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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曙光:中聯辦 請不要輕易詮釋《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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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在18日晚上的第一稿聲明的反應應該是正常的,因為對中聯辦的法律定位在1997年香港回歸時就有明確的規定,它是中央政府在港設立的三個主要職能部門之一,沒有什麼特殊性,和其前身新華社並不完全相同,這是有歷史文件和當時重要當事人的談話為證的。2007年港府的正式文件再次確認了中聯辦的這個性質。所以中聯辦發言人18日對《基本法》第22條的解釋是不恰當的,授人以柄。當然在當晚的幕後溝通後,港府又連發兩稿,更改了其原來正確的說法,順從了中聯辦的說法,這可以說丟盡了港府的顏面,造成了更大的混亂。

我們去年曾就香港反修例風波發表了系列文章予以分析點評,最後一篇是12月上旬。我們在那篇文章中說,香港的政治對抗進入僵持階段,反對派將攜區議會選舉的勝利,繼續在各條戰線包括立法會進行不合作和多種抗爭活動,但合理非的鬥爭形式應佔主流地位。儘管突發了新冠病毒的全球大瘟疫,但香港政治對抗的形勢正像我們所預料的那樣在向社會縱深滲透,其中議會裏建制派和民主派的鬥法一直在上演,使議會職能受到嚴重影響。經濟上的黃藍之爭一刻都沒有停止。在各個反修例風波的紀念日也有小規模的聚集。最近,因立法會內務委員會郭榮鏗等反對派議員過度「拉布」,導致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選舉主席的程序耗時6個月,開了15次會議仍無法完成在正常情況下只需十幾分鐘就可解決的事情,不但主席選不出來,還導致很多其他提案無法按時通過。

在這種情況下,4月13日國務院港澳辦和駐香港的中聯辦發言人發表談話,對郭榮鏗等反對派議員「拉布」行為提出嚴厲批評,認為這是「政治攬炒」,絕不能任由這些議員「不擇手段、肆意妄為地鬧下去」,「香港特區立法會必須儘快恢復正常運作」。兩辦的嚴厲批判激起香港各界的廣泛反響。香港反對派認為,按香港《基本法》第22條規定,中央政府所屬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立法會議事規則就屬於不得干預的內部事務範圍,兩辦發言人的相關評論違反了基本法第22條。

由於外部反應十分強烈,4月18日,中聯辦發言人再度發表聲明,指「兩辦」是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的機構,不是22條所指的「一般意義上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故有權代表中央行使監督權。此言一出,反對派立即反擊說,中聯辦的聲明是對《基本法》第22條「自行釋法」,甚至是凌駕於《基本法》之上。當晚,港府官網發佈新聞稿,指出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第22條第二款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需遵守基本法規定。

然而夜裏11點,港府二度發新聞稿,這次不再提《基本法》第22條,只是說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更令人不解的是到19號凌晨,港府三度發新聞稿,這次說法和中聯辦發言人的說法保持了一致,稱中聯辦是「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不是《基本法》第22條第2款所指『中央各部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

4月21日,國務院港澳辦新聞發言人連發三個談話,其中對中聯辦的角色和權力的質疑表態說,認為香港中聯辦與中央其他部門一樣,受基本法第22條規限,不能「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管理的事務。這種看法沒有充分考慮到香港中聯辦的特殊性,是不準確的。儘管香港基本法沒有對香港中聯辦的設置和法律地位予以明文規定,但無論是之前的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還是更名後的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代表中央處理香港有關事務,完全有權力、有責任對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事務、「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正確實施、政治體制正常運作和社會整體利益等重大問題行使監督權。

香港大律師公會對兩辦的說法表示擔憂。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兩辦發言人的發言關注的是儘快恢復立法會的正常運作,是善意勸解,沒有法律效力,不是任何公權力的行使也不是中央向特區政府的指令或指示,故不構成對特區自治事務的干預。

郭榮鏗等反對派議員「拉布「事件及其基本法22條的爭議顯然是去年反修例風波的延續和又一輪政治鬥爭。本來鬥爭的焦點應該是」拉布「事件及如何儘快結束這種過度」拉布「行為。但中聯辦發言人對《基本法》第22條的解釋卻把焦點轉移了,而且中聯辦的解釋確實有擴展第22條涵義之嫌。而港府在18日晚上的第一稿聲明的反應應該是正常的,因為對中聯辦的法律定位在1997年香港回歸時就有明確的規定,它是中央政府在港設立的三個主要職能部門之一,沒有什麼特殊性,和其前身新華社並不完全相同,這是有歷史文件和當時重要當事人的談話為證的。2007年港府的正式文件再次確認了中聯辦的這個性質。所以中聯辦發言人18日對《基本法》第22條的解釋是不恰當的,授人以柄。當然在當晚的幕後溝通後,港府又連發兩稿,更改了其原來正確的說法,順從了中聯辦的說法,這可以說丟盡了港府的顏面,造成了更大的混亂。然而這個錯不是港府的錯,而是被迫更改。至於港澳辦4月21日的聲明,應該說在這種情況下儘量化解中聯辦和港府的在這場《基本法》第22條之爭的尷尬局面,用了」不準確「的定位,強調有」監督權「。應該說,港澳辦在這種情況下也只能用這樣的說辭來化解這種輕易解釋《基本法》第22條引起的混亂。由此我們可以說,中聯辦對基本法第22條的解釋是不合適的。作為中聯辦的主任駱惠寧應該對此負責。假如中聯辦的解釋事前曾得到港澳辦的授權,這個行為從法理上說也是不恰當的;至少應該由港澳辦或港府出面對相關問題做出回應,而中聯辦於法於理都不應跳到前台做出這種詮釋。

現在我們再回到這一輪政治鬥法的焦點:中央政府可不可以干預香港立法會內過度「拉布「這種影響立法會運作的內部事務?

