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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多克鄧文迪分家 成離婚經濟學經典案例

作為著名的傳媒大亨,默多克經營幾段婚姻的「心得」,絲毫不亞於治理其傳媒帝國的手段

作為著名的傳媒大亨,默多克經營幾段婚姻的「心得」,絲毫不亞於治理其傳媒帝國的手段

本報記者去年獲邀進入
紐約
新聞集團內部參觀時拍的圖片

本報記者去年獲邀進入紐約新聞集團內部參觀時拍的圖片

文/圖羊城晚報記者李曉莉

創業者通過婚前協議、信託基金等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公司運營、私人財產及子女權益等不受離婚的影響,此謂離婚經濟學。

如果一個人離婚的消息能成為社會版、財經版及娛樂版的頭條,那他便是默多克——北京時間6月14日凌晨消息,新聞集團董事長兼行政總裁魯伯特·默多克(Rupert Murdoch)的發言人確認,默多克已正式提交了與妻子鄧文迪離婚的申請。

上述發言人稱,申請文件已提交至紐約州高等法院,離婚理由為「關係已無可挽救地破裂」。隨即,「鄧文迪可獲10億美元補償」成為眾多新聞的標題。

「實際上,我們認為這10億美元里或大部分是他們兩個女兒在信託基金里的錢,而不是給鄧文迪的。」暨南大學法學院教師、法學博士、廣東伯方律師事務所律師蘇文卿昨日向羊城晚報記者分析,「而且兩人離婚應該不會影響到新聞集團的正常運作。」

14年婚姻「價值」10億美元

10億美元「分手費」一看讓人咋舌,但隨即有消息稱:「鄧文迪和默多克商量好了用冷凍精子,結果鄧文迪成功了,兩個孩子獲得部分繼承權。最新內幕消息,這次兩人又商量好了,離婚可使鄧獲得更多財產。默多克可能身體不行了,提早作安排。拭目以待,爭產大戲才剛上演……」

記者看到,微博上有不少人支持如此說法:「按最初約定(鄧文迪)是不能分遺產的,我覺得這種離婚給錢的可能更大一點,從女(方)的角度來說,就沖之前默多克被人打時鄧文迪護夫那兇狠勁,他倆應該真是感情不錯。」

「具體情況要等法院進一步披露案情才能知道,但據此前媒體報道,默多克和鄧文迪應該有婚前協議。而且以『經驗豐富』的默多克的性格,他應該會約定一旦離婚,鄧文迪不可能分到很多錢。」蘇文卿分析,「所以,這所謂的10億美元更多的是兩個女兒的信託基金。當然,鄧文迪很可能會聘請律師為自己爭取更多權益。」

默多克上一次離婚是在1999年,當時他足足花了17億美元來結束一段31年的婚姻,成為有史以來最昂貴的離婚案之一。離婚17天後,他迎娶了第三任妻子鄧文迪。「據美國媒體報道,第二任妻子安娜和默多克結婚時沒有簽婚前協議,所以她為了自己的孩子在新聞集團內的控制權,絕對會在離婚協議上針對鄧文迪有更厲害的『招數』。」蘇文卿說,「換言之,如果不是安娜,鄧文迪應該能拿到更多財產。」

鄧文迪女兒的利益或輸一籌

據外媒報道,兩人的離婚申請文件僅有一頁紙,這和兩人結婚前的婚前協議有莫大關係。當然,據說他們結婚後又補充了兩份協議,所以三份協議的約定滴水不漏,維持了14年的婚姻走到頭時,鄧文迪或只能擁有女兒們的信託基金。

但實際上,在信託基金上,鄧文迪的女兒們或也略輸一籌。據當年默多克與安娜離婚時的協議,安娜作出讓步,自己少拿錢,但狠狠地約束了鄧文迪無權繼承默多克的任何遺產,並保障自己的子女獲得更多權益。相比起默多克的4個成年子女——普魯登斯、拉克蘭、伊麗莎白和詹姆斯,鄧文迪在2001年靠試管嬰兒技術生下的女兒格雷斯和2003年生下的克羅伊,看起來也處於弱勢。「綜觀各種信息,格雷斯和克羅伊並不擁有有表決權的股份,只可以享受家族信託基金利益。」

