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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入 大陸媒體人網絡曝光政法委不敢見人的一張圖片

—慎入 中國電子報副總編被刑訊 雙手嚴重變形

北京晚報》記者@楊昌平胡言亂語爆料稱:中國電子報副總編常林鋒6年前被控殺妻,今改判無罪,圖為常的雙手,其指稱遭逼供。(微評:經過酷吏加工過的如此怪異畸形的雙手,即便想像力再豐富的藝術家也難以想像與虛構。)

來源:中國青年報作者:劉萬永

原標題:報社副總編被羈押6年一審判死緩上訴稱被逼供

2013年03月21日06:15

3月20日中午,在被羈押6年後,原中國電子報副總編常林鋒恢復了自由。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公訴機關指控常林鋒故意殺人罪、放火罪的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常林鋒被當庭釋放。

雖然判決書隻字未提非法證據排除,但常林鋒的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趙運恆律師認為,這是自2010年7月1日開始實施《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來,非法證據排除的一個成功案例。

一審被判死緩,上訴稱被刑訊逼供

2007年5月16日凌晨,北京市海淀區某住宅樓的一個單元內起火,樓內的很多居民被煙熏醒。轄區消防隊接電話後出警,消防員於5時14分到達現場。幾分鐘後,火勢得到控制。消防員用消防鈎檢查地上是否有餘火時,發現在一層樓梯拐角處,有一具燒焦的屍體。消防員未再移動屍體,並叫來了警察。

屍檢結果表明,燒焦的屍體被確認是住在該樓3層的中央財經大學女教師、42歲的馬某,其身體已大部分嚴重炭化。法醫鑑定結論為:不排除是被扼壓或掐勒頸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死後焚屍。此外,消防部門調查顯示,起火點就是屍體被發現的位置,火災原因被認為具有放火嫌疑。

警方隨後展開調查,發現此次火災還有3人因燒傷入院,其中一人就是馬某的丈夫常林鋒。常林鋒的面部、四肢被燒傷,表皮大部分脫落。

警方調查後了解到,常林鋒和馬某於1988年結婚,2001年育有一子,其子患有先天性自閉症,事發時在青島治療。夫妻倆經常爭吵。因認為常林鋒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於2007年6月29日將其傳喚,並對其監視居住。

常林鋒被監視居住了近3個月,其間,他始終不承認自己殺人。2007年9月26日,他被刑拘並被送進看守所。兩天後,他由無罪供述轉向有罪供述。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記載,常林鋒的有罪供述稱,2007年5月15日,常林鋒因為工作忙,當晚11時許才回家,妻子說自己的一位深圳朋友帶孩子來京治病,想借住家中。常林鋒當時沒有表態,於是妻子說「能不能住在這裏你給句痛快話」。由於反感這種語氣,常林鋒與妻子發生爭執,從扔東西到互相廝打,直至馬某被掐死。在考慮了兩三個小時後,因為當晚風大,常林鋒便想到了製造火災現場造成妻子逃生時被燒死的假象,把妻子的屍體背到一樓並點火。

2010年5月,在火災發生3年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常林鋒構成故意殺人罪和放火罪,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此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還判決常林鋒賠償火災中另一名傷者35萬餘元。

被判死緩後,常林鋒提起上訴。常林鋒稱,自己在公安預審期間作出的有罪供述,是在辦案人員刑訊逼供下違心作出的,自己沒有犯罪。

2009年4月26日,北京市一中院宣判前,常林鋒手寫了一份23頁的應訴書,詳細記述了自己遭遇的刑訊逼供。

趙運恆律師說,在此案偵查期間,常林鋒在開始的3個多月里沒有做過有罪供述,只在2007年9月底至10月初的10來天裏作出有罪供述,此後三四年時間裏,再也沒有做過一次有罪供述。因此,從時間段上看,無罪供述遠比有罪供述穩定。至於這10來天裏作出有罪供述的原因,常林鋒自己多次陳述,其有罪供述是在刑訊逼供、誘供、超強審訊的情況下作出的。「超強審訊」結束後,常林鋒即否認了這10來天裏的供述,並不斷向檢察機關反映逼供的事實。

趙運恆律師說,由於《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2010年才開始實施,所以,儘管律師提出了刑訊逼供問題,法庭仍作出了有罪判決。

