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在10.1各區的行動中共發射六發實彈,一名示威者、18歲中五生中槍。《立場新聞》獲悉,原來警方在前一晚、即9月30日晚上,發通告更新警隊的《程序手冊》及《警察通例》第29章,將容許使用槍械的「致命武力攻擊」定義更改,只要警員認為「相當可能」引致嚴重受傷或死亡,即可使用槍械,較舊定義中提及「意圖」引致嚴重受傷或死亡,有所不同。
警方回覆《立場》查詢時指出,有關武力使用的指引涉及行動細節,若被公開,可能會影響警隊正常及有效的運作,以及警方防止罪案的工作,故不適宜公開。
警:不適宜公開武力使用指引
消息人士指出,警方在9月30日晚上10時許向警員發出通知,更新《程序手冊》及《警察通例》第29章。
根據消息人士提供文件,警隊的《程序手冊》及《警察通例》第29章,當面對「致命武力」可使用槍械,有關「致命武力」定義原本是「毆打行動意圖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之後更改為「毆打行動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由「意圖引致」改為「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的字眼。
有關更新包括面對其他武力情況的應對,包括當警務人員面對「頑強對抗」時,除了強硬拘押控制之外,亦可使用「催淚劑裝置」,包括胡椒泡劑、胡椒噴劑、催淚彈、手擲催淚彈、催淚水劑、熱能霧化器釋放的催淚煙或催淚霧、胡椒彈。
當面對「暴力攻擊」,肢體毆打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身體受傷,增寫了警員可使用「低殺傷力武器」,有關武器包括使用伸縮警棍、纖維棍、橡膠彈、雷明登散彈槍(橡膠彈或布袋彈)、水炮車或40毫米發射器(反應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