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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容義和團的下場:一百餘人或死或懲

—辛丑議和中的「懲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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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道諭旨涉及11人,除剛毅、徐桐、李秉衡三人已死,載漪、載瀾因系皇親免於一死外,其餘6人均被處死。隨後,清廷又頒佈諭旨,對列強指名的100餘名地方官員加以懲罰。至此,清廷在列強的威逼下徹底屈服,完全滿足了列強的懲凶要求。本文摘自《清史鏡鑒》第5期,作者王林,原題為《辛丑議和中的懲凶問題》。

清軍與八國聯軍作戰

1901年9月7日,清政府與英、美、德、法、俄、日等11國簽訂《辛丑條約》。條約規定要「懲辦傷害諸國國家及人民之首禍諸臣」,並開列了「禍首」名單及懲治辦法。

一、懲凶問題的由來及清廷的回應

1900年6月,義和團運動達到高潮,西方列強為保護使館派兵進入中國。8月14日,攻佔北京慈禧太后西逃。

在京城被占、皇帝外逃的背景下,中外談判的主動權完全掌握在列強手中。1900年9月18日,德國政府向各國發出照會,表示:「將那些可以確定曾經在北京發生的違反國際法罪行中充當最初的和真正的唆使人交出,應該作為同中國政府進入外交談判的先決條件。」同時要求各國訓令他們的公使「提出那些毫無疑問地犯有唆使或參預犯罪的主要中國人犯的名單」。對德國的照會,各國一致表示同意。

在列強商議懲凶的同時,西逃途中的慈禧太后為推卸責任,於9月7日發佈剿殺義和團的諭旨。一些原來就主張鎮壓義和團的封疆大吏為了維護清朝岌岌可危的統治,也要求清廷響應列強懲凶的提議。9月15日,奉命主持議和的李鴻章便與兩江總督劉坤一、湖廣總督張之洞、山東巡撫袁世凱聯名上奏,以各國公使要求為由,請清廷主動懲凶,並開列名單及懲治辦法。

在列強和朝中重臣的壓力下,清廷於9月25日發佈第一道懲凶諭旨,所懲9人中,莊親王載勛,怡親王溥靜,貝勒載濂、載瀅,革去爵職;端郡王載漪撤去一切差使,交宗人府嚴加議處;輔國公載瀾、都察院左都御史英年,交該衙門議處;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剛毅,刑部尚書趙舒翹,交都察院、吏部議處。但列強對清廷的處理很不滿意,他們要求將以上9人處以死刑,並增加董福祥和毓賢二人。

面對列強的壓力,清廷於11月13日,又發佈第二道懲凶上諭,懲處有所加重,但仍未殺一人,對親王最重的懲罰是發往盛京永遠圈禁,並將已經革職的山西巡撫毓賢發往邊疆充當苦役,永不釋回。

二、列強的威逼與清廷痛下殺手

清廷之所以在懲凶諭旨中未殺一人,其主要原因是當時各國列強在如何懲辦「禍首」問題上仍存在分歧,還未向清廷施加絕對壓力,而清廷還幻想保存一點朝廷的臉面,給皇親國戚和大臣們留條活路。

12月4日,美國公使康格就「懲辦禍首」問題的提案經各國公使討論後通過,其內容是:將死刑作為最嚴酷的刑罰,對現在已經指出應處死刑的人,今後很可能堅持要執行死刑。這一提案很快就在條約草案中得到體現。12月24日,11國將《協議大綱》草案正式交給中國全權代表慶親王奕劻,其中第二款第一條的內容是:對於9月25日上諭中所指的人犯及各國公使以後指名的人犯,按他們的罪行治以最嚴厲的懲罰。

1901年2月5日,奕劻、李鴻章代表清政府與各國議和代表在英國使館專門討論「懲辦禍首」問題。外國首席公使首先明確表示,對「罪犯」要處以死刑。當中國代表詢問按「罪犯」情節輕重應分別採取什麼懲罰方式時,英國公使說,對控告書內所包括的那些罪行最輕的人,適當的刑罰也是死刑。這場辯論長達3個小時,結果各國公使除同意將載瀾「發往邊疆,永遠監禁」,載漪判為斬監候外,要求將其餘列名人犯一概斬決。

