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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學家張贊寧議請撤銷「政法委」案 被滅絕文


    
    溫家寶總理在2011年9月14日出席大連夏季達沃斯論壇時,再度呼籲政治體制改革。他提出:第一、依法治國,改變「以黨代政」的現象,改革黨和國家的領導制度;第二、推進社會公平正義;第三、維護司法公正獨立;第四、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最主要的是選舉權、知情權、監督權和參與權;第五、反腐敗等五大要點。
    
    提議人認為,要實現溫家寶總理的五點政改建議,最為關鍵和首先必須做到的就是他的第一點政改建議:改變「以黨代政」,做到黨政分開。溫家寶總理的這一政改建議,其實與中共歷屆政治領袖的意見是完全一致一脈相承的。
    
    ——毛澤東:早在1928年就指出,「黨的主張辦法,除宣傳外,執行的時候必須通過政府的組織。國民黨直接向政府下命令的錯誤辦法,是要避免的。」(《毛澤東選集》第一卷《井岡山的鬥爭》第72頁,人民出版社1967年版)
    
    ——鄧小平: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三日,鄧小平同志在聽取中央財經領導小組匯報時的談話中提出:「不搞政治體制改革,經濟體制改革難於貫徹。黨政要分開,這涉及政治體制改革……改革的內容,首先是黨政要分開,解決黨如何善於領導的問題。這是關鍵,要放在第一位。」(《鄧小平文選》第三卷,人民出版社 1993年10月第1版,第177頁)
    
    ——趙紫陽:「我們實行黨政分開,其原因是:第一,黨政不分不是提高或加強了黨的領導,而是降低、削弱了黨的領導,黨政分開才能真正提高並加強黨的領導,才能真正提高黨的政治領導的水平;第二,黨政不分使黨顧不上抓黨的建設,黨政分開才能真正做到『黨要管黨』。要把我們的黨建設好,黨委就應該把自身的建設提到議事日程上來,就必須善於擺脫各種繁雜事務的干擾;第三,黨政不分使黨委處於行政工作第一線,甚至成為矛盾的一個方面,黨政分開,可以使黨處在超脫的、駕馭矛盾和總攬全局的地位,從而發揮『協調各方』的領導作用;第四,黨政不分使黨委自己成了執行者,黨政分開才能使黨委真正具有監督的職能。」 (趙紫陽,《關於黨政分開》在十二屆七中全會預備會上講話的一部分,1987年10月14日)
    
    由於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和地方各級政法委員會(下簡稱政法委)的職能是「領導和管理政法工作」,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及司法行政機關都要聽命於政法委的領導,這就決定了政法委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權力,有權行使憲法賦予專門機關才有的偵查、檢察、審判等權力,甚至有權決定逮捕、限制人身自由,造成判的不審,審的不判等極為惡劣的後果,使法律形同虛設;必然造成以黨代政、黨政不分;違法行使憲法和法律的權力,將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架空等極為嚴重的負面效應;成為中國走向法治社會的攔路虎、絆腳石,是對法治一種倒退。所以,要做到「依法治國,改變以黨代政的現象」,首先應將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政法委予以撤銷。不如此,「依法治國」、「推進社會公平正義」、「司法公正獨立」、「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都必然成為空話。
    
    政法委的權力和機構的設立,不僅沒有憲法和法律上的依據,而且也沒有黨章上的依據。現分析如下:
    
    一、政法委行使的權力不僅沒有憲法上的依據,甚至明顯與憲法相牴觸
    
    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要聽命於政法委,這本身已構成嚴重違憲,具體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條文的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第三條第三款 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二、政法委行使的權力不僅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並明顯與多項法律相牴觸
    
    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都要聽命於政法委,這本身已構成嚴重違法,具體主要違反了以下法律規定: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第一款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第五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條第一款 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第四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最高審判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第九條 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十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第十二條 對於任何公民的逮捕,除人民法院決定的以外,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批准。
    
    (六)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條第四款 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
    
    第三十六條 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
    
    第三十七條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
    
    三、政法委的設立沒有黨章上的依據
    
    細查《中國共產黨章程》關於中央、地方和基層組織的規定,只有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黨的中央委員會、黨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黨的中央書記處、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黨的地方同級委員會、黨的地方同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和黨組等規定,並沒有一個叫「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或「地方政法委員會」的組織。
    