按《基本法》規定,中央政府負責香港的國防和外交事務,其他香港事務則是香港內部事務歸港府管轄,中央政府及所屬部門不應干預。這個事情反映在《基本法》的多個條款里,很清楚,沒有什麼模糊地帶。但是,除了外交和國防,中央政府對香港政制發展也具有事實上的決定權。所謂「政制發展「是指香港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形成和發展,憲政秩序和相關的重大政治改革和發展事務(包括重大立法和釋法)。因為中英聯合聲明是中國中央政府和英國政府聯合締結的,聲明規定了香港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政治體制原則和基本方針,並據此制定了香港《基本法》。英國在完成香港移交後就退出了管理香港的歷史責任,那麼香港的政制發展權就自然完全轉移到中國政府手中,這就是所謂「主權移交」的根本意義所在。所以中央政府除了擁有國防、外交主導權之外,對香港的重大政治事務如政治體制發展、重大立法事項和主要官員任命有事實上的管轄權。準確地說,除了這三項權力之外,香港事務的管理大體上屬於香港」內部事務「,歸港府管理。

由此,像郭榮鏗等反對派議員過度「拉布「行為屬不屬於重大政制發展事務呢?答案是肯定的,因為這個行為事實上癱瘓了立法會的整體議事日程,影響了香港憲政秩序的正常運行,使很多關係香港社會經濟和民生的重要事項無法推動,是實質上的重大的」政治行為「。故國務院港澳辦代表中央政府提出批評和譴責是合理合法的。中聯辦經授權代表中央政府發表意見也是沒有問題的。即便中聯辦不代表中央政府,而是自己對拉布行為提出批評,也不算錯,因為香港是言論自由的,任何人對社會事務提出看法都是自由的,中聯辦也應該有這個自由。不能因為中聯辦地位敏感就剝奪它的發表意見的權利。所以,中央政府以合理合法的形式批評或譴責郭榮鏗等反對派議員的過度「拉布」行為並不違反《基本法》,也是它應有的權力之一。當然,《基本法》並未寫明有「監督權」的條文,故我們可以暫且不用「監督權」這個的概念來形容中央政府的這次的行為。

從根本上來說,郭榮鏗等反對派議員這次的過度「拉布」行為是去年反修例運動的延續。由於突發的新冠疫情使街頭運動無法繼續,而圍繞着所謂「五大訴求」的政治鬥爭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仍在繼續,立法會自然也是這場鬥爭的場所之一。在這種情況下出現反對派議員拉布行為並不奇怪。現在的關鍵問題是如何干預和解決這種行為?思路無非是兩個,一個是用強硬的方法去解決,比如對郭榮鏗等拉布的反對派議員以違反議員誓詞和應負的委託義務起訴他們,在法庭定罪後DQ掉他們。這種辦法相對簡單,但能否施行下去還是問號。因為郭榮鏗議員利用立法會議事程序展開拉布,在法律上並無違法。如果以議事規則以外的名義對其控罪,容易被外界認為是政治迫害,從而損害中央和特區政府以及法律的信譽。

另一個辦法就是尋求立法會內部的協商解決。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和建制派議會黨團負責人應該有足夠的政治智慧和法律資源去積極解決這個議事規則的僵局。這裏順帶要批評一下建制派主席李慧瓊議員。坦率地說,自區議會選舉後她就是敗軍之將,應該引咎辭職。現在還非要參選內務委員會主席?以至於不得不把會議主持權讓給副主席郭榮鏗。她也應該知道,反對派在人數上處在少數的地位,他們不會讓她輕易當選的。李慧瓊議員這樣做是把香港的利益放在最高考量的位置嗎?建制派目前還佔有多數,因此不管是誰參選都應該當選,而不是非李慧瓊不可。當然也有別的辦法去打破僵局,希望主席梁君彥和港府相關負責人能緊急動員起來,以積極的姿態應對。同時也要推動立法會制定限制惡意拉布行為的相關法律,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

在香港反修例風波後新一輪的政治鬥爭中,目前最關鍵的考量應該還是今年9月立法會選舉。在香港的政治現實中,中央和港府具有明顯的政治優勢,可以說佔據着70%的政治主導權。各反對派佔據着30%的政治主導權,主要體現在對基層區議會的控制權。而在民意方面,各反對派佔據着70%的主導權,而中央政府和港府及建制派佔據着30%的主導權。基於這種現實的力量對比評估,鬥爭的雙方焦點應該放在盡一切力量爭奪民意,爭取在9月的立法會選舉取得好成績。