默多克雖已82歲,但早有準備——通過一個單獨設立的家庭信託基金,控制着新聞集團40%的帶有表決權的股份,其成年子女中有三人目前在公司運營中起積極作用。近年來屢屢傳出鄧文迪與默多克不和,實際均是為給女兒爭奪更多權益。

更有趣的是,此次離婚申請是在新聞集團將娛樂資產和出版業務正式拆分為兩家公司的前幾天提出的。目前還不清楚離婚是否和公司的拆分有關聯,但業內均相信,默多克婚姻的結束不太可能對本次公司的拆分有影響。有觀點認為,此刻新聞集團放出離婚消息,是為了確保拆分過程更透明。

按照拆分計劃,新聞集團拆分為新聞集團和21世紀福克斯公司兩家獨立上市的公司,前者將會包括所有出版和新聞業務,後者則將包括電視和電影業務。兩家新公司都將擁有12位董事,新聞集團CEO老默多克、他的兒子詹姆斯·默多克和拉克蘭·默多克都將兼任兩家公司董事。

「默多克式離婚」在華難以複製

婚前協議、信託基金、遺產分配權、公司表決權……一系列經濟槓桿似乎都成了默多克手中的「玩意」。默多克式離婚,也嚴重地打擊了不少試圖「飛上枝頭變鳳凰」的「灰姑娘」們。

「婚前協議和信託基金,都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這也是歐美大企業家慣用的『招數』,無論是對保護自己的財產,還是保護公司發展,都非常有效。」蘇文卿解釋道,「而且這些超級富豪離婚時,更多是通過律師間的談判調解,而不是等法院去判,主動權都掌握在自己手中。」

蘇文卿坦言,法律大多會保護弱勢方的利益(一般是女方),「妻子要求離婚後的生活水平不低於之前,所以丈夫大多要進行財產分割。」

香港恆豐酒店後人李德義的兒媳離婚案為例,香港高等法院在2011年12月1日裁定,其前兒媳曾昭穎可獲一筆過12億港元的贍養費兼訴訟費,創下香港司法史上由公開法庭宣判的最高贍養費紀錄。當時法官裁定,曾昭穎與前夫李建勤的身家共有65億港元,兩人對家庭及李建勤「打骰」(操控)的家族生意有相同貢獻;夫婦倆離婚前的生活水平接近億萬富豪,故曾昭穎離婚後,應繼續在香港及倫敦享有自住物業、私家車、在港所購遊艇及俱樂部會籍。法官認為,該案適合採用「公平分配」原則,裁定曾昭穎可獲得婚姻資產的20%,即12億港元。「該案件非常有典型意義。」蘇文卿說。

但她也表示,「默多克式離婚」在中國「難以複製」。「中國新《婚姻法》出台後,更多是對婚姻的主要財產——房子進行了一定的重新解讀。在中國,大多數房子是父母掏錢買的,所以在一定程度上進行了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的分離。」蘇文卿坦言,「當然,現在也有越來越多『富二代』會通過婚前協議保護財產。」

關注

「信託基金」在國內難以執行?

對在默多克離婚中起最重要作用的「信託基金」,蘇文卿也認為「難以複製」。「在歐美,信託基金與遺產和離婚無關,是獨立的財產,還可以合理避稅。」記者了解到,英國的遺產稅高達70%,而歐美國家的遺產稅普遍達50%-60%。「中國沒有徵收遺產稅,信託基金避稅的主要功能無法發揮,所以中國富豪們對信託基金沒有迫切需求。」

事實上,更重要的是中外文化的差異——信託基金中,繼承人僅可領取分紅,對整筆財產支配力很小——這樣一方面對家族企業的保護起重要作用,不至於因分家產而拆散了股權,也不至於因為經營不善讓企業落到控股更多的人手中,信託基金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家族利益。另一方面,外國企業家基本上都有多個子女,而中國企業家卻因「獨生子女」政策,僅有一到兩個繼承人,不存在多人「爭家產」的局面,所以企業家們也不會特意去建立信託基金。

「當然,在我們中國的傳統文化中,『子承父業』天經地義,哪怕企業在繼承人手上毀掉。」蘇文卿分析,中國家族企業的繼承人如果沒有公司控股權,而僅靠領分紅度日,是很沒面子的,一般父母都不忍如此。「但我們也看到,現在已有個別中國企業家開始為孩子設立信託基金。」(李曉莉)

責任編輯: zhongkang  來源:羊城晚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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