台灣武漢肺炎致死率高於全世界平均值,台灣防疫無能,蔡政府沒有善盡照顧人民義務。

第二是政府決策錯誤:江啟臣認為這次疫情的破口,是針對機組員隔離的「3+11」是錯誤政策,加上疫情爆發之時,沒有足夠數量的疫苗保護國人。這些主張,似乎指出就台灣的國內法而言,國家應為疫情所造成的損害負擔責任,在此基礎上,國民黨將協助受害者及家屬訴請國家賠償。

但國民黨主張應發放的慰助金及補償金,又說是參考《災害防救法》。但《災防法》下政府發給救助金或慰問金,是為了協助受災民眾應急需要,並不是因為政府施政有缺失。《災防法》下的補償金,是政府出於減少災情有疏散撤離或徵用物資的需要,對受影響的人所做的相應補償,跟「疫情補償」更是完全沾不上邊。

國民黨所主張的疫情慰助金及補償金,到底是基於「疫情救助」還是「國家賠償」,還是兩個都要?這兩者相容嗎?難道國民黨主張,疫情與自然災害可相比擬,由國家負完全的擔保責任?世界上哪一個國家,哪一個法制採取這樣的立場?國民黨人士說請教過律師,卻對上述議題語焉不詳,錯亂表達,顯示其提議只是討好民眾之議。

需要跟這些錯亂認真嗎?畢竟,從疫情一開始,台灣就不乏只批評不做實質貢獻的嘴炮與鍵盤防疫專家,而且其立場經常前後矛盾。就拿自國外採購疫苗來講,去年台灣防堵疫情非常成功時,上述人士質疑政府是否花費太高的價錢自國外訂購疫苗;今年疫情爆發時,同樣的一批人轉而質疑政府是否未出高價積極自國外訂購疫苗。

在鼓吹開放中國疫苗,或把接受友邦援助的台灣說成「疫苗乞丐」上,上述人士很多論調與中共官方有驚人的相似與呼應之處。另一個不用認真的理由,是中國國民黨這段期間的作為,很多是「始亂終棄」:要疫苗繞行總統府七天的行動,不就無疾而終了嗎?說要提案發慰助金及補償金,很可能也會不了了之。既然原本就是來亂的,何必認真?

但國民黨記者會中家屬所表達的情緒,其實值得認真對待。死者家屬主張,生命不應該被草率對待,受有損失應該獲得賠償。意思是,感染武漢肺炎往生,不能當成自然災害,應該有人要負責。這是自然的法感與正義觀。

問題是,「有損失就應獲得賠償」,在全球化的現代世界,不再是件單純的事。以武肺疫情來說,議題至少有: 中華民國政府是否應該負責?武漢肺炎是怎樣的事件?有沒有除了國家責任以外的國際面向?這些是武肺究責的嚴肅議題。若是能稍做釐清,應該有助於了解未來的發展方向。

「有過錯,須賠償」:歸責與因果

損害賠償的原型,是做出侵權行為之人,必須為其所造成的損害負責。台灣的《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這裏的幾個要件,可以用白話文來講:一、必須造成實害(harm);二、實害系因行為所造成:這裏的行為包括作為,及應作為時的不作為,也包括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三、損害賠償責任系以過錯為基礎(fault-based)。

歸結而言,究責有兩個基礎面向:一是歸責(attribution):責任之歸屬,是追溯到做出侵權行為之人;二是因果關係(causation):侵權之行為,與損害的結果之間,必須有足夠接近(proximity)的因果關係:不論是侵權之行為直接造成損害,或者間接造成損害,但是在可預見(foreseeable)的範圍內。

用以上兩個要件檢視,在台灣因染上武漢肺炎死亡,是否應由台灣的政府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首先,造成染疫的直接因素,是病毒的傳播,不是 中華民國政府的作為或不作為。相反的, 中華民國政府的行為是在圍堵病毒傳播,防止病毒擴散。僅針對 中華民國政府究責,而對病毒起源、散播、變異等節不置一詞,是搞錯對象,甚至只是找替罪羔羊。

第二, 中華民國政府是否在保護人民的義務上,有所欠缺?在微觀的「3+11」政策上,把對機組人員隔離檢疫的特別規定說成防疫破口,並不嚴謹,因為造成破口的直接原因,是有受管制人違反規定,以及防疫旅館未切實執行空間分層隔離的規定。也就是說,造成破口的是規定未受遵守,而不是政策本身。

在宏觀上,是 中華民國政府對國民健康所負的保護義務(duty of care)到什麼程度。以武漢肺炎疫情來講,各國所采邊境管制與防疫措施,包括戴口罩、社交距離、居家、宵禁等措施的強度,各不相同,這必須由各個國家的國內法乃至政治文化來決定。

以 中華民國政府的措施來看,可以說政府及指揮中心,處處以國民健康為念,並未疏忽,對於疫情的擴大也沒有主觀的故意或輕忽的過失,不但守住台灣疫情一年多,在五月疫情爆發前後也是認真防堵控制疫情。當然,政府做的並不完美,但應該已經盡了其應負的注意義務(due diligence)。

蘇貞昌在回應立法委員質詢時說:「看到國民受苦,甚至有死亡,我們沒有照顧到百分之百好,我也覺得深感抱歉」、「發生死亡或民眾染疫,政府很遺憾,還有做的不夠好的,也要來改進,但這不是決策錯誤」,應該也是這個意思。

在這樣的事實狀態下,主張政府仍應負賠償責任,等於說政府必須為國民免於在國際上大流行的疫病,負擔保責任(guarantee)。這是否符合台灣的現行法制、政治文化上國家與人民的關係的基本想法,非常有疑問。如果 中華民國政府必須為國民免於疫病負擔保責任,是否亦應為國民免於不確定會發生的天然災害、山難風險、金融風暴,負擔保責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提供染疫者補償,也是由整體的公預算支出,我們要活在一個照顧義務如此高的國家?果真如此,為什麼獨厚染疫者,那麼社會福利、對身障者使用接近設施的改善、對托幼的公共支出,難道沒有要求國家給付的更高正當性?

國家賠償不及於政府政策

至於染疫者向國家訴請國家賠償之議,恐怕也是根本上的對國家賠償制度有所誤解。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僅對公務員執行公權力之侵權行為負責,僅限於公務員之違法行為,不及於政策的決定。

這是世界上其他國家所共通的,其理由在於,政策的制定原本就必須在考量做決定當時的多種因素後,衡量局勢做成決斷。政策的決定沒有絕對的對錯,而是有所選擇,連帶的有利弊得失。允許依據事後之明,向做決策之人「究責」,會引發應下決斷者顧忌事後的責任,在做決策時有所猶豫的後果。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思想坦克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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