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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報記者遭跨省刑拘事件最新動態

新快報頭版斗大標題吶喊「請放人」要求長沙釋放記者

新快報頭版斗大標題吶喊「請放人」要求長沙釋放記者

作者北京特約記者周西

新快報記者陳永洲因為實名舉報並刊發針對工程機械企業中聯重科的批評性文章,被長沙警方跨省拘捕後,今天傳來的最新消息稱,據大陸媒體人士透露,新快報內部員工證實陳永洲已經獲准和妻子通話,聲音語氣如常,稱待遇很好,辦案方很客氣。

昨天,《新快報》頭版大標題「再請放人」,又一次呼籲釋放記者陳永洲,認為一切應在法律的框架下解決,不能先抓後審。據《現代金報》今天(10月25日)的報道,24日,《新快報》負責人告訴記者,目前長沙警方有幾位辦案人員正在廣州,向報社了解情況,「但現在除了要求放人,真的沒有什麼情況好了解的」。

此外,當天網上一篇標題為「中紀委、中宣部介入《新快報》記者被抓案」的文章廣為流傳,該報記者注意到,所謂「中紀委、中宣部介入該案」的消息來源,並非中紀委和中宣部,而是中聯重科自己單方面的表述。隨後,該報記者又從接近中宣部的人士處了解到,中宣部表示「記者的正常新聞採訪活動是受法律保護的」,已經關注此事的進展。而長沙市公安局則對記者表示,目前沒有新進展,對網上流傳的所謂「今天移交檢察機關」等信息不清楚,案件現在的進展是「正在偵辦」。

另據新華社24日的報道,針對這一事件,暨南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曾任南方報業集團負責人的范以錦表示,判斷新聞報道失實與否,必須經過調查研究,並非所有的報道失實都等同於「損害商業信譽」。至於懷疑陳永洲「本身也有問題」,這屬於偷換概念,如果警方掌握了陳永洲涉嫌敲詐勒索或者受賄的確切證據,則應該使用這兩個罪名來刑拘他,而不能「先抓後審」。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松林也告訴記者,損害商業信譽行為一般發生在競爭對手之間,一般來說記者的負面報道並不至於構成這個罪名;其次,損害商業信譽罪屬於故意犯罪,即明知是虛假事實而故意散佈或捏造事實,如果不能證明記者的新聞報道故意捏造虛假消息,就不能說記者涉嫌這方面的罪名。

網友川人轉載《現代金報》(寧波)的這篇報道又說,記者24日上午採訪了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著名刑辯律師許蘭亭。許蘭亭律師表示,異地拘留或逮捕時,警方要持拘留證或逮捕證、辦案協作函件、工作證件等有效證件,要由協作地公安機關派人員協助其進行拘留或逮捕。

許蘭亭認為,根據目前報道的情況看,廣東警方打電話給陳永洲,告訴他前段時間陳家失竊的事有了新進展,讓其到警察局,然後長沙警方將其抓捕,那應該是長沙警方與廣東警方事先有過溝通,讓其協助的。許蘭亭律師說,根據目前的報道顯示,在長沙警方抓人前,《新快報》與中聯重科正在打一場名譽侵權的官司,且該案還未出結果。

在此種情況下,如果陳永洲作報道又是單位派去的職務行為,那警方在此種情況下抓人,等於介入到了兩家的民事糾紛當中,這種行為顯然是不妥的。

若錯抓記者應獲國家賠償

許蘭亭律師說,如果是單位派陳永洲去進行的採訪,那陳永洲的行為應該屬於職務行為。但刑法中並未明確規定:如果記者是在履行職務行為時被認為涉嫌違法犯罪,警察將其拘留或逮捕必須事先告知其所在單位。不過,如果最終認定陳永洲的行為確實屬違法行為,而其又是職務行為,那其所在報社也將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許蘭亭律師說,無論在什麼情況下,警察隨便抓人肯定是不對的。警察抓人應該事先經過深入的調查,不能接到有人舉報就隨便把人抓起來。如果最終認定警察錯抓了陳永洲,其行為侵害了被抓者的合法權益,還要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同時,直接責任人還應該受到內部的處理和處罰。

責任編輯: 劉詩雨  來源:法廣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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