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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專訪賀衛方陳有西:如何破解法官腐敗重建司法公正?

破解法官腐敗建構更獨立和公正的司法

司法改革並不完全在司法領域中完成

建構更獨立和公正的司法觸及方方面面

尤其離不開宏觀層面的政治體制改革

司法改革是政治體制改革的一部分

「建設法治中國、打造過硬隊伍」,在2013年1月7日的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上被確定為政法工作的奮鬥目標。

治理司法腐敗是題中之義,「最高法院一直沒有停止這方面的努力」(最高法院原院長肖揚語),亦是一大難題。

肖揚曾撰文表示,司法領域的腐敗與其他公共權力腐敗都有共同之處,即源自權力的稀缺性、權力行使的任意性和制度的缺陷性。近年來,最高法院採取過多方措施,如落實公開審判制度、進行司法大檢查、建立和堅持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制、加強法官懲戒制度、頒佈規範法官和律師關係的規定、高級法院院長實行異地交流、完善法官職業規範等。

不過,治理效果與期待中的「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尚有差距。治理司法腐敗的「藥方」是否對症?應該進行哪些制度建設和改革?《財經》記者就此對話北京大學教授賀衛方,浙江省高級法院原新聞發言人、京衡律師集團董事長陳有西。

轉型期的司法

《財經》:近年來,法官腐敗的現象引起公眾擔憂,不少法院院長、副院長甚至最高法院副院長相繼落馬,怎麼看待這個現象?

賀衛方:

法官腐敗與同期政府官員腐敗,差不多是正態分佈。

在當前中國,司法制度面臨重大使命。當社會處於轉型期,各種不同利益處在變動不居的狀態時,如果司法能很好地履行對各種利益合理再分配的職能,能隨時提供及時的法律救濟,便會有效緩解社會矛盾。相反,腐敗的司法卻是火上澆油。

近十年的司法改革,並未有太多有助於法官公正廉潔的制度建設。更公正和獨立的司法制度,相關的監督機制,內部更合理的制度保障都沒有跟上去。同時,司法財政問題在惡化,不少地方的法官收入在過去十多年沒有其他領域增幅那麼大,甚至有的地方法官收入長年未得到改善,而進入法院審理的經濟案件涉及的金額卻越來越大。

2000年前後,最高法院在司法倫理、職業道德方面曾做出過一些制度建設,力圖提升司法的透明化,歡迎外部監督。後來,這些都沒有堅持。一定程度上,法律準則的不確定,讓腐敗更易獲得空間。

陳有西:

我1988年調入浙江省高級法院擔任法官,1995年離開法院。那時法官腐敗不能說沒有,但多是價格雙軌制下較輕的腐敗。

當時法院一位經濟庭庭長收了原告兩張電視機票,享受了4000元的差價,但案件審理上並沒有徇私枉法,案發後被開除黨籍,免掉職務。這個處理在當時算是很重。

1989年,中央高層就提出反腐,不過此後政法隊伍的腐敗越來越嚴重。2000年後,開始出現大面積的腐敗:腐敗級別越來越高,人數越來越多,性質越來越惡劣,如阜陽、武漢、深圳等地中級法院的系列窩案,最高法院原副院長黃松有案。

另外,腐敗持久化,腐敗的勢頭難以遏制。自殺的法官也越來越多。一些法官喪失作為法律人的道德,不講公平正義和捨身護法的精神。

《財經》:公眾對司法腐敗比較痛恨,該怎樣理性看待司法腐敗?

賀衛方

:不能簡單把法官腐敗歸結為個人操守問題,這實際上是一個綜合性的體制問題。大家應逐漸認識到,司法腐敗的問題根源在哪裏,不應該滿足於對個別被揭露出來的法院院長或者法官個人私德的斥責。治理司法腐敗需要從制度上進行艱巨的努力。

陳有西:

公眾對法官的批評、懷疑都可以理解。如何讓人改變看法,首先還是法官自身堂堂正正辦案,讓公眾在法庭上得到公道。

另外就是司法公開。有很多法官很優秀,默默無聞判了很多案子,追求公平正義。司法公開了,媒體自然報道,才是火燙的真實。

《財經》:其實,近年來在加強法官廉政教育、職業倫理、懲戒、監督等方面,最高法院着力不少,但成效有限,問題出在哪裏?