為了爭奪更多的民意支持,有三條紅線各方都不應該去踩:1遵守《基本法》,不要老試圖去詮釋《基本法》。如果確實需要必要的詮釋,也必須交給全國人大去處理。當然全國人大也不要輕易去釋法。過去在這方面是有教訓的。2尊重香港的司法獨立。這是香港的核心價值觀之一。中央政府、港府和反對派都要身體力行去尊重司法獨立。可以說,沒有了司法獨立,就沒有了今天的香港。3恪守「一國兩制」的基本原則。「一國兩制」是香港保持長期繁榮穩定的基石,沒有「一國兩制」,就沒有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也沒有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中央政府在維護「一國兩制」方面負有首要的責任。維護了這三條紅線,就能獲得香港多數民眾的支持,就能在9月立法會選舉中取得更好的成績。

當然,我們也理解,政治鬥爭的各方都想取得在香港的政治控制絕對主導權。但是香港是個多元化的社會,這是歷史遺留下來的現實,誰也沒有能力馬上改變這個現實。既然誰都無法取得絕對的政治控制權,那對各方最現實的選擇就是實行「相對政治控制優勢」的戰略。其實,現在中央和港府就已經取得了在香港的相對政治控制優勢,要擴大這種優勢,但不是奪取「絕對優勢」。去年持續大半年的反修例運動,雙方可以說為爭奪政治控制權進行了殊死的較量,結果呢?反對派沒有實現「五大訴求」,中央政府和港府也沒有壓服反對派,而且還失去了很多民意,輸掉了區議會選舉。可以說是一個「雙輸」的結果。當然這其中最大的受害者就是香港社會。香港社會被這場政治鬥爭搞得「遍體鱗傷」,經濟大幅倒退,加上突發的新冠疫情的雙重打擊,社會經濟短期內難以恢復,基層百姓受苦最深,國際評級機構連續下調香港評級。這還不說立法會亂象叢生,社會撕裂幾乎遍及每個角落。所以我們認為,香港問題最好的解決辦法是減少政治折騰,關注民生和經濟,用3至5年的時間去消腫和修養生息,恢復經濟,讓香港作為中國境內的資本主義特區和國際金融中心滿血復活。這裏,我們應該提及一下特首林鄭在恢復香港經濟和應對新冠疫情的表現,應該說處理是好的,是有成績的,也挽回了一些在去年反修例運動中失去的民意。港府應儘量避開敏感的政治紛爭議題,聚焦經濟和民生項目,相信會在9月立法會選舉中贏回一些民意支持。

不過,也有另一個前景,那就是採取強硬手法,繼續政治折騰,試圖實現完全的政治控制,比如,強推23條國安立法,多輪抓捕反對派,不斷隨意詮釋和擴展《基本法》涵義,讓港人感覺要實行一國一制等等。甚至有人說要在台海香港全面出擊,趁新冠病毒疫情美國無力顧及亞太區域之時,解放台灣,全面控制香港等等。我們相信,中央最高決策層是清醒理智的,在國內疫情和經濟危機需要全力處理的情況下,不會做出任何四面出擊的魯莽決策。也期望那些官方專家不要老是煽風點火,唯恐天下不亂。政治鬥爭(包括軍事鬥爭)的重大決策是基於博弈各方綜合實力對比和相關天時地利人和等重要因素考慮而做出的,不會受一時一事突發因素過大的影響。正常人誰都不會去選擇自殺的舉動。這是常識。在危機中按常識辦事,就可以轉危為機。

各方都應該要深刻總結去年反修例風波的經驗和教訓,不能好了傷疤忘了疼,更何況現在傷疤還遠未痊癒。反修例風波給人們最重要的啟示就是,不要做那些添乾柴的事,到一定程度再一招不慎燃起新的政治動盪的大火。具體的教訓包括,要遵守《基本法》,不要輕易詮釋基本法條款,以便為一時的政治需要而壞了基本法的權威;要老老實實地實行「一國兩制」,堅持在一國的基礎上尊重兩制的差異,尊重香港社會多元化的政治現實;在國家安全立法上,既要堅持立法的必要性,也要照顧到香港的現實情況,適時適度漸進推動立法,反對冒進和急推;對普選出來的議員,不輕易使用DQ方法;尊重香港司法獨立,不要輕易干預法院判決。在教育問題上,既要適當推進愛國(黨)教育,也要尊重香港多元化的教育體系等等。這些問題處理好了,香港特區政府專注經濟、民生和社會建設,假以時日,香港一定會恢復元氣。這裏也要呼籲在香港的人大和政協委員,應謹言慎行,一切以維護基本法和一國兩制為準,不要說一些唯恐天下不亂的話。也要批評一下前特首梁振英,不要老有過左的言行,多為現任特首的工作着想,香港不是大陸。

北京普拉政治顧問CEO息曙光

(本文不作道德和價值判斷,只從一般政治博弈的邏輯和事實做出最基本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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