隨後,常林鋒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辯護人認為,偵查人員刑訊逼供、誘供的證據確實充分,由此獲得的非法證據應依法排除;作為定案基礎的屍體檢驗報告、現場勘驗報告、火災原因認定報告等,均缺乏嚴謹性、科學性、排他性,依法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本案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突出,無法排除,根據現有證據無法得出排他性的唯一結論。

2011年4月14日,北京市高院以原判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為由,裁定發回重審。

重審中,趙運恆律師再次提請法院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由於案情複雜、出庭證人較多,法院曾多次開庭審理此案。

辯護律師談交鋒細節

北京市一中院對常林鋒作出的無罪判決稱:「被告人常林鋒在偵查階段所作的有罪供述與其他證據沒有達到供證一致,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趙運恆律師認為,這句話實際上是對常林鋒有罪供述的否定,辯護人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理由就是,有罪供述是刑訊逼供的結果。

經趙運恆律師申請,北京市高院二審時,有刑警、法醫等3名警察出庭作證,而在北京市一中院重審時,出庭作證的警察增加了幾人,此外還有新的法醫鑑定人和律師聘請的專家證人。

趙運恆律師說,很多案件的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是辦案人員寫一份證明,證明自己沒有刑訊逼供,這只能算假排除。北京市高院和北京市一中院允許證人出庭,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趙運恆律師對庭上的情景記憶深刻。

他問一名警方證人:「你們辦理一件刑事案件,一般有幾名審訊人員?」證人回答是兩名。他再問:「審訊常林鋒的時候呢?」證人稱,審訊常林鋒時,也和其他案件一樣,只有兩個人。

但是,趙律師立刻拿出審訊筆錄,證明在常林鋒作出有罪供述的10多天裏,先後有六、七人分為三組,不分晝夜輪番審訊常林鋒。對此,警方證人說:「我說的兩名審訊人員,指的是每次審訊時有兩個人。」

常林鋒是在妻子死亡後不久,被警方從北京積水潭醫院抓走的。被抓第二天,他又被警方送到304醫院治療。按常林鋒的說法,他在被抓第一天就遭受毆打,致使原在積水潭醫院治療多日、剛剛癒合的燒傷創口嚴重破裂。

警察出庭作證時,趙運恆律師問:「為何在把常林鋒從全國最有名的治骨折燒傷的積水潭醫院抓走後,第二天就送到304醫院,而不是再送到積水潭醫院治療?」警察回答:「304是治燒傷最好的醫院。」

為常林鋒治療的結果如何?趙運恆介紹說,常林鋒被抓時,北京電視台《法治進行時》欄目曾拍過視頻,從視頻中可以清晰地看到,當時常林鋒的雙手除了表皮有傷,形狀是完好的,十指能自由活動。現在常林鋒的雙手已經嚴重變形,且基本殘廢,只有兩個僵直的手指能做非常有限度的活動。

法醫鑑定報告對馬某的死亡原因作出結論:不排除馬某被扼壓或掐勒致機械性窒息死亡。辦案機關認為,是常林鋒在和妻子馬某發生口角後,扼壓馬某頸部致其機械性窒息死亡的。

「『不排除』三個字是何含義?」在法庭上,趙運恆律師向出庭作證的法醫提出常識性問題。根據趙運恆的理解,「不排除」就是指有這種可能的意思,但也意味着有其他可能。

法醫表示:「我們在鑑定報告裏所說的『不排除』,意思就是死者或被扼壓或被掐勒,二者必居其一,機械性窒息死亡的死因也是確定的。」

趙運恆律師認為,法醫關於「不排除」的解釋,明顯自相矛盾。其中,法醫一方面說「馬某活着沖入火海是可能的」,接着,又在下面的回答中確認本案是「死後焚屍」,兩者顯然不能統一。

北京一中院的判決書中,闡述無罪理由時,認為法醫鑑定報告多處存在矛盾,因此不予採信,這也驗證了趙運恆的說法。

趙運恆認為,常林鋒從死緩到無罪,實際上是「疑罪從輕」和「疑罪從無」兩種理念的交鋒,疑罪從無知易行難,但能真正保障人權,維護司法公正。

「這不僅是辯護方的勝利,更是這些年法治建設的成果體現。」趙運恆說,「法院作出無罪判決,能夠有效督促公安機關依法辦案,提高辦案水平;督促檢察機關認真審查案件,把好逮捕關和起訴關,儘量做到既不冤枉好人,也不放縱壞人。」

本報北京3月20日電

責任編輯: 鄭浩中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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