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歲的中國投資移民金先生定居在多倫多。
移民官在審核金擔保第二任妻子的移民申請時,發現他隱瞞婚外生子的事實,並向他發出驅逐令。
他的兩次上訴均失敗,這意味着他留在加拿大的機會渺茫。
法院文件顯示,金先生於2004年12月申請加拿大投資移民。2006年3月,他與妻女一起登陸加國,成為永久居民。兩周後,他與妻子分居。一年後,兩人正式離婚。
2007年9月,金先生與一名中國女子結婚。兩個月後,他向加國政府遞交申請,擔保第二任妻子移民。
移民官在審理金先生的申請時發現,早在2002年7月,他的第二任妻子為他生了一個兒子。
不過,他當時與原配沒解除婚約,這意味着他有婚外情。他在2004年申請移民時,和在2006年成為永久居民時,都沒向政府透露他有一子。
按照《移民和難民保護法》,這是嚴重的虛假陳述。因此,金先生的擔保申請被拒。由於他一直是中國公民,加國移民與難民委員會於2014年11月會向他發出驅逐令(Exclusion Order)。
驅逐令帶有一定的懲罰性質,因為它要求收令者在離境後至少一年內不能再入境加拿大,除非有加拿大政府的特殊許可才行。
一個月後,金先生提出上訴。
然而上訴庭(IAD)做出裁決:政府須執行這項驅逐令,不需要給予他特殊照顧。
後來,金先生到聯邦法院上訴。
他告訴法官,自己已在加拿大生活十年有餘,不應被驅逐回國。他沒有故意隱瞞事實,當年不確定那個男孩是他的親骨肉,所以沒向移民部透露這個信息。
另外,金先生聲稱,他在多倫多還有一個3歲兒子,是他的華人女友所生。他的32歲女兒和三個孫輩都住在加拿大。他在多倫多擁有一套價值90萬加元的房產。
聯邦法官駁回了金先生的上訴。
法官在裁決文件中寫道,金的虛假陳述行為是嚴重的、故意的、有目的。他似乎也沒感到懊悔。
多倫多的3歲男孩的出生證上沒寫父親的姓名,他無法證明自己是孩子的生父,也不能證明他曾撫養這個孩子。他與成年女兒、三個孫輩的關係比較疏遠。
法官還表示,金先生隨時都可以賣掉他在多倫多的物業。他以前在中國大陸是一名成功商人,他可回國繼續經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