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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剝削真相:節儉起家 捨不得吃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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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鬥地主的控訴大會,但被工作隊請上台憶苦思甜的老貧農、老長工常常誇獎農忙時地主東家準備的豐盛餐點,多到能藏在褲腳管裏帶回家。(愛歷史/看中國配圖)

徐家郎(村)有一個姚姓地主,居然一年到頭不吃肉的,節節儉儉的過日子,就想多置幾畝地,將來可以為五個兒子留一點家當。但是他沒來得及等兒子長大,土改來了,評為地主。

因為編撰《三元村志》,所以將1949年後初期的那些事重新掂量和思考了一下,這一掂量,就掂量出不少的想法來,骨鯁在喉,寫出來,請指正。

半個地主

我在《三元村志》中寫道:1949年後初期,三元地區有二個半地主。培德堂(村)有一個,地主姓趙;徐家郎(村)有一個,姓姚;活絡浜(村)有半個地主,姓陳。「半個地主」的說法不是幽默,而是當時評定出的成分,既然是半個,大致是有點象、又有點不象的地主,但既是地主,就是專政對象。可以分他的四大財產:土地、耕牛、餘糧和房舍。按土改政策,地主的金銀按理不在沒收之列,但其時農會的權力極大,農會說聲分,也就分了。許多地方順帶還分了地主的女人。

對於地主、富農,我們這一代聽得多了。小說,影視作品,都有大量的描寫。我查閱了1950年8月4日通過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分的決定》,對地主、富農是這樣界定的:

地主:佔有土地,自己不勞動,或只有附帶的勞動,而靠剝削為生的,叫做地主。(下面還有一些解釋性的話,略去)

富農:富農剝削的方式,主要是剝削僱傭勞動(請長工)。(下面還有一些解釋性的話,略去)

那麼,半個地主是什麼意思呢?

來自政務院的一個補充規定。規定說,「富農出租大量土地超過自耕和僱人耕種的土地數量者,稱為半地主式富農。」

這就是半個地主的來歷。但這個規定顯然犯了文字上的低級錯誤。按文件的意思,「半地主式富農」的中心詞應該是「富農」,但各地在執行中,都理解為「半個地主」。地主、富農雖然屬於被打倒的同一等級,但在具體處置上,畢竟是有點差異的。據1947年頒佈的《中國土地法大綱》規定:「鄉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鄉村農會接受,連同鄉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鄉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同意平均分配,在土地數量上抽多補少,質量上抽肥補瘦,使全鄉村人民均獲得同等的土地,並歸個人所有。」

可見,按照《中國土地法大綱》,地主的土地將「分田分地」,而富農的政治待遇比地主要好一點,至少,田地是不分的。據1950年6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六條的規定,「保護富農所有自耕和僱人耕種的土地及其他財產,不得侵犯」。第六條還規定,「但對富農的出租土地將予以全部或一部分徵收。」也就是說,對富農的土地,自耕部分是保護的,出租部分是徵收的。

這就是當時的土改政策。但按照這樣的政策,三元村將無地可分。因為只有兩個小地主。

《三元村志》這樣寫道:

三元村的分田分地,按三元村地少人多的特點,大致分三個等級:分出戶,平均每人可保留2畝地以內,多餘的分出;分進戶:平均每人可分到1.8畝地,不能超出;基等戶:平均每人均攤下來為1.8畝~2畝,既不分進,也不分出。

別以為分的都是地主、富農的田,在蘇州農村,情況很複雜。有的佃農,在成分上是貧農,但手上田多,卻是分出戶。有的農民省吃儉用一輩字,終於有了自己的地,卻成了中農。(中農後來細化了。上中農一不小心就滑成富農,成了革命的對象;而下中農幸運地與貧農為伍,成了天生的革命者與收益者。)

三元村這人均1.8畝土地,是根據總面積除總人口算出來的。不管你是什麼階級成分,只要人均超過2畝,你就準備分出。

家有多少畝地,才能評上地主?

