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計劃經濟的時期,政府消滅了商品房市場,包攬了房屋的建設和分配,不過政府把大量資源投入重工業,無力建房,造成了房屋的緊缺。因而建國後三十年裏,人們的住房條件非但沒有改善反而下降。
建國後30年,政府給幹部職工分配福利房子,但投入建房的資金很少
我國住宅投資占基本建設投資的比重(1950-1979)[詳細數據]
從1949年到1978年,除了少部分歷史遺留下來的私有房產外,超過90%的住房投資是由國家提供的。計劃經濟時期,政府一直強調「先積累後消費」,把大量資源投入重工業,很少投資建房,從1958年到1978年住房改革之前,住房投資占基本建設投資的比例一直就沒有超過8%,其他國家,諸如日本、蘇聯、美國和法國等國,其住房方面的投資佔到期總得基本建設資金的15%~30%。相比之下,中國的住房投資嚴重不足。政府解釋說:「國家如果拿出這樣多的錢來修建職工住宅,就勢必擠掉工業化,擠掉社會主義建設,這樣做是不符合全國人民最高利益的」。(《居其其屋——中國住房權問題的歷史考察》,張群,社科院博士論文,2008)
福利房一直緊缺,78年人均居住面積3.6m約一張床大小,還不如49年
(數據來源:轉引自商業部:《調研資料》1981年第56期)
政府無力建房,許多民眾的住房需要沒有得到滿足。根據國家統計局的統計,1956年9月,全國99個城市中,要求解決住宅問題的職工有110萬戶,加上到1956年底截至新增加的缺房職工,估計有250萬人左右,若按照五年計劃前四年職工住宅平均造價57元每平米計算,要投資28億5千萬。這些錢相當於1956年工業建設投資的44%。」(《居其其屋——中國住房權問題的歷史考察》,張群,社科院博士論文,2008)
建國後30年,城鎮居民的住房條件可謂沒有明顯改善。30年人均住房投資不足300元,年人均住房投資不足10元。到1978年,城市人均居住面積從1949年的4. 5平方米降至3. 6平方米。」(中國城鎮住房制度變遷中政府行為目標的邏輯演進,張麗鳳,遼寧大學博士論文,2009)
毛時代,生活困苦,多數老百姓無房可分,毛澤東卻有大量的行宮。
國家還一再壓低福利房的標準,但一方面隨意建奢華的機關大樓
資金捉襟見肘,國家為建更多房子,便一再降低住宅標準:「『文化大革命』中,城市住宅標準設計每戶建築面積從1959、1960年的五十多平米降為三十多平米,每平米的造價從一百元降低為三十多元。大慶出現『干打壘』住宅,建住宅不用磚瓦木材。」
但是政府一方面又隨意建奢華的機關大樓。「比如在今天都還稱得上相當奢華的北京西郊招待所(今友誼賓館)、北京市委大樓(位於崇文區台基廠,1955年設計,1956年完成,全部建築面積2.3萬平方米,平均造價160元/平米)、景山后街的兩棟機關宿舍大樓,其建設和竣工時間都是在百廢待興、勤儉建國的1950年代。在住房極為緊張的重慶、哈爾濱、廣州等市,書記院、高幹樓如雨後春筍。」(《居有其屋——中國住房權問題的歷史考察》,張群,社科院博士論文,2008)
行宮內的毛澤東臥室,大又豪華。
民眾不滿住房環境要求改善,被政府批為無理取鬧:「申請不到房子就大吵大鬧」
「1952年,北大分配給歷史系教授、哈佛大學博士周一良的是原燕京大學外國教員保姆的住房——燕東園24號。這處房屋終年不見陽光,樓梯狹窄、坡度過高。周一良夫婦在這裏從39歲住到82歲,多次摔倒骨折。」「二十世紀五十到七十年代,即使在清華園中,三代人的四口之家,只能長期蝸居於一間十一二平方米的宿舍中(集體公用廁所,爐灶擁擠在走廊上)。這裏雖然沒有出現兩對新婚夫婦同住一間房的情形,但同在清華工作的新婚夫婦只能分居而分不到一間宿舍的現象,卻曾長期存在。」這是當時知識分子住房環境的寫照。( 藍旗營的三個家庭,曾昭奮,《讀書》,2007年第6期
大學知識分子住房環境糟糕如此,普通百姓的苦況就可想而知了。民眾不滿住房環境,要求改善,卻被政府批評為無理取鬧:「有些職工要結婚,要接家屬,申請不到房子就大吵大鬧,說是政府不顧全自己的困難,有的夫妻不在一個城市住,兩三年不見面,就大鬧情緒,說是無情的銀河,把他們隔絕了。」當時政府為減輕住宅壓力,一方面限制農民進城,一方面把職工家屬下放農村,使夫妻分居合法化:「可以不來城市的職工家屬,鼓勵其留在農村;不需要住在城市的職工家屬,可以動員其回鄉生產,減輕城市人口的壓力。對於家屬不住在本市的職工,可規定適當的休假制度,讓其回家團聚。」(《居其其屋——中國住房權問題的歷史考察》,張群,社科院博士論文,2008)
直到改革開放初期,民眾的住房條件依然沒有改善,據1985年國家統計局的調查,40%的居民住在不到4平方米的空間,而一對年輕夫妻通常和一對老夫妻以及孩子們住在一個房間。60%的家庭內沒有下水道設施,71%以上的居民沒有廚房。1995年武漢市有40%的居民住房困難,具體如下:12歲以上的子女與父母同住一室的佔11. 9%; 12歲以上的異性子女同住一室的佔4. 0% ;老少二代同住一室的佔4. 2%;己婚子女與父母同住一室的佔2.6%;床晚上架起白天拆除的佔6.5%;客廳單放床的佔8.6%。(中國住房雙軌制改革及其不平等性,李基鉉,社會主義研究,2006年3期)
