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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說包庇谷開來警官未銷毀證據 不可思議

新華社報道,4名包庇谷開來殺人案的重慶警官被判刑,其中3名從犯未按主犯指令銷毀證據,有助案件偵破。

李陽、王鵬飛、王智未按郭維國要求銷毀有關證據。

新華網合肥8月20日電(記者李斌、楊維漢)2012年8月20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薄谷開來、張曉軍故意殺人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薄谷開來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張曉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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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悉,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還於同日對重慶市公安局原副局長郭維國,重慶市公安局刑警總隊原總隊長李陽,重慶市公安局技術偵查總隊原總隊長、渝北區公安分局原局長王鵬飛,重慶市公安局沙坪垻區公安分局原常務副局長王智徇私枉法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在判決中認定,被告人郭維國、李陽、王鵬飛、王智在辦理尼爾·伍德死亡案件過程中,明知薄谷開來有重大作案嫌疑,為使薄谷開來不受追訴,偽造、隱匿、毀滅證據,引導死者親屬作出不解剖屍體的決定,均已構成徇私枉法罪。郭維國等四人徇私枉法,使薄谷開來的殺人行為得以掩蓋,未被追究刑事責任,並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情節特別嚴重。在共同犯罪中,郭維國系主犯,李陽、王鵬飛、王智系從犯,王鵬飛、王智作用小於李陽。四人在歸案後均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郭維國、李陽當庭認罪、悔罪,同時李陽未按郭維國的要求銷毀關鍵物證,客觀上為尼爾·伍德死亡案得以偵破起到重要作用,王鵬飛、王智未按郭維國的要求銷毀相關證據,客觀上也為尼爾·伍德死亡案得以偵破起到一定作用。根據四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以徇私枉法罪分別判處郭維國有期徒刑十一年,李陽有期徒刑七年,王鵬飛、王智各有期徒刑五年。四人當庭表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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