賀衛方:

道德教育和強化監督機制,這是一貫的思路,但至多也是治標之策。僅僅靠教育,沒有合理性,法官很難遵守。

監督機制方面,有來自外部的人大監督,一些人大代表很熱心個案監督,有時監督者和利益方關聯密切,這會加劇司法本身的腐敗,也使得司法越來越沒有獨立性。倒是有些看起來在司法系統久拖不決的案件,需要人大監督的,人大卻無所作為,例如聶樹斌案。

人大應當監督司法活動,但以怎樣的方式監督需要認真考慮。人大行使監督權,應有透明和合理的程序,保證被指控的法官有申辯的權利。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議會設立委員會受理對法官的投訴,並舉行公開聽證會,法官還可以邀請律師為自己辯護。人大也可以採取這樣的方式,而不是變成暗箱操作的過程。

對一個行業性的群體而言,倫理道德水準的高低並不主要取決於來自外部的監督和控制,關鍵環節在於是否能建立嚴格的自律機制。其實,從這些年的司法改革看,自律並沒有被當作一個重要的問題。

一個行業的職業倫理要獲得內心的深刻體認,這關乎職業本身的自尊心和尊榮感。西方的法律職業,整個訓練中注重一個人綜合素質的修養,具有為人所需要的基本美德,比如如何誠實、對苦難具有同情心、對法律持有敬畏、對腐敗保持抗拒,以及如何運用理智去判決案件。在法官的選任制度上也做出很多努力。

這些方面,中國還比較缺乏。法官作為一個職業並不特殊,社會地位一般,收入微薄。這可能和法律職業在一個國家的歷史太短暫有關係。

陳有西:

最大的因素是政治體制改革沒有推進,社會正氣沒有樹起來。官場奢靡的風氣、講假話的風氣彌散,,並不只是政法隊伍如此。

這和轉型社會中的拜金主義、唯利是圖有關,一些公務人員追求小家族和眼前利益。這樣的背景下,一些法官失守司法底線,冤假錯案多發,一些人轉而求助「清官」,上訪大軍越來越多。

同業監督

《財經》:在不少腐敗案件中,法官和律師形成利益同盟。該怎麼看待這種現象?律師和法官應該構建怎樣的關係?

賀衛方:

這就是我強調的建設法律職業共同體——通過共同體的努力,使得司法權的行使更加規範和嚴謹,而不是腐敗的共同體。

共同體建立在最基本的職業倫理基礎上,分享共同的價值、對正義的共同追求、對職業的共同榮耀感,同時分享行業禁忌。同行業之間監督,會是近距離的、專業的監督。來自外部權力的監督,有時會是不顧及行業準則的粗暴干擾,或者讓行業被迫腐敗。

在中國,律師地位相對邊緣化,甚至出現法官驅趕律師的情況,當然律師也應尊重法官。在英美法庭上,決策的過程是同行間研討的過程,法官、檢察官、律師,都能在法庭上對案件的審理本身形成一種有效的約束機制。律師和檢察官提出意見,法官認真考量和回應,不是簡單粗暴地對待。

目前,三種分支各行其是。律師和法官之間、法官和檢察官之間、律師和檢察官之間,到底應該確立怎樣的關係,怎樣避免利益衝突,目前是模糊、混亂的。應該讓律師協會、法官協會真正獨立運行,不受任何權力控制。另外,還需要形成一個組織統一管理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分享共同的職業倫理。比如說美國的American Bar Association,過去翻譯成美國律師協會,這是錯誤的,其實是美國法律人協會。

陳有西:

全國23萬律師中確實有相當多的人在勾兌、行賄或搞訴訟掮客,沒有原則和司法倫理,甚至做法官情人、偽造證據等。法官和律師勾結腐敗,有法官說被律師拖下水,有律師說被法官逼良為娼,雙方互相推責。

我認為,佔主導權的是法官,主要責任是法院。加強司法公正、司法公開,每個案子都按法律和事實證據辦,律師沒有必要、也不需要去公關。

從律師方面遏制法官腐敗,不是靠處分,而是靠公開。律師職業是市場選擇的結果,社會評價將會影響其職業發展。比如說律師行賄法官,對其行為公佈,讓其進入黑名單,哪還有法官和他交朋友,哪還有當事人敢請他打官司?對律師的管理一定要公開。腐敗和勾兌行為都是見光死,一定要允許公開。

獨立是關鍵

《財經》:中共十八大報告提出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在治理司法腐敗上,有哪些建議?

