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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修例】林鄭指會「動議撤回」 是否別有意圖?

反送中抗爭持續近三個月,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傍晚宣佈正式撤回修例,並指保安局長李家超會在立法會復會後「動議撤回」,近起廣泛討論,質疑政府只是「動議」撤回,議案要經投票,建制派屆時可以否決。

立法會議事規則委員會主席謝偉俊回應《立場》時表示,程序上要撤回草案不需要動議,亦不會有投票程序,只需由政府公佈撤回即可;《立場》向特首辦主任陳國基查詢,目前未有回應。

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有關「法案的撤回或押後處理」的條文,負責法案的議員或官員(在《逃犯條例》修訂方面即保安局長李家超),可在立法會二讀或三讀時,宣佈撤回法案,亦可以在恢復二讀時提出撤回法案;在進行這程序時,官員可以發言,但發言不容辯論,亦不會有投票程序。

翻查立法會的會議紀錄,2011年政府提出立法會選舉遞補機制,最終政制及 大陸事務局局長譚志源,在2012年立法會大會上撤回引入遞補機制的《2011年(立法會)修訂草案》,在發言時表示,「我動議恢復二讀該條例草案,以撤回條例草案。」林瑞麟動議恢復二讀,之後草案正式撤回,期間沒有投票程序,之後立法會大會隨即進入下一項議程。

除了在大會正式宣佈撤回,已提出的法案亦可以待立法會「任期」完結而自動失效,例如2003年23條立法,時任保安局局長李少光就是去信立法會內會,確認不會在當屆立法會任期內恢復草案二讀辯論,草案因此在當屆立法會任期完結時失效,若以《逃犯條例》修訂而言,則需待明年立法會任期屆滿,條例才會自動失效。

責任編輯: zhongkang  來源:立場新聞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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