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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版國安法首案開審 被告對所有指控拒絕認罪

香港首位被控違反國安法唐英傑(Tong Ying-kit)乘坐監獄車輛被押解至高等法院受審。(2021年6月23日)

受到各界廣泛注意的香港首例涉嫌違反「港版國安法」的案件,星期三(6月23日)在香港高等法院開審,被告當庭拒絕認罪。此案廣受關注是因為未來可能成為影響同類案件的判例。

現年24歲的被告唐英傑被控於2020年7月1日港版國安法剛剛生效僅幾個小時、香港各地爆發「反送中」抗議示威期間,騎着摩托車在灣仔街道衝撞在現場戒備執勤的防暴警察,造成3名警員受傷。唐英傑的摩托車上插有一面寫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字樣的旗幟。

唐英傑當場被捕,隨後被警方指控3項罪名,包括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以及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在周三的首次庭審中,唐英傑對所有指控均表示「不認罪」。

違反由北京起草和推動的國安法,一旦定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而針對唐英傑的三項指控一旦定罪,他最高可被判7年監禁。

去年7月6日唐英傑被捕後首次開庭,法官便拒絕了唐英傑的保釋申請。

根據香港實施的普通法(或曰習慣法、判例法),被告未定罪前通常享有保釋權。而如果檢方反對保釋,檢方就有責任提出拒絕保釋的強有力法律依據。但是根據國安法第42條規定,除非被告方可以說服法庭,保釋後「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法庭傾向不給予保釋。這與無罪推定的原則正好相反。

星期二(6月22日)在唐英傑案子庭審開始的前一天,香港上訴法院裁定維持不設陪審團的決定。星期三庭審開始後,是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在庭上共同主持審理此案。

路透社引述香港司法界人士的分析報道說,陪審團制度是香港司法體制最重要的特徵之一,其目的是為了防止行政當局濫權而給被告的額外保護。但是由北京起草推動的港區國安法第46條規定,

在3種情況下可以取消或不設陪審團:保護國家機密;案子涉及外國勢力;保護陪審團成員的安全。

香港上訴法院星期二做出維持唐英傑案不設陪審團的決定,使用的理由就是「可能對陪審團成員及其家人的安全造成威脅」。

據報道,檢方星期三在庭上聲稱,被告在摩托車上插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旗幟,有暗示「港獨」以及不承認國家主權的意涵;而對政治言語的運用,有「把香港從國家分裂出去,或顛覆國家政權」的目的。

路透社的報道表示,唐英傑案件因他被拒絕保釋和陪審團審理,被看作是偏離香港普通法的傳統,也是對港府宣稱「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是分裂國家指稱的考驗。

作為涉嫌違反港版國安法並受審的第一人,唐英傑一案的審理與判決將會形成重要的判例,並對其他同類案件,包括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等指標性人物的案子產生重大的影響。

(本人引用了路透社報道的內容)

責任編輯: 夏雨荷  來源:美國之音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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