    四、典型案例:從福清紀委爆炸案看法治社會是如何被顛覆的
    
    十年前的2001年6月24日(周日),在福清市紀委大樓發生了一起爆炸案。這天早晨8時許,福清市紀委司機吳章雄突然接到領導的傳呼去單位,在行至信訪辦門口時觸動爆炸裝置,當場被炸身亡。對這起蹊蹺的爆炸案,由於是分管刑偵的公安廳副廳長(後任福州市市委副書記、市公安局局長、政法委書記)的牛紀剛督辦的,於是便產生了公、檢、法、司「一條龍」聯合作業的局面。
    
    卷宗移送到福州市檢察院後,市檢在一開始便認為難以提起訴訟,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問題依舊。牛紀剛等卻以政法委的名義指令快交福州市中院審理。面對缺這少那矛盾百出的案卷,福州中院主審法官犯難了。這時有院長秉承市政法委旨意告誡主審法官「一定要敲定此案」。就這樣,在福州市檢未撤案,也不便再退補的情況下,進行邊補充偵查,邊審判的公、檢、法三家辦案「一條龍」作業。到2002年11月29日,福州中院才公開開庭審理。法庭內外如臨大敵,戒備森嚴,旁聽者均為提前安排好的,媒體記者一律不得進入。庭審中,六名被告的八位律師依據事實和法律,全都作了無罪辯護。法庭對律師依法提出為被告人遭刑訊逼供的傷痕進行鑑定的申請不予理睬。法庭上,被告人陳科雲和吳昌龍均大喊冤枉,稱所有口供都是被刑訊逼供的,並要求進行傷情鑑定。卻被法官下令關閉了話筒。
    
    開完庭,實在無法定案,一直拖至2004年秋季,最後還是由直接負責偵查此案的牛書記召集福州市公、檢、法三家開會,下達「一定要完成這個政治任務」命令,再次指令由福州市公安局重新補充偵查;令福州市檢察院停發《糾正超羈通知書》,再作公訴準備;中院重新部署庭審。在開庭前,刑警支隊對辦理本案的三名律師進行刑事傳喚,以「敲山震虎」;拘傳了不斷對公安機關的刑訊逼供等違法行徑進行控告的當事人親屬,對其進行多方恐嚇,通宵達旦逼問其是如何與律師勾結反偵查的,出了多少律師費等等。
    
    因牛紀剛對省、市二級法院委託鑑定的炸藥量「至少需要在600克以上」的鑑定結論不滿,便對作出該鑑定結論的兩位專家陳榕明、鄭家志以「偽證罪」 刑拘了37天後才改處取保候審。並派市刑警支隊到市中院和省高院查審理該案的法官,擺開架勢要查法官和律師的所謂嚴重問題。在這裏,司法的公平、正義和誠信蕩然無存。
    
    在離第一次開庭整整相隔了兩年之後的2004年11月29日再次公開開庭;次日就作出了(2002)榕刑初字第23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於2004年12月1日宣判陳科雲、吳昌龍死刑、緩期執行,杜捷生、談敏華各10年徒刑,謝清3年徒刑;又隔10天(2004.12.10),被指控向主犯提供電雷管的王小剛被無罪釋放,並要其馬上離開福州。
    
    對提供電雷管的被告的無罪釋放,則表明本案的證據鏈斷裂,對其他被告的犯罪指控一個都不能成立。2004年12月上訴至省高院後,合議庭在審閱了漏洞百出的卷宗後,為減輕壓力迴避矛盾,便邀請了福建省檢察院領導一起審議。在經過了一年的書面審理後,於2005年11月底,終於達成「所有被告均不構成犯罪」的內部共識,但又不便直接作無罪判決,直捱到歲末的最後一天,才簽發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的裁定。牛紀剛獲悉後,立馬授意市政法委楊副書記出面召集市公、檢、法三家開會,佈置應對措施,向省高院施壓,並指令市中院「要維持原一審判決」。指示司法局長要管住律師,重搞有罪推定。法院在開庭前,發函到市律協,強行取消了第一被告人的主辯律師林洪楠的委託資格。牛紀剛還親自打電話給司法局長:「管住辯護律師在庭審中不要說不該說的話」。
    
