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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反革命如今反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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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實施細則表明,從入屋搜查、限制離境、凍結資產到截取通訊等,警方權力極大,又不受法庭約束,而檢控、庭審都有特殊安排,要將異見者治罪,易如反掌。如此客觀環境,簡直就是反革命罪的翻版!

在商場舉白紙,被警員指違反國安法;區議員去銅鑼灣維景酒店查問此地是否國安公署臨時基地,被保安質問「系唔系想踩國安法」?區議員辦事處開幕,警員無手令下闖入,指室內掛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警告或觸犯國安法;有市民藏有美國或英國旗,被指違國安法,甚至被捕。國安法的凌駕性,早已不言自明。

事實上,警員到一間食肆作出「有違國安法」警告後,絕大部份黃店已自行清走文宣,網民也刪除社交媒體上撐抗爭運動的留言,如此恐慌情緒是前所未見的。而且,無論警員還是藍絲,想阻止議員或市民的抗爭抗議,多以國安法作出恐嚇,他們就像化身國安法,有無限權力對任何人頤指氣使,而他們也深信國安法有此巨大威力!為什麼?因為在他們的眼裏及潛意識中,國安法自外於香港法律體系,不僅刑罰極重,當事人的人權也不受保障,很像毛澤東時期的反革命罪。

中共建政後,於1951年2月頒佈《懲治反革命條例》,規定:「凡以推翻人民民主政權,破壞人民民主事業為目的之各種反革命罪犯,皆依本條例治罪。」1979年7月修訂為:「以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為,都是反革命罪。」

或現文革式舉報潮

維基百科說:「反革命罪是處治最嚴厲的法律罪名,又是一頂最隨意、最泛濫、最令人恐懼的政治污名。1950年代初中國鎮壓反革命運動,共捕了262萬餘人,其中殺害反革命分子71.2萬餘人。根據《爭鳴》雜誌引述『內部調查』結果,文革期間『13.5萬餘人被以現行反革命罪判為死刑』。」正因為此罪威力大且不受原有法制約束,才能成為當權者最稱手的專政工具,令人恐懼。那個年代,以反革命之名鎮壓黨內外異己,無往而不利!

更甚者,革命與反革命的定義含混不清,出現隨意或泛濫舉報的情況。很多反革命個案舉報都是親人所為,動機是真心相信親友犯了反革命罪,從而要為政權掃除顛覆隱患,也要顯示自己的革命覺悟極高,甚至是為了自保。

今天的香港,似乎在重複這條剷除異己之路,只不過反革命變成反國安而已。港版國安法列明,就任公職時應簽署文件確認或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政府因此建議今年7月1日或之後入職的公務員,決策中擔當「重要角色」或首長級公務員,以及紀律部隊、政務主任、新聞主任、律政人員等職務較「敏感」或日後獲推薦晉升、轉任另一職系的公務員等,都要簽文件確認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正因為國安法規定「通過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開展國家安全教育」,楊潤雄才忽然表明,學校內要禁止演唱或演奏《願榮光歸香港》。

像反革命罪那樣,反國安罪也可發動愛國群眾,屆時舉報潮就會洶湧而至,且人人自危之下,利用舉報親友去自保的,大有人在。另方面,反革命罪從調查到定罪,簡單快捷方便,更可隨政治需要而調整嚴寬,簡直就是對付異己、控制社會的神兵利器。同樣,國安法實施細則表明,從入屋搜查、限制離境、凍結資產到截取通訊等,警方權力極大,又不受法庭約束,而檢控、庭審都有特殊安排,要將異見者治罪,易如反掌。如此客觀環境,簡直就是反革命罪的翻版!

中共建政後以建設、專政、革命之名,發動政治運動去清剿敵人、鞏固政權,如今把這些手法搬來香港,並以國安之名而已!

責任編輯: 趙亮軒  來源:蘋果日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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