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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軍寧:人民的主權是從哪裏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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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印象相反,人民主權並非是近現代才有的嶄新的政治原則,而是跟聖經一樣久遠的原則。人民的主權不是世俗的主權,而是神聖的主權,是上帝的主權之下人民實行自治的神聖權利。

人民主權是現代政治公認的一個重要原則。人民主權(popular sovereignty),亦稱主權在民,是指國家或政府的最高權力來源於並最終屬於人民,即國家的最高權力歸人民所有,政府根據人民自由表達的意願來設立。

然而,人民的主權是從哪裏來的?人民主權,不論作為一種權利還是作為一種權力,必然有來源。如果來自人民自身,人民為何天然擁有這樣主權?如果不是來自自身,那麼來自哪裏?

人民主權來自哪裏?

人民的主權是從造物主那裏來的。造物主的主權在上,人民的主權在下。《聖經·以賽亞書》中說,「耶和華是審判我們的,耶和華是給我們設律法的,耶和華是我們的王。」(33:22)《但以理書》中強調,「至高的神在人的國中掌權,憑自己的意旨立人治國。」(5:21)

就是說,一切權力屬於造物主,一切權力來自造物主。因此,人民的權力也來自造物主。人民之所以能行使主權,是因為得到了造物主的授權。

這也意味着,既然有造物主的主權在上,人民的主權就不能是專橫的權力。人民並不能認為自己有了主權就可以為所欲為。

基於人的原罪,任何人,包括作為集體的人民都不能享有絕對的、壓迫性的、專制的權力,都必須受到法律約束與權力的制約,並對上帝負責。

這才有民選元首與首腦在就職時常常要手持聖經宣誓的儀式。如《美國秩序的根基》的作者柯克指出:耶和華在「時間與歷史中掌權」。

與印象相反,人民主權並非是近現代才有的嶄新的政治原則,而是跟聖經一樣久遠的原則。人民的主權不是世俗的主權,而是神聖的主權,是上帝的主權之下人民實行自治的神聖權利。

經歷了數千年,人們才慢慢意識到,合神心意的不是君權神授,而是民權神授,不是主權在君,而是主權在民。

人民憑什麼行使主權?

人民行使主權是來自上帝的授權。《舊約·創世記》中開宗明義地強調,上帝把管理全地的責任授予了人類。(1:26-28)

正是以聖經為依據,美國人建立了第一個人民行使主權的共和國。

如美國的《獨立宣言》所示,「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類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是經被治理者的同意而產生的。如有任何政府損害這些目的(保障生命,獲得自由及追求幸福),人民就有權利改變或廢除它……。就是人民不僅有權建立政府而且有權改變乃至廢除政府。」

這就是說,每個人在上帝及其律法面前都是平等的。每個人的權利、尊嚴與價值都是平等的。既然人與人之間是自由的、平等的,任何人或團體未經同意不得統治他人。只有經過人民的同意,執政者才能獲得合法的執政資格。

經過人民同意的政府,其權力才有合法性與正當性。根據來自造物主的這一權利,選民有權選擇誰來代表他們決定組建政府的方式,決定誰來執政,決定國家應該按照何種方式治理。

人民也有權限制執政者的權力,並且定期地加以更換。如果政府實行專制,人民有權抵制乃至廢除它。

摩西將耶和華的典章、律令說與猶太人聽

人民如何確立主權?

在聖經上,以色列人是通過與上帝立約及相互立約來確立律法與統治權威的。摩西從西奈山歸來,將耶和華的命令、典章都述說與百姓聽。眾百姓齊聲說:「耶和華所吩咐的,我們都必遵行。」《聖經·出埃及記》(24:3)

可見,這是全體以色列人對聖約的確認儀式,體現了人民主權。在西奈山下,上帝給以色列人自主決定權來決定是否接受上帝提議的聖約。

以摩西的方式在上帝的主權之下行使人民的主權,這種實例在人類的歷史進程中一再重現。依據聖經,1620年一群前往北美的清教徒在五月花號船上簽訂的著名的《五月花號公約》第一次把源於聖經的人民主權原則在以色列之外的地方變成了政治實踐。

《五月花號公約》的獨特之處在於,它是在平等的個體之間簽署的約法。他們視上帝為他們的王,並以上帝作為他們公約的中保:「我們在上帝面前共同立誓簽約,自願結為一民眾自治團體。為了使上述目的能得到更好地實施、維護和發展,將來不時依此而制定頒佈的被認為是對這個殖民地全體人民都最適合、最方便的法律、法規、條令、憲章和公職,我們都保證遵守和服從。」

像古代以色列的十二支派一樣,北美十三州的人民分別選出了自己的代表,在上帝的見證下,訂立憲約,確立了不同於君主制的、人民自主治理、自我管理的代議制政府。建立在人民主權基礎之上的共和政體從此誕生。

從希伯來聖經中,美國人得到了主權屬於人民的啟示,意識到:政府的權力來自被治者的同意,總統不能有絕對的權力,必要時可以加以彈劾,任期受到限制,權力受到制衡。

人民如何行使主權?

聖經上提供的方法是選舉。造物主授權人民自己選舉自己的領袖。根據《舊約·申命記》的記載,摩西是這樣向全體以色列人傳達上帝的曉喻的:「你們要按着各支派選舉有智慧、有見識、為眾人所認識的,我立他們為你們的首領。」(1:13)

手按《聖經》宣誓

既然人與人之間是平等的,未經他人同意,誰也沒有資格統治他人。政府是人民選舉的產物,同時必須接受人民的問責。人民握有上帝賦予的權利來選擇自己的統治者,因此人民有權自由選擇,誰來執政,誰來代表他們參政議政。

所以,選舉是人民主權的一個重要特徵。這也意味着,設立政府的目的是為了保障這些權利。如果人民的主權違背了上帝的意志,違反耶和華的律法,這樣的權力終將被收回,這樣的統治終將坍塌。

人民主權的理論與實踐有兩個版本。一個是上面這個版本,源於聖經的、有神的人民主權,這裏的人民涵蓋了所有的公民。該理論的有效性通過美國憲法的生命力得到了證明。

另一個版本的人民主權理論來自盧梭與馬克思等人,基於的是無神論的階級鬥爭理論。它斷言人民主權來自人民自身,這裏的人民不是全體公民,而是代表政治正確的先進階級及其同盟者。

其實行的統治是全面專政,曾流行於前蘇聯與東歐等國。這兩個版本的人民主權理論,大家願意相信、選擇哪一個?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存在之鏈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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