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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行政法院裁定:法輪功告巴黎警察局勝訴

針對巴黎警察局拒絕法輪功學員7月20日到中共駐巴黎使館前舉行和平示威的申請,法國法輪大法佛學會將警察局告上法庭。巴黎行政法院於2009年7月18日上午開庭,並於下午作出判決:法輪大法佛學會勝訴,且判處巴黎警察局1000歐元的罰款。

依據巴黎行政法院的裁定,2009年7月20日,也就是法輪功反迫害十周年的日子,法國法輪功學員將會在中共駐巴黎大使館門口舉行和平示威活動,抗議中共當局對法輪功長達十年的殘酷迫害。

從 99年中共迫害法輪功開始,法國法輪功學員一直向警察局申請要求到中共大使館門前舉行和平示威活動,但每次巴黎警察局批准的活動地點都換到離大使館幾百米外的街區甚至其它地方,對於這次的申請,巴黎警察局的回覆依然如此。為此法國法輪大法佛學會決定對巴黎警察局提出上訴。

鑑於7月20日時間緊急, 7月18日上午,法官召集了法輪大法佛學會的代表律師加百利(Gabard)先生,以及巴黎警察局的代表,在巴黎行政法院(tribunal adminstratif)進行公開審理。

巴黎警察局在法庭上給出拒絕批准示威活動的理由有三個:一是擔心警力不足。二是害怕一旦許可了這次的抗議活動,以後會有大量其他的協會或組織根據這次的許可,要求去那裏遊行抗議。三是避免雙方因立場不同出現麻煩而影響公共秩序。

法國法輪大法佛學會的代表律師從法律上駁回了警察局講出的三點理由。因為依據法國法律,法輪功這樣一個和平的、非政治性、也非宗教性的團體,警察局完全沒有證據證明這次示威活動可能會破壞正常秩序、失去控制或引起過激行為等。在全世界其它的民主國家,法輪功學員也都舉行了各種各樣的和平示威,從來沒有任何非和平的行為。因此,除了政治利益的因素,警察局沒有任何其它的理由拒絕這次示威活動的申請。同時,警察局無法拿出警力不足的證據,因為在7月20號當天在巴黎基本沒有其它的遊行或示威活動,不會出現警力不足的情況。在庭上,警察局的代表也承認了這一點。巴黎行政法院18日下午作出了法輪大法佛學會勝訴的裁決。

言論自由、集會自由是普世價值,在自由民主國家均受到法律的保護,在法輪功反迫害十周年之際,法輪功學員的勝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以崇尚自由、民主、人權為主流的當今世界,鎮壓民眾的獨裁政權,必將遭到全世界正義人士的唾棄和譴責。

希望之聲國際廣播電台記者恆星、滿江法國巴黎報導

責任編輯: 沈波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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