    2006年5月31日重審開庭,同年10月10日作出(2006)榕刑初字第67號判決,陳、吳維持死緩,杜、談分別改為7年、6年徒刑,謝清改為2年徒刑。所有被告人均不服,上訴至福建省高院,重審二審一直拖延4年半後,才於2011年4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臨開庭前又再次剝奪了第一被告人的主辯律師林洪楠的辯護權。
    
    一審律師在閱卷時發現有一份標有「秘密」字樣的福清市政法委《關於協調吳建喜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等三案的會議紀要》(2001.11.27),其內容涉及吳建喜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福清紀委爆炸案的謝清涉嫌包庇罪、林惠敢涉嫌受賄罪三案是否需要立案、起訴或逮捕?紀要對謝清以「該案件重大,建議檢察院作批捕」;對吳建喜「同意公安局撤案進行協調處理」;對林惠敢「建議檢察院作相對不起訴」。這種由市政法委直接決定是否應當對三案的被告人立案、逮捕的決定,明顯超越了憲法和法律關於「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的規定,故被相關媒體曝光。這使牛紀剛等人大為光火,指使偵查人員於2004年11月24日,以「泄密」對林洪楠等三律師進行刑事傳喚,因無證據證明是律師「泄密」,只好作罷。但在時隔5年後的2009年10月12 日,福州市司法局對林洪楠律師以「泄密」為由,處予停止執業一年的行政處罰。
    
    正是由於政法委的直接插手干預,將法治社會倒退到人治社會,正是由於人治的結果,使集體智慧下降到了負值。現在福清紀委爆炸案,已經審理了十年,超過「八年抗戰」二年之久,審結仍遙遙無期。林洪楠律師提起的行政訴訟案,按規定必須在3個月內審結,經省高院批准最多可延長3個月,但至今已經審了1年零8個月了,仍未下達判決。這就是政法委這個法外特權組織「領導」司法所造成的嚴重惡果!
    
    以上事實和法律表明,政法委的設立,其具體危害主要表現在4個方面:1.造成黨政不分;2.將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架空;3.違反憲法和法律;4.違背黨的組織原則。查憲法中沒有「政法委」,查法律中沒有「政法委」,再查黨章中也沒有「政法委」。這說明「政法委」其實是個道道地地的非法組織。然而,正是這麼一個非法組織卻領導着憲法設立的二院三部(二院指法院、檢察院,三部指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這三部也是憲法設立的國務院下屬的部) 等五大權力機關。致使二院不向全國人大負責,只向政法委負責並報告工作;三部也不向國務院負責,而只向政法委負責並報告工作,真是匪夷所思。這是典型的黨政不分「以黨代政」,也是中共黨執政能力低下的典型表現;是中國最大的違憲事件。如果政法委不予撤銷,中國的法治社會將從何談起?又有何理由和臉面對外宣稱「中國是個法治國家」!
    
    為此,特提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應對黨的政法委組織進行違憲審查,並責成中共撤銷黨的中央政法委及黨的地方各級政法委組織。
    
    此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提案人:張贊寧
    
    2011年12月6日
    
    
    
    
    
    附相關小資料:中央政法委
    
    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簡稱中央政法委)是黨中央領導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職能部門,從宏觀上組織領導中央政法各部門的工作,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法委的工作(引中國共產黨新聞網http://cpc.people.com.cn/GB/64114/64135/5994757.html)。文革結束後,出於儘快重建和恢復被毛澤東領導發動的文化大革命所摧毀的中國法制的需要,1980年1月24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成立中央政法委員會的通知》;當年3月決定,由彭真擔任「中共中央政法委書記」一職。隨着撥亂反正後法制社會的重建,政法委所起的負面效應(主要是以黨代政,黨政不分,干擾司法審判等)也日益顯現。1988年,國家進行機構改革,實行黨政分開;同年5月19日,決定撤銷「中央政法委員會」,成立「中央政法領導小組」。但大多數省級以下黨委的政法委員會,並未立刻隨之撤銷。1990年3月,由於大家都知道的原因,中共中央又決定恢復設立「中央政法委員會」(參見人民網.法治論壇 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id=99399224)。
    
     
    
    張贊寧博客被滅絕文章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7ca4640100yne1.html

責任編輯: zhongkang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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