1949年後初期。家有多少畝地,才能評上地主?這個問題,南方與北方,差異太大了。就蘇南而言,也有差異,據我查閱到的資料,大致可確認為40畝。

40畝,是蘇南地主的入門線,是少是多?

民國二年,吳縣曾做了一個統計。全吳縣的有田人家,戶均擁有11畝農田。按這個數字計算,40畝是11畝的3倍強,稱為地主,似乎也夠格的了。

但從勞動生產率看,這個數字就大有問題。以明朝嘉靖年間的生產力水平為例,夫妻兩人可種田25畝到30畝,加上家庭中的輔助勞力(老人或小孩),一個完整家庭種40畝地完全是可行的。充其量是個中農或富裕中農。如果將自耕農硬塞進地主行列,再將他打倒,明顯是不合適和不合理的。

明朝初年,朱元璋為了振興經濟,也實行「計口授田」,由中央「司農司」專管其事。大致北方多一點,南方少一點。但最少不低於15畝,這是國家規定的。在蘇州太倉,有「見丁授田十六畝」的歷史記錄,一家夫妻兩口,起點就是32畝,由官府發給土地執照,承認農民的所有權。所以,在朱元璋時代,國家主張一戶農民耕種幾十畝地,這樣才能保證自耕農的的基本生活和國家稅收。

家有四十畝地,做個自耕農可以過得非常舒服,但做個地主就一點也不輕鬆了。

清朝順治年間,有個叫唐甄的知縣,革職後流寓到吳江定居。在隨後的三十年中,他寫成《潛書》,記錄了他的所見、所聞、所遇、所思。《潛書》的歷史價值很高,歷來被史家所推崇。他在吳江薄有田產,正好也是40畝地。按1949年後初期的標準,夠得上評為地主。唐知縣每年可收租41石,其中上繳給國家的田賦、加耗、加解以及其他諸項費用為23石。年歲大熟時可餘18石,夠其一家六口半之用;半熟時則納稅後無餘剩,若遇災年只能「典物以納」了。

這是清朝順治年間一個擁有40畝田地的小地主的生活狀況。幾乎就是一個破產地主的模樣。唐知縣最後當不了地主了,將土地賣了,做小本生意去了。

應該說,清朝順治年間的政治尚為清明,稅收比明朝晚期低多了,在這樣的情況下,唐知縣尚且混不下去。看來,靠40畝田地,是當不了地主的。

費孝通先生在1948年說:「在吳江,完全靠地租生活至少需四百畝上下。有田二三百畝左右,其生活還趕不上一個有幾十畝田的自耕農。」

1949年後的蘇南中小地主:捨不得吃肉

我們在三元村調查時,發現一個事實讓人震驚。徐家郎(村)有一個姚姓地主,居然一年到頭不吃肉的,節節儉儉的過日子,就想多置幾畝地,將來可以為五個兒子留一點家當。但是他沒來得及等兒子長大,土改來了,評為地主。

後來我讀到柳亞子先生的自傳。他說:分湖柳家,都是以節儉起家的。

他們的不幸,是不幸在一個不應該節儉的年代。按理,判別一個地主夠不夠地主,除了看田地的多少外,還要看其參不參加主要勞動。但這一條,對許多江南中小地主不適用。我的朋友朱軍先生纂修的《友聯村志》中,就出現了一個經群眾集體公議,由土改工作組審定而評出的勞動地主。

上文寫到的不吃肉的姚姓地主,還勞動得少嗎?他們是非常勤勞的中國農民。同樣,他們勤勞得不是時候。

我們在三元村得知,這個村僅有的兩個地主,被很政策的對待了,他們的四大財產(土地、大農具、餘糧和出租的房屋)被分了,而他們的室內財產一直保留到文革中。

文革前夕,在江南農村進行的四清社會主義教育運動中,流傳着許多荒誕的笑話。被工作隊請上台憶苦思甜的老貧農、老長工常常誇獎農忙時東家準備的鹹肉大得象鐵搭的榫頭,粽子和鹹鴨蛋吃不完,藏在褲腳管裏帶回家。

每一次的社會震動,都會犧牲一批人。1949年的社會震動,中共選擇了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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