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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防民之口甚於防疫」 信息安全成保權重中之重

—評中國《網絡信息生態治理規定》

據皮尤研究中心數據,2018年中國智能手機普及率達到60%,網路普及率達58%,這為資訊發佈,議題動員和互相連接提供了技術土壤,而中國每年群體性事件高達數萬起,在當局眼裏,對於網路的管控不單純是一般的社會管理,更反應了涉及到政權興亡的擔憂和焦慮。

本月1日,中國網信辦發佈的《網絡信息生態治理規定》正式生效,這項行政規定對中國網路的規制將與2017年6月1日施行的《網絡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相若,二者均屬《網絡安全法》的配套行政立法,也是對過往清網操作經驗的合法化追認。

中國以「網路亂象」為由整頓網路空間的做法由來已久,專項行動和訂立法條交替使用,已成為一道獨特景觀

新規不是為了肺炎疫情或李文亮事件而生的,因為徵求意見稿於去年9月10日發佈,定稿於12月15日,3月1日生效,本次當局應對新冠肺炎的輿論戰,倒像是生態治理生效前的大規模可見的預演,防民之口甚於防疫,採取審查與擴大宣傳兩手策略,官民組合下大舉屏蔽「有害信息」,讓公共健康連帶陪葬。

從發佈時間推導,新規更可能是防範類似香港反送中的大規模抗議在中國大陸重演。去年是阿拉伯之春後的又一抗議之年,從香港到智利、從阿爾及利亞到法國,街頭示威一浪高過一浪,示威浪潮中社群對抗議風潮起到了放大作用,智能手機和社群媒體的疊代使「話語比從前任何時候傳遞的速度都快,一切都會在瞬間爆發」,香港示威者通過連登、Telegram等平台傳遞行動信號,甚至專門創造了透過密碼下載的應用程式,網路傳訊取代傳統社會的街談巷議,為動員遊行建立建立基礎。

據皮尤研究中心數據,2018年中國智能手機普及率達到60%,網路普及率達58%,這為資訊發佈,議題動員和互相連接提供了技術土壤,而中國每年群體性事件高達數萬起,在當局眼裏,對於網路的管控不單純是一般的社會管理,更反應了涉及到政權興亡的擔憂和焦慮。

2000年3月,柯林頓在約翰斯霍普金斯大學演講中談及網絡對世界的影響,他用「將果凍釘在牆上」形容中國管制網絡徒勞無功,如今廿載過去,世界經歷了顏色革命、阿拉伯之春與2019年抗議浪潮的震盪,網路對社會的改變越拉越大,中國政制卻紋絲不動反而更加保守頑固,證偽了柯林頓樂觀主義的想像,中國以法令、技術和龐大的審查團隊將網路密封起來以既遏制其自由化勢頭。本次的新規無疑是「網禁」又一節點,當局試圖從網路平台、網民和自媒體的相互關係入手,強化真理壟斷,防範集體抗議。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

中國以「網路亂象」為由整頓網路空間的做法由來已久,專項行動和訂立法條交替使用,已成為一道獨特景觀,從2000年《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到2004年打擊淫穢色情網站專項行動,從2005年《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到2009年整治網路低俗之風專項行動,莫不體現出意識形態規制向網路版圖延申的用意,由於監控手腕往往滯後於網路技術的疊代,從九0年代中後期以來,中國網路還是歷經了有限寬鬆、隱匿的野蠻長的狀態。

網路形勢的分水嶺出現在2013年中國權力交接之際,當局對待網路的方式從被動審查轉向主動引導,治網目標從維持系社會穩定上升至維繫國家安全的層次,這一統治技術的變奏,埋下了今日慘澹狀況的伏筆。

2013年,最高法和最高檢出台了網路誹謗的司法解釋,規定誹謗資訊被瀏覽5000次以上,或被轉發次數500次以上的認定為「情節嚴重」,構成誹謗罪;共青團中央進駐微博,各級地方團組織也紛紛響應,政務新媒體數量日益擴充;公安部統一部署打擊整治網路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全國多地批捕「網路造謠大V」;網信辦和多位網路名人座談,時任網信辦主任魯煒與在場的網路名人們達成了堅守七條底線的「共識」;魯煒面向兩百萬餘宣傳工作人員,說明在網路上如何傳達「正能量」,以符合領袖期待。

2014年,中國成立中央網路安全和資訊化領導小組,習近平親自指揮、親自部署,網路安全與資訊政策的體制格局從政出多門(工信部、公安部、密碼管理局、保密局、安全局、中宣部)到集於一人之手;職能部門方面,網信辦也在同年重組升級,集結了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工信部、新聞出版總署、廣電總局、文化部、工商總局、公安部等單位的網路管理權限,機構調整也預示了網路規制對內對外的強化與擴大。

同年,宣傳部門劍指微信,《人民曰報》2014年4月發文稱,「微信上充斥着的錯誤言論和謠言,使得網民難以辨別是非」,5月,中央電視台《國內焦點》節目形容微信公眾帳號是「謠言和虛假廣告的溫床」,8月,網信辦《即時通信工具公眾資訊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又稱微信十條),《規定》強化了實名制並設立了時政類新聞發佈和傳播的牌照門檻,管理對象範圍極廣,「包括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道、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報道、評論」,幾乎所有的硬新聞都算規定中的「時政類新聞」。

2015年《國家安全法》發佈;2016年《網路安全法》發佈,雖然二者法律位階相同,從立法內容(第二十五條)來看更像是源與流的配合關係,透過對國家安全的擴充側面顯示出當局將網路視作國家主權的延伸,網路安全被視作國家安全的特殊要件。作為網路領域的法律原則,《網路安全法》也「自我授權」行政機關制定實施規定和細則的權限,

《網路安全法》實施三年來,網信辦、工信部等單位先後密集出台了包括《網路群組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個人資訊出境辦法》、《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在內的十餘條配套的行政立法,配合與落實《網路安全法》關於「數據安全」、「設施安全」、「運行安全」和「內容安全」四個層面的要求。

責任編輯: 江一  來源:上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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