在列強的威逼之下,2月13日,清廷發佈第三道「懲凶」諭旨:載勛賜令自盡,載漪、載瀾發往新疆永遠監禁,毓賢正法,董福祥革職,英年、趙舒翹定為斬監候,剛毅、徐桐及李秉衡已死,均革去原職,撤銷恤典。同前兩道諭旨相比,這次懲罰的力度明顯加重,不僅將載勛、毓賢處以死刑,還將董福祥列入懲罰名單,甚至連死去的人也不放過。在同一天發佈的另外一道諭旨中,又將禮部尚書啟秀與刑部左侍郎徐承煜革職查辦。

但是,列強對此仍不滿意。英國公使警告中國全權大臣:載漪、載瀾改為「發往邊疆,永遠監禁」,因系懿親,已屬從寬,其餘諸臣,朝廷若再庇護,必將決裂。此時,聯軍統帥瓦德西威脅要率聯軍內侵。奕劻、李鴻章得此消息,驚恐萬狀,即刻電告清廷:姑息數人,坐令宗社危亡,殊為不值。會辦商務大臣盛宣懷亦建議朝廷將徐承煜、啟秀、英年三人賜死,獨救趙舒翹一人。兩江總督劉坤一遵旨與列強斡旋,商救朝臣,也是無功而返。李鴻章深恐聯軍內侵,建議清廷「曲徇所請」。

此時,清廷再無還手之力,於1901年2月21日發佈第四道懲凶諭旨:除載勛已賜令自盡、毓賢即行正法外,載漪、載瀾均定為斬監候,發往新疆永遠監禁。剛毅應定為斬立決,因病故免議。英年、趙舒翹賜令自盡,啟秀、徐承煜即行正法,徐桐、李秉衡均定為斬監候,因臨難自盡,業經革職,撤銷恤典,應免再議。這一道諭旨涉及11人,除剛毅、徐桐、李秉衡三人已死,載漪、載瀾因系皇親免於一死外,其餘6人均被處死。隨後,清廷又頒佈諭旨,對列強指名的100餘名地方官員加以懲罰。至此,清廷在列強的威逼下徹底屈服,完全滿足了列強的懲凶要求。

三、懲凶的後果

在1901年的辛丑議和中,列強從為給被殺的外國公使和外國僑民報仇,一開始就把懲辦「禍首」作為議和的前提條件。英國公使竇納樂在向英國外相匯報時就明講:「懲罰那些在最近反對外國人的騷亂中扮演主要角色的人,對將來具有十分重要的關係。除非對那些人加以嚴厲懲罰,目前危機的重演只不過是時間問題而已。」美國政府在答覆德國懲凶照會時也稱「懲辦罪首所以嚴防將來」。就清政府而言,雖然滿足了列強的懲凶要求,暫時維持了搖搖欲墜的統治。但是,清政府在懲凶問題上的屈辱表現,一方面使中國先進分子充分認識到這個政權已無可救藥,要振興中華就必須推翻清王朝的腐朽統治,建立一個民主共和國。另一方面,那些被列為「禍首」的大臣,本是奉旨抗洋的「忠臣」。如李秉衡奉命北上「勤王」,慈禧太后曾倚為干城,戰敗而死,清廷諭令恤典。但清廷懾於列強的淫威,先是對其革職,撤銷恤典,進而又定為斬監候,只因其人已死,才免於斧鉞。英年、趙舒翹、啟秀、徐承煜四人,清廷本認為罪不當誅,最終也難免一死。更有甚者,清廷為推卸責任,竟將1900年6月20日至8月14日發佈的上諭說成是「矯詔」(假詔書)。以忠孝節義為政治倫理的清王朝,為維護自己的統治,竟不惜將那些忠於自己的朝臣當作「替罪羊」,對那些仍然依附在體制內的官員產生了巨大的心理震動。1911年10月10日,武昌城頭一聲槍響,各省督撫紛紛宣佈獨立,再也難找一個為清朝賣命的「忠臣」,統治中國二百餘年的清王朝瞬間土崩瓦解。

責任編輯: 東方白  來源:清史鏡鑒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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