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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高利貸認定標準 大幅調降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20日宣佈,將以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較原有的相關規定大幅下降。路透引述市場人士擔憂,金融機構信貸業務輕則利潤嚴重受損,重則面臨滅頂之災。

但也有學者認為,最高法最新的司法解釋,是否衝擊金融機構的信貸業務,取決於金融機構未來是否需要跟進。中關村互聯網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認為,關於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只適用於民間借貸行為,不適用於商業銀行、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

以20日發佈的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計算,目前司法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為15.4%,超過將被認定為高利貸,不受司法保護。

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這項司法解釋被解讀為大幅調降高利貸認定標準。

最高法院解釋稱,大幅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可降低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引導整體市場利率下行,是當前恢復經濟和保市場主體的重要舉措;同時也可以規範民間借貸活動並推動利率市場化。此外,此舉也是統一司法裁判標準的現實需要。

不少金融機構人士對最高法下調利率保護上限感到擔憂,因為之前設計貸款產品時,通常以24%和36%作為利率上限,若未來需要將利率上限下壓至1年期LPR的四倍,輕則利潤嚴重受損,重則機構面臨滅頂之災。

蘇寧金融研究院副院長薛洪言認為,市場非但沒有鬆一口氣,反而陷入更大的不確定性之中。下調民間借貸利率上限,會引發一系列連鎖反應。調整後的民間借貸利率已經明顯低於不少持牌金融機構的利率定價水準,金融機構利率將面臨很大的下調壓力。

他指出,一旦利率定價大幅下調,一些不能迅速壓降綜合成本的貸款機構,會被快速淘汰出局,所以未來一到兩年內,持牌放貸機構的盈利水準會出現趨勢性的顯著下降。

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江溯則認為,降低利率上限可能導致社會融資管道更加不暢,進而導致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的犯罪不減反增。所以儘管最高法院的初衷是良善的,但違背利率市場化和經濟規律的做法,也會引發副作用。

董希淼表示,在實務上,部分地方法院也以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來約束金融機構的信貸行為,從而造成利率上限管制政策的「雙軌制」,為金融機構帶來困擾,希望最高法院對此進行強調,並形成對地院的統一指導,減少因執行尺度不一給金融機構帶來困擾。

閱報秘書/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

大陸最高法院2015年8月作出的民間借貸相關司法解釋,對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應予支持;超過36%的部分被判定為無效,出借人需退還超出部分的利息。

這兩條「紅線」劃出三個區域,借錢的年利率低於24%是司法保護區;借錢的年利率高於36%是無效區;24%至36%之間的區域叫自然利率區,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這部分利息,借款人不給,法院不予保護(不幫忙催債),借款人要求出借人返還這區間的已支付利息的,法院同樣不予支持。

責任編輯: 楚天  來源:經濟日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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