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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品健:我連做夢都要跟警察死磕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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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律師的遭遇似乎更加坎坷,因為他遭遇到了「大廣州國」的奇葩規定。首先是律師必須憑身份證才能領卡進看守所的大門,而且還要採集個人頭像信息。我覺得很奇怪,「大廣州國」的奇葩規定,幹嘛不要求律師連帶驗血型、驗屎驗尿,甚至做完愛滋病檢測之後再進看守所呢?······律師只不過是根據法律規定、根據職業要求來看守所會見一下在押人員,了解一下案情,有必要對律師做出超出法律規定的要求嗎?

說來真是搞笑,我連做夢都要跟警察死磕到底。

一、夢無好夢

這段時間我連續出差,幾乎每周都要跑到外地辦事或者辦案,頗為勞累。偏偏在勞累之餘,又接二連三地收到律師朋友去看守所會見時受到了看守所的種種刁難,加上我以前也遭遇到了不同的刁難,讓我連做夢都夢見要跟警察死磕到底。

夢境很簡單。我夢見我騎着電動車在街道上行走,車速有點快,與一個手推嬰兒車、年約35周歲的高個中年男子差點撞上。我趕緊急剎車,抬起頭正想跟他說聲「對不起」的時候,他張嘴就責問:「你的電動車登記了嗎?」我說:「登記了。」他又問:「你有駕駛證嗎?」我說:「有啊!」他馬上說:「拿出來給我看看。」我說:「我憑什麼給你看?你是警察嗎?拿你的警察證給我看看,還有你的警察編號。」他說:「我沒帶警察證,但我可以告訴你我的編號。」我拿出筆和紙,趕緊記下了他的警察編號。他惡狠狠地說:「你小心點,我會搞到你們律師事務所的牌照都要撤銷。」我仰天長笑:「哈哈哈······你都不看看我是誰,我會跟你死磕到底,讓你成為一個網紅!」後來,我竟然被自己的笑聲給笑醒了。真是搞笑。

正所謂日有所思,夜有所夢。促發我做夢要跟警察死磕到底的事情,應該是廣州劉勇錫律師和深圳魏水平律師「會見難」事件。

二、《專用證明》和《專用介紹信》,到底是誰在違法?

劉勇錫律師前幾天在要求廣州越秀區看守所安排會見時,竟然因為他們律師事務所開具的《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證明》與看守所要求的《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法律文書名稱稍有不同而拒絕安排會見。劉勇錫律師據理力爭,說他們律師事務所一直都在使用這樣的「專用證明」十幾年了,從來沒有遇到哪個看守所說有問題,沒想到接待窗口的那個警察脫口而出:「你們律師事務所算個屁,人家司法部早就下文要求統一格式了。」然後跟劉律師展開了一系列的爭吵,最後,義憤填膺的劉律師當場展開了對看守所、接待警察的投訴:先是打電話給越秀公安分局督察支隊,沒人接;又打給110報警,110說進不來;後來,終於打通了市長熱線12345,接線員說已經做了記錄,會轉給有關部門處理。一直鬧了一個上午,劉律師只好帶着屈辱、悻悻地離開看守所了。臨下班的時候,還到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室進行了投訴。

我認真翻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律師會見只須「三證」,即: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委託書。請注意,法律規定的律師事務所開具的是「證明」而不是「介紹信」,我不知道司法部或者公安部的相關規定,基於什麼原因將法律規定的「證明」篡改為「介紹信」,而且不持「介紹信」即不予安排會見——正如法院收到「起訴書」就給立案,收到「起訴狀」就拒絕立案一樣——讓人難以接受。難怪劉律師當時激憤難平,誓死要死磕到底!

三、不守國法,只守山規

當我正在跟劉律師商量如何告看守所,要他們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時,又看到了來自深圳的魏水平律師對廣州第三看守所的「血淚控訴」。

魏律師的遭遇似乎更加坎坷,因為他遭遇到了「大廣州國」的奇葩規定。首先是律師必須憑身份證才能領卡進看守所的大門,而且還要採集個人頭像信息。我覺得很奇怪,「大廣州國」的奇葩規定,幹嘛不要求律師連帶驗血型、驗屎驗尿,甚至做完愛滋病檢測之後再進看守所呢?······律師只不過是根據法律規定、根據職業要求來看守所會見一下在押人員,了解一下案情,有必要對律師做出超出法律規定的要求嗎?更為令人憤怒的是,看守所接待窗口口口聲聲說「所有人」都必須出示身份證才能進看守所,但明擺着來提審的公安、檢察人員只憑工作證就領到了門禁卡。大家都是來看守所依法辦案的,憑什麼對律師進行歧視對待?

其次,律師依法只須持「三證」即可會見,但看守所卻額外要求律師提交:律師證複印件、親屬關係證明(含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戶口本三頁複印件),這些都是濫用職權、超越法律、額外增加律師辦案義務的違法行為。從法律邏輯上來講,如果司法機關懷疑委託人不是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近親屬,應當舉證證明其質疑,然後再由律師出具「親屬關係證明」,而如今,直接要求律師提供「親屬關係證明」,否則不予安排會見——分明是濫用職權。其實,對於這個魏律師都認了,最讓他不能容忍的是,看守所竟然要求律師到辦案單位去備案並在所提交的複印件上寫「該複印件與原件核對一致」字樣並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均沒有要求律師必須去辦案機關備案並提交蓋有律師事務所公章的複印件的規定。「大廣州國」的公安們看來是鐵了心「不守國法只守山規」了——難道每到一座山頭就有一座山頭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在此行不通?還是只認上級規定、不認共和國法律?我看兼而有之。

最後,最讓人受不了的就是他們的——「不服,你可以去投訴」——的神邏輯。我們應該知道,公安機關手中的權力屬於公權力,掌握和行使公權力應該立足於服務大眾。對監所進行管理應該是為了更好地服務社會,而管理不是你想怎麼管就怎麼管。學過法律的人都知道有這麼一句常識:「對於公民來講,法無禁止皆可為;對於公權力來講,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律沒有規定的,利用手中的權力自我設權,然後擺出一付死豬不怕開水燙的架勢叫群眾——「不服,你去告我啊」——然後再運用手中的權力,千方百計地阻撓法院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就算是最後僥倖立案了,也要窮盡所有手段,讓法院判決群眾一輸再輸。須知,公權力是用來服務於人民群眾的,不是用來滿足個人膨脹的權力欲望、更不是用來給群眾告的。

善待人民的人,人民才會善待他。對於律師,也是同樣的道理,他善待律師,律師自然也會善待他。他想要刁難律師,律師也會跟他死磕到底。死磕的律師多了,總會有一根最後的稻草壓垮他。

責任編輯: 江一  來源:正義法律人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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