賀衛方:

首先,關鍵的問題是確保司法獨立。《憲法》規定,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目前的司法體制,法院的人、財、物受制於地方,法官無法擺脫外部權力的干擾,司法的「地方化」是首先應該重視的問題。我認為,司法機關的人、財、物應該統一由中央來管理,司法轄區與行政轄區分離,使司法擺脫地方控制,確保司法的中立和公正。

司法的不獨立還體現在法院內部,相關的管理制度妨礙法官對公正的追求。承審案件的法官沒有審判自主權和決策權。尤其是重大、敏感案件,法官需要向庭長、院長、審判委員會層層匯報,並由這些幕後人作出最後的判決。因此,法院院長、庭長的腐敗高發,和他們對具體案件干擾的權力成正比。另外,法官不獨立還表現在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指導和下級法院對上級法院的請示,這實際上剝奪了當事人的上訴權。解決這些問題,唯有去行政化,使判決真正集中在法庭上,而不是幕後有很多隻手在控制。

其次是提高法官的選任標準,包括專業知識和道德等方面,提升法官的職業倫理。職業倫理則建立在法官獨立的基礎上,否則法官會受各種干擾,去討好權貴或者有錢人,不是嚴格依照職業準則和法律做出判決。另外,在法律教育之後,進入職業之前,還應有一段學徒期的訓練,不只是關注業務專業能力,而更應該專注倫理、價值觀念的傳遞和薰陶。

第三,強化司法的公開、透明。中國司法的一大問題是司法權運作過程的封閉,我一直在呼籲司法過程透明。比如建立司法判決數據庫,公開裁判文書,除尊重當事人的私隱進行技術處理外,律師的辯護意見和檢察官的指控都應不加修改地公佈。有一些司法腐敗的情形,法官和律師沆瀣一氣形成同盟,審理案件時,當事人找特定的律師代理就能勝訴。如果判決書公開,通過檢索特定的法官和律師就能發現,這會大大壓縮腐敗空間。

法庭審理也應公開。中國的法院,警衛森嚴,越是大家關注的案件,「假公開」的情況越多,進入旁聽的人都經過篩選,媒體報道使用通稿,這喪失了司法公開的基本底線。只有法院的大門開放,媒體實現真正監督,才能讓公眾相信,司法處在透明化狀態中,也讓法官行使權力和法院院長干擾案件受到基本約束。

另外,適當提高法官的待遇。提升法官職業的層次,包括精神和世俗意義上的。如果收入微薄,不可能珍惜自己的職業。

陳有西:

我贊成司法腐敗的最大根源是司法不獨立的觀點。

在十幾年前,浙江有個中級法院的法官,在審理死刑案時看小說。這樣的法官當然很壞,但為什麼會這樣?因為坐在庭上的三位法官沒有決定權,案子要報庭長、院長和審判委員會審批,他沒有責任感。很多重大敏感案件,定罪量刑的都不是庭上的法官,而是背後的人說了算,甚至是行政官員說了算。因此,腐敗的很大原因是司法不獨立,審的不判,判的不審,導致一些法官不負責任。

還有就是司法行政化,導致法官的眼睛向上看,看權力的眼色行事。法官的標準應和一般官員的標準不一樣,不是行政體制下的下級服從上級,而是服從事實證據和法律。

司法獨立在中國受到非議,這和中國傳統的法律倫理、職權主義的審判方式有關。十八大之後,高層強調確保審判獨立、公平正義、寧可錯放也不錯判等,都是回歸正確的司法理念。

《財經》:司法改革已進行多年,僅僅通過司法改革能否解決司法腐敗的問題?

賀衛方

:司法改革並不完全在司法領域中完成,建構更獨立和公正的司法觸及方方面面。

司法改革是政治體制改革的一部分,離不開宏觀層面的政治體制改革,並會對國家的政治生活有深遠影響,黨政高層以及更多的國民等都要認識到這點。

陳有西:

最本質的還是要在進行司法體制改革時,推進政治體制改革。減少執政黨對司法工作的干預,執政黨只是對宏觀方向、思想路線上進行指導,具體個案要尊重憲法原則、法律和司法原理。

【作者:《財經》記者鄭小樓】(責任編輯:呂強)

本文來源於《財經》雜誌 
 
2013年05月27日

責任編輯: 鄭浩中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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