官員沒跟民眾「同甘共苦」:有權的「妻離子散」,無權的「四世同堂」
當時政府官員負責制定福利房的標準,他們很輕易為自己制定更優厚的住房標準。譬如上世紀五、六十年代,上海市就按照行政級別將各級幹部住房劃分成了十幾種待遇標準:「特甲級可享受200公尺以上的「大花園精緻住宅」;特乙級可享受190—195公尺的「大花園精美住宅」;1級可享受180—185 公尺的「大花園精美住宅」;2級可享受170—175公尺的「獨立新式住宅精美公寓」;3級可享受160—165公尺的「上等住宅公寓」;4級則只能分得 「半獨立式普通住宅中等公寓」;5級只能分得「120—135公尺的新式里弄住宅」;6級只能分得100—115公尺的「有衛生設備的普通里弄住宅」;7 級只能分得80—95公尺的「無衛生設備的石庫門房屋」;8級只能分得「老式立柱房屋」;9級以下只能分得「板房簡屋」。
儘管那時房屋短缺,官員並沒跟百姓「同甘共苦」,幹部住房條件與民眾的差距越來越大,民眾編寫順口自嘲:有權的「妻離子散」,無權的「四世同堂」。 1983年國務院文件承認問題,並下發通知整改:「全國城鎮建設了大批住宅,住房緊張狀況有所緩和。但近兩年來,許多地區和部門擅自製訂住宅標準,任意突破國家有關規定,為領導幹部新建的住宅面積越來越大,標準越來越高,脫離了我國國情,脫離了群眾。」「為了加強對住宅標準的管理」,該文件還特意規定各級別的住房標準:「一、嚴格控制住宅建築面積標準……一般職工家庭為42~50m(均為建築面積,下同);縣、處級幹部及相當職級的知識分子的住宅標準為 60~70m,廳、局、地委級幹部及相當職級的知識分子的住宅標準為80~90m。」
1983年政府只承認了官員住房「超標」,並沒有向自身的住房特權開刀,因此這份文件並沒有解決幹部與民眾之間住房差距的問題。1988年中國社會調查系統於北京市對1000戶居民進行了入戶戶問卷調查。調查發現住房分配存在以政治身份和行政級別為基礎的群體差異:(1)幹部與工人的差異。機關幹部和企業幹部的住房狀況明顯好於企業工人和商業職工,幹部的人均使用面積是8.1338平方米,比工人(包括商業職工)高出2.1331平方米。(2)黨員與群眾的差異。黨員的人均使用面積為8.133平方米,比群眾高出1.188平方米.(3)中央和地方的差異。中央機關幹部的人均使用面積為9.123平方米,比市屬機關幹部高0. 187平方米。」(中國住房改革制度的分割性,李斌,社會學研究,2002年)
官員還掌管福利房的分配,民眾為分到房子不時給領導送禮的、遞條子
官員不但福利房的分配標準,還掌握着福利房的分配,他們可以利用自己的權力從中尋租。民眾為了能分到房子,經常得給領導送禮的、遞條子。
1983年研究者記錄了某研究所福利房分配過程:「住房調配方法採取上下結合、全所平衡,公佈方案,徵求意見,最後由所務會議討論通過,黨委審定,行政領導簽發,發榜公佈。然而,在分配過程中,有些並未照此執行。如有位造反派頭頭,共有四口人,兩個孩子最大的才上初中,自報還有兩個臨時戶口,第一批分配時,一榜方案上分配給他一個朝南十二平方有陽台、煤氣、大衛生的單間套,加一個朝北兩間二十餘平方有陽台、煤氣、大衛生的小套,群眾意見非常集中,非常強烈,多數意見反對這個方案,因此,在第一批分配時不得不撤銷這個方案。當時有的群眾就說:「這不過是個緩兵之計,看着好了,最後領導還會分配給他的。現在不報恩,以後沒機會了。」有的則說:「不會吧?領導不能那樣無視群眾意見,一意孤行吧。」然而,在第二批分配時,果然上了第二榜,而且,說明不再發第三榜,拋開所務會議一錘定了音,這種做法在幹部群眾中,影響極壞。」(公房怎樣分配得公平合理——M研究所分房情況剖析,黃勤 ,《社會科學》,1984年02期 )
1993年調查顯示,民眾認為分配不公平,工人和幹部或領導意見等不應成為分配的條件
對於福利房的分配製度和實際結果,多數民眾認為分配十分不公平的。1993年研究人員對上海和天津民眾的調查顯示,「認為您單位的住房分配是否公平?」將回答中表示「很公平」或「公平」的個案加起來,天津為36%,上海為25%。很顯然,大多數人對此持不同的看法。民眾認為,住房分配一系列標準當中,最重要的次序分別是:1,住房困難程度;2.婚後無房;3等房結婚這三項。此外,天津市民將職工年齡和工齡也列為主要的標準之一。(中國住房改革制度的分割性,李斌,社會學研究,2002年)
「在調查中受訪者認為,工人和幹部或是不是黨員這樣的政治條件不應該成為住房分配的前提條件,領導人的意見也不應該是重要的分房依據。但是人們還是承認,「與單位領導人搞好關係」,特別是「與分房委員會領導搞好關係」是能否分到住房的重要因素。同時還認為,與直接領導搞好關係「也是非常重要的」。這些都說明,一方面人們一般不喜歡在單位分房中摻入人為的因素,而另一方面,現實地看,處理好這些人為的因素又